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与基层妇女干部素质教育建设

2018-01-02 14:42王慧丹李宝丽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7年41期
关键词:自我意识

王慧丹 李宝丽

摘 要: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就如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而优化两性平等的社会环境,拓展女性自我意识觉醒空间提出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自我意识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广大基层妇女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不断提高妇女素质和能力既是妇女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党和国家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妇女问题,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在联合国妇女署和中国政府共同举办的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他强调了促进男女平等和推动妇女发展对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并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做出了重要承诺:要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积极保障妇女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国际环境。事实表明,实现男女平等在我国始终占据重要位置,并开创了一条中国化的方式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妇女在健康、教育、经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领域到 2020 年应实现的一系列目标。《纲要》中期统计监测报告显示,妇女在教育、经济、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领域基本实现了纲要目标。但是在关键领域的推进依然缓慢,不容乐观,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水平、政治法律意识、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城乡、区域差距明显,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家庭及个人的行为与意识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加强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理论指导,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提高基层妇女干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开展基层妇女干部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1]

一、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对妇女社会地位的演变、妇女的社会作用、妇女的社会权利和妇女争取解放的途径等基本问题做出的科学分析和概括。具体来说,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妇女被压迫是人类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的社会现象。在远古时代人类两性曾是平等的。只是当人类社会产生了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时候, 妇女才被剥夺了财产所有权,被排斥于社会劳动之外, 沦为家庭的奴隶和男子的附属物。这种现象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因此,它必将被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男女平等所替代。

第二,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用妇女的地位来精确的衡量。在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妇女处于被压迫地位, 其实质是阶级压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那里,这种状况不仅由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受社会政治制度所保护,而且通过社会意识渗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因此, 妇女解放必须伴随全体被剥削被压迫人民的社会解放而得到实现。

第三,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

人们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地位, 归根到底是由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决定的。恩格斯说:“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这个先决条件,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充分体现。

第四,妇女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仅为生产关系所制约, 也为生产力所制约, 不仅受物质生产水平的影响, 也受精神文明程度的影响。推翻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 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 为实现妇女解放, 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根本的保证。但由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达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第五,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 推动社会发展中具有伟大的作用。妇女与男子同是人类历史前进的推动者, 同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应该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在人类自身生产中,妇女更具有特殊的价值,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尊重妇女, 保护妇女, 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法律规范和道德风尚。

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视野下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科学举措

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也是薪火传承。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以及当今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观点,高度评价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深刻揭示了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妇女解放的根本出路和发展方向, 并把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中国妇女运动的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科学论断和重要思想,为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奠定了理论基础。

当前,我们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面向的目标更加远大,更需要我国广大妇女贡献智慧和力量。以習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我国妇女工作与妇女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不断推进理论、制度和工作创新,为新时期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和妇联工作的开展开创了新的局面。习近平同志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指出, 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我国妇女伟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使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更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同时,习近平重点强调妇联组织的职责和任务,指出新时期要做好妇联工作,必须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帮助广大妇女排忧解难,只有实实在在的服务,才能让广大妇女感受到党的关心、妇联作为“娘家人”的关怀。[2]

1.加强“国策”宣传,强化“国策”意识。

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1995年,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国家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写进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其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2012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进党的十八大报告,成为党的施政纲领。

国策问题,说到底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严肃的政治问题。江泽民同志指出,如果“政治上出了偏差,那就会像古人所说的‘谬误出于口,则乱及万里之外,不仅容易把人们的思想搞乱,有的还可能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把学习宣传这个“基本国策”当作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和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全社会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强化“国策”意识,深入学习领会“国策”精神。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及其妇女观来分析认识妇女问题,指导妇女工作,并将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把男女平衡发展状况作为政府科学决策的前提;广大女性群众也应借助各类宣传平台,认真学习国策的基本内容,领会国策倡导的两性平等精神,通过自主学习、研究讨论、参与活动等方式,积极交流学习心得,树立典型标准,提升对国策的认识和理解,从而以国策精神指导自身学习工作实践。

2.努力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项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

法律政策是党和政府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理论指导实践的具体体现。男女不平等、妇女权利受损的现象从表面上看是妇女问题,实际上是社会问题,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这里有男女心理生理的差异问题,有资源配置问题,也有社会观念问题,这些都需要从法律和政策上加以调控。男女两性是否能够平等协调发展的关键是法律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建设过程中是否考虑了这些因素。

目前,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增强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充分考虑妇女的意愿,倾听妇女群众和妇女组织的声音,对维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做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例如,2000年修改的婚姻法,在配偶权、亲权、制裁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和离婚赔偿制度等问题上都体现了维护性别公平的原则。原来的婚姻法规定“子女的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修改后的婚姻法去掉了“也”字,一字之差,体现了性别的平等。

3.创造女性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的良好条件,提高收入水平。

支持女性广泛深入地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和解决妇女问题的根本途径。恩格斯曾指出:“只要妇女仍然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女性就业是女性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也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础。要从贯彻执行基本国策的高度,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再就业工作,保障女性与男子一样,同样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权利。要重视女性的优势和作用,坚决防止就业上的性别歧视,帮助她们找到适合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岗位。同时,广大女性群众也要不断增强自身就业能力,依靠自强不息的精神和勤奋努力的工作,提高经济收入水平。

4.推进女性参与政治发展,促进女性地位明显提高。

女性参政,是指女性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参与政治决策和政务管理的活动。一方面,女性直接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另一方面,女性通过间接的渠道,对国家社会的事务管理提出有意义、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女性参政是衡量妇女解放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女性自我意识觉醒的标志和体现。我们要认真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群众的政治权利,调动她们参与基层民主建设的积极性,大力推进妇女参政工作,提高她们的参政水平。当前,促进妇女政治发展,要把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明确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做到“四个结合”,即:确定目标与付诸实施相结合,平等竞争与政策保护相结合,组织培养与主观努力相结合,大胆选拔与量才授职相结合。

5.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妇女是社会上特别需要法律支持和保护的特殊群体。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法律知识不够普及,许多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单位比较突出。此外,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某些法律原有的法规内容滞后,需要修改和完善;还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为此,一要大力开展有关保护妇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全民的法律意识;二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三要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如授予有关行政机关、妇女组织、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等享有法定的监督权利和义务,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举报、申诉、舆论曝光、限期纠正等形式实施监督等。

妇女自我解放归根到底是亿万妇女的自觉行为,需要妇女通过自身主体意识的觉醒来实现,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与确立,是妇女成才的关键。广大女性要强化两性平等的综合素质,增强女性自我意识觉醒实力。树立女性主体意识,走出心理误区。要超越性别自我,建立个性自我。要超越生存自我,建立经济自我,与男性共同推动着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广大女性要持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知识经济时代实质上是学习的时代,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满足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的要求,避免被社会淘汰。女性朋友应该学会终生学习,持续学习,永不满足,不断学习和接受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用知识武装自己,用技能升华自己,把知识和技能转化为实现自我价值的无形资产,运用于工作,成为保持自己持久的生命力和优势的内燃机;广大女性要适应社会发展,不断与时俱进,以自己的素质和实力来争取真正的男女平等,以崭新的精神风貌、扎实的综合实力和优异的工作成绩树立社会新风尚,展示自我价值,赢得社会尊重,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只有这样,女性才能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共同发展。这是女性自我意识觉醒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 .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发展马克思主义论述摘编 [M]. 北京 : 学习出版社, 2001.

[2] 罗月婵.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研究综述 . [J]. 长沙 : 临沂大学学报, 第33卷第5期,2001(10).

作者簡介

李宝丽(1987年7月-),女,汉族,硕士研究生,现任新疆妇女干部学校教师。

王慧丹(1988年2月-),女,汉族,硕士研究生,现任新疆妇女干部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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