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被采取强制医疗的判定条件

2018-01-03 23:52
健康管理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定程序精神病人公安机关

案例:

近日,北京法院审结了两起精神病人杀人的案件,今年4月,一男子在北京中医药大学男生公寓内砍人,该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后男子被鉴定为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5月,一名男子持刀将家中保姆杀死,该男子亦为精神病人。最终法院决定对这两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只有法院有权力决定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涉案精神病人必须同时满足实施了暴力行为,其病情经鉴定不负刑责,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三种条件,才能够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分析:

由于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体,又是一个较难把握的司法实务问题。特别加之于精神病患者或利用精神病患者大肆进行各类刑事犯罪的活动屡屡发生,也成为危害社会的严重问题。怎样才能排除干扰准确惩治犯罪,这就要全面正确的掌握刑法总则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被采取强制医疗

朝阳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22岁的被申请人徐醒(化名),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被刑事拘留,后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8月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检方称,被告人徐醒于2017年4月13日3时许,在北京中医药大学男生公寓544号宿舍,持菜刀砍切22岁的男子张某某头部、颈部,造成张某某头面部多发皮裂伤,并致颅骨骨折,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一级。检方认为徐醒故意杀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提请法院对徐醒强制医疗。

通州区法院近日也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2017年5月6日10时许,38岁的罗猛(化名)在本市通州区梨园镇家中,无故持菜刀多次砍家中保姆颈部等部位,致保姆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罗猛患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检方向法院申请对罗猛实施强制医疗。

法院认为,二人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精神疾病尚在治疗期,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均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最终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决定由法院作出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则负责执行。

强制医疗需要满足三条件

决定对犯罪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该精神病人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第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被强制医疗。其中关于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这一条件,法官会根据对精神病人的了解和根据医院的诊断进行判断。

强制医疗决定做出前,公安机关会对被申请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医院对其进行看护。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后,申请人会被送入固定医院,与社会隔离,治疗的费用由国家承担。精神病人一旦病情好转,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综编自健康界、法律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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