浅谈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017-12-28 08:04陈杰
卷宗 2017年34期
关键词:效益公平知识产权

陈杰

摘 要: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所包含的一项核心内容,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公平以及效益两项主要基本意义,前者体现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后者则体现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必要性。整体来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设置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进而对其具体实施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本论文将主要介绍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基本含义以及目前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不足之处,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强化我国知识产权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公平、效益;知识产权;有效实施策略

1 著作权合理使用基本含义

1、著作权合理使用基本含义:

知识产权即指维护人们自身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而且受到国家法律支持保护,但这种维护专有权并非永久性的,只是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使用这种知识独占权。整体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细分为两种:其一,著作权;其二,工业产权。前者,又可以称为文学产权或者版权。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具体来说,就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条件下,非著作权人可以在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前提下,甚至是无需获取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自由使用附有著作权的产品。这种自由且合理的使用有以下几种要求:(1)法律依据作为合理、自由使用的支撑条件;(2)使用用途合法、合情、合理;(3)无需获取产品著作权人或者是产品作者的使用允许;(4)无需向任何人支付使用产品的相关报酬;(5)合理使用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前十二项内容具体阐述法律允许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几种情况。

2、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及作用:

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质在于体现公平以及效益的意义,旨在于合理规范著作权人合理使用自身权利,从而为他人的学习以及欣赏行为提供便利,有效防止滥用著作权,从而对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不断进步产生消极影响。著作权合理使用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其主要意义在于:(1)为创作自由提供法律支撑,从根本上为创作活动的不断创新和进步产生积极推动作用。(2)为社会公众的受教育权提供法律支撑作用,究其根本在于教育活动本身就是基于知识传播活动的开展,因此著作权合理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著作权人滥用著作权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著作权人对作品封闭的权力,进而保障作品可以自由传播,推动教育活动有序开展。

2 知识产权中著作权合理使用暴露出的不足之处

我国规定作者对于自身劳动智力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如果出现未经作者或者著作人允许就私自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则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当著作权合理使用相关法律机制建立后,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产品设置了一个相对合理的使用情况,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产品不属于侵权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知识作品的自由传递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著作权滥用问题的发生。而制定这些特定的合理使用情况则是单纯的依据立法展开,法律也是以此为基础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只是单纯的采用“规则主义”来展开,换言之,就是指法律在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时只是单纯的依据《著作权法》具体详细规定的十二种情况展开判断。如此一来,有悖这十二种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外发生的情况就会被判定为侵权行为。显而易见,此类立法模式、判断方法相对而言较为呆板,新问题发生后也无法依据法律作出最为合理的判断,遵守法律与维护公平、效益不能有效统一,这是目前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机制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最主要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否则会对社会文化、教育、科技的不断进步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

3 强化知识产权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有效实施策略

1、合理展开立法模式的重构:

整体来看,我国法律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只是单纯的依据《著作权法》中详细规定的十二种特定使用情况来展开判断,并不存在一个“兜底性条款”。如此一来,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小,虽然为法律的实时操作带来了一定的便利性,但是也加剧了法律实施的僵硬化。当随着时代日新月异的变化出现新问题时,法律亦无法应对。这就意味着我国现有的立法模式与著作权合理使用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问题,进而影响其有效实施。值得一提的是,“概括的立法模式”作为一种只单纯的概括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与著作权合理使用相关机制的有效实施更吻合。此模式较原有立法模式,灵活性更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其适用难度相对较大。除此之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不仅概括规定了合理使用,而且也对一些具体的适用情形作出规定说明。此种模式使用性较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而且其立法技术更为先进,因此受到大家(大家指其他国家还是指什么)普遍选择和适用。综上所述,我国针对《著作权法》选择立法模式时,应该摒弃原有的“规则主义立法模式”,以更实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选择最合理的立法模式。

2、完善适用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针对合理使用作出的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都被视为规定著作财产权的合理使用,并非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使用人可以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且不支付任何报酬而自由使用作品。值得注意的是,使用人应该合理表明著作权作者名称及作品名称。但是,著作权其实并不单纯的只包含著作财产权,更重要的是还包含著作人身权,而且此权利是受到永久保护的,并不可剥夺的。整体来看,目前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只是单纯的保障著作财产权,并未过多的涉及著作人身权,这是十分不正确的。法律作出规定保障作者的合法利益。“利益”应该是指对作者的财产性质的权利以及还包括版权人对潜在损害或利益的关注作出合法保障。而“合法”则是指保护行为应该是基于法律规定展开的,而且被保护利益还应当是合法的、正当的。值得一提的是,美國针对此问题提出“四标准”模式,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内容中具体规定了四项因素,来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具体来说指:(1)使用的目的以及性质;(2)版权作品的性质;(3)使用部分的数量以及内容的实质性;(4)使用行为具体带来的影响。这四项因素被国内外广泛引用,而且我国相关学者对于这一问题展开的介绍与研究相对最多。但是,这四项要素也并非决定性因素,只是为判断合理使用提高指导性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四标准”模式决定了法官在判断案情时需要基于整体细化考量四个要素,要在个案中进行利益权衡。这种情况就对法律设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提出了制度性新、高要求,同时也对法官应具有的较高的法学水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4 总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针对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这一问题依据的立法标准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各有所长。面对目前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相关机制实施暴露出的不足之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从而保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可以有序、有效展开。希望本论文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相关问题的详细介绍可以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有效性起到积极影响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庆保,张艳.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J].知识产权,2017,(07):23-25.

[2]于玉,纪晓昕.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17,(05):13-15.

[3]段艳,刘宇晖.试卷中的著作权问题探析——兼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J].思想统战,2017,(06):12-15.endprint

猜你喜欢
效益公平知识产权
公平对抗
草粉发酵 喂羊效益高
莲鱼混养 效益提高一倍
怎样才公平
笨柴兄弟
冬棚养虾效益显著,看技术达人如何手到“钱”来
果园有了“鹅帮工” 一举多得效益好
公平比较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