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安排及财税支持政策研究

2018-01-09 13:19薛蕾彭昌勇贺鹏洋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1期
关键词:财税高等教育校企合作

薛蕾 彭昌勇 贺鹏洋

摘 要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里,高等教育的作用日益突出。国家为了培养高职高专人才,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校企合作。为了确保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及高等院校都出台了很多政策及制度。本文通过制度安排及财税支持政策两个角度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情况进行研究。

关键词 高等教育 校企合作 财税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公正的重大举措。2015年6月《国发〔2015〕32号》正式出台,科技创新工作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明确指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重要时期,政府提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系统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这些措施都对高技能人才产生了强烈的需求,使得高职院校的发展面临全新的机遇和挑战。2006 年国家教育部为此颁布了 《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一件着重强调高职院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确了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要按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规格要求,突出高职高专教育特色,立足社会生产第一线、具备熟练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能胜任岗位需求的操作型、技能型人才。高等职业教育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是高等职业教育赖以生存的“营养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要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2010年的全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大力提倡“产学研结合、学校与企业合作、学校与政府合作、学校与学校合作”(简称“四合作”)。可以说高职高专院校实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校企合作已经成为高职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途径。

高职教育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是早期我国短期职业大学兴起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高职教育是通向职业道路的、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高校与企业合作,二者相互促进,不仅是学校链接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的最佳途径,因此各高职院校纷纷对企业献出“橄榄枝”,以求与企业建立亲密的合作关系。但是在校企合作的发展过程中,需要依靠政府的扶持使其成为坚实的后盾,同时也应配合发展,创建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以促确保企合作能够深度进行。

1合作机理分析

校企合作,从字面上理解,即学校与企業间建立合作关系的一种模式。其注重学校与企业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使高职类院校能够利用与企业的合作,注重人才的实用性与实效性,有针对性的以职业教育为导向的培养人才,谋求自身发展,是一种理论结合实践的教育理念。

校企合作有以下四种模式:

(1)学校引进企业模式,把企业的生产线引入校园内,既解决学校实习实训设备不足,又解决企业场地不足的问题,是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产学研”互相配合的多赢途径。

(2)工学交替模式,将同学年的学生分为,一半去企业劳务及实训,另一半在学校接受理论知识学习;或者学生全日在企业劳动,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学习,通过讲课和讨论分享将学习与工作的内容联合起来。西方已有一些面国家,将这种工学交替模式运用到职业技术院校中,因此我国高职院校也可以对这种模式进行灵活运用,不断拓宽合作领域。

(3)校企互动模式,鼓励企业优秀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学校授课,同时学校教师分享先进技术给企业,促进校企双方互聘。实现育人中创收、创收中育人的目标。

(4)“订单式合作,学生入学时招生工作与企业共同完成,学校的学生由企业所需求方向的员工组成,课程主要依据企业所需的专业技能开设。即招生就是招工,教学就是生产。

2国家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安排

2.1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安排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虽然有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发展比较快,也探索出了较合适的校企合作模式,但与国外相比整体水平比较低,校企合作经验不足、模式陈旧,停留于浅层次形式上的合作,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和办学方向还不够清晰,还不能主动依据社会发变化展的需要来设置专业、制定课程,未能充分发挥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职业技能与素养还不能有效满足社会企业的用工需求。一些高等院签订校企无实质内容合作协议的,但不重视协议的落实,甚至将实习实训看成是“走过场”,出现学校“放任”、教师“放手”、学生“放羊”的现象,给社会企业的生产管理也带来了许多麻烦,导致企业也产生负面情绪;同时企业也还没有完全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企业的价值链中,不会主动承担为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任务,也不能认识到高技能人才对企业合作的价值,缺乏长远的人才消费观念和必要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不能凸显,缺少财税方面的政策扶持,没有形成利益驱动机制。政府主导作用没有发挥,校企合作处于教育主管部门倡导、职业院校自发的状态,没有相关的政府部门履行校企合作的管理职能,学校与企业在培养技能人才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明确;政府在经费投入上也明显不足,不能够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高职人才培养质量下降,与市场人才需求脱节,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要求不符,一方面企业出现“用工荒”,另一方面出现毕业生“就业难”,高职教育服务经济发展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发展也面临明显的瓶颈制约和严峻挑战。

现如今,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局面仍比较尴尬,学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仍处与被动地位,出现“学校积极,企业冷淡”的形势。因此,对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制度安排有如下相关建议分析:

2.1.1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

我国是法制国家,为促进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最重要且最强大的后盾则是立法保障。

早在18世纪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制定了《职业训练协作法》《教育培训合作法》《由学校到就业法案》和《学校-工作多突进法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日本在20世纪初,先后颁布《产业教育振兴法》《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系列法律。

我国仅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以上国家相比,不难看出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还处在初级阶段,保障力度十分薄弱,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导致我国校企合作发展进程缓慢,前景堪忧。因此我国应加快立法保护,以促进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长远发展。

2.1.2完善补偿机制

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模式仍比较落后,即多高职院校的教学计划比较落后,教学的因循守旧与现代企业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相违背,导致了企业对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制定对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合作的支持奖励制度,使得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中能够得到政府扶持与学校“双赢” 获得它应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从而获得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2.1.3充分发挥双方优势

可将校企合作作为使高职院校教育目标于行业发展目标及人才需求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作用,使企业充分了解合作院校现有及潜在的资源,包括学院领导、校友网络、优势专业和教学团队等等,尤其是一些公办高职院校,与其合作等同于是同政府合作。对学校来讲,校内教师对市场和社会需求的熟悉程度不及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高,高职院校也可依托企业建立起校内外实训基地。只要校企双方对互相充分了解,并能发挥其优势,就可以真正获得成本分摊和利益共享。

2.1.4搭建多样化合作平台,促进机制良性发展

在校内组建校企业指导委员会,组织内部成员聘请企业内相关专家担任。与此同时学院可聘请企业、行业内的优秀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教学并参与教学管理。在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下,找到利益共同点,良性的校企合作机制不仅需要双方有共同愿景,一起努力,更需要政府的激励和约束,以谋求良性循环共同繁荣。

3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财税支持政策研究

為了改变当前校企合作中的“误区”和“乱象”,除从制度安排上设计校企合作的新模式并应进一步提出该模式运行的财税政策保障,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并使之制度化、长效化,从而提高高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

高职教育从产生之初就注定了要走与企业合作的道路,这是高职教育性质决定的,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根本途径,但当前大部分高职院校在开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制约了高职教育的发展。

目前来讲,我国在促进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的工作中已办法的财政政策有: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关于进一步较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给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规定扣除》等等,从以上国家出台的政策不难看出,国家在校企合作工作上赋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奖励政策,也给了学生及学校很多实惠。

由于校企合作涉及学生这种特殊的群体,参与者复杂、内容多样、利益冲突较突出等等现状,使得尽管国家和政府对校企合作很重视,但这种重视程度对地方高校财政不均衡仍有影响。因此,由于政策与法律不同,不具备强制性,单独靠政策的扶持很难使学校和企业进行实际的深度合作,同时缺少细则去引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具体要担负的责任和执行的任务。在政策激励程度上,学生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不光是廉价劳动力,也可能成为一种负担,这种情况下需要财政政策的激励和支持提高企业的积极性。相反,对于企业在与学校合作中的消极情绪没有处罚政策。

为了使校企合作能够实际的深度进行,政府应该在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出台相关法律对校企合作的企业规模、学生数量、培训学生的费用做出明确规定,并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进行适当的税收减免。除此之外,尽可能的拓宽参对校企合作的积极参与的企业的财政支持渠道,可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项目承接等活动中给予企业相应的政策优惠。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政府也应以建立档案登记备份的方式对合作情况进行掌握和了解,增强税务及企业监管部门对合作的监管,学生也可及时对在企业中的实习情况作出评价,并将以上指标作为税收、津贴、贷款等活动中,享受的优惠政策的等级和额度。通过统筹、协调、激励等方式,调动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双方深度合作。

基金项目:2016年衢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安排及财税支持政策研究(16QSKG11YB)。

参考文献

[1] 马焕玲.中国消极依法治教的制度性反思[J].现代教育管理,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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