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追逃恶意透支要不得

2018-01-04 23:52
中国防伪报道 2017年12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经查数额

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追逃恶意透支要不得

近日,芝罘公安分局经工作连续抓获了10名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在此,警方提示,市民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切勿因一时侥幸,以身试法。

9月30日中午,经侦大队在莱州公安机关配合下,在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网上逃犯曲某某(男,34岁,山东莱州市人)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2013年1月份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使用40余万后拒绝还款,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催缴未果,被分局上网追逃。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0月6日18时许,经侦大队在烟台港公安局配合下,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网上逃犯吴某某(男,35岁,蓬莱市人)抓获归案。 经查,2015年6月份以来,吴某某恶意透支消费某银行信用卡31.3万元,在银行多次上门或电话催收下,该拒不还款,并采取藏匿方式躲避打击。2017年9月26日,分局立案侦查,将其上网追逃。目前,该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0月8日晚,经侦大队经工作,成功规劝一名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女,37岁,芝罘区人)到分局投案自首。经查,2012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在某银行申领一张额度为30万元信用卡,自2012年12月以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314955.92元,2015年3月21日后该再未进行任何还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或电话催收,包某某拒不还款并藏匿。今年9月26日,芝罘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目前,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已依法刑事拘留。

10月8日,分局经侦大队赶赴平度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将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男,48岁,山东平度人)抓获归案。经查,付某某于2013年1月份在市区某银行申领一张白金信用卡,于同年3月份透支使用,截止2016年5月份累计透支本息合计14余万元,后付某某拒不还款。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发催收函等方式多次向其催收,该拒不归还并藏匿躲避还款。2017年9月28日,分局以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将付某某上网追逃。目前,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已依法刑事拘留。

近期,南大街派出所经过多方面工作,成功抓获三名涉嫌信用卡诈骗嫌疑人。经查,崔某(女,30岁,牟平区人)自2015年6月3日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以来,先后透支共计22478.52元人民币。肖某(男,34岁,福山区人)自2016年4月19日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以来,先后透支共计202817.67元人民币。于某某(男,34岁,芝罘区人)自2012年10月10日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以来,涉嫌信用卡诈骗金额112143.65元,此三人经多次催要均未偿还。 现崔某、肖某、于某涛均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10月11日5时许,卧龙派出所通过蹲点守候,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的嫌疑人王某某(女,43岁,芝罘区人)抓获。经查,该于2012年3月以来,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并多次恶意透支30余万元。经银行多次对其催收仍不还,已逾期两年。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0月12日10时许,凤凰台派出所经工作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男,45岁,莱山区人)抓获。据交代,该于2012年在某银行办理一张额度15万的信用卡,之后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透支7万余元投入到工厂经营。2014年再次以套现的方式透支6万余元用于经营大货车及信用卡还款。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某银行采取挂号信、电话催收等方式催收未果,截止到2017年10月辛某某拖欠银行本金11万余元,涉嫌信用卡诈骗。目前,犯罪嫌疑人辛某庆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0月12日,黄务派出所民警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李某于2013年12月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7万的贷记卡,该逾期透支款项金额累计18万余元,2015年10月份以来,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还,仍未交付所欠款项,已逾期两年。目前,李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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