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下民事司法管理

2018-01-09 20:27陈进登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陈进登

摘 要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当中,对于立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转变,将其更名为立案登记制,并且在相关法律条文当中做出了进一步的阐述和说明。在本文的研究过程当中,主要结合这一制度在司法领域当中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进一步分析,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借鉴价值。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司法管理 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从当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立案制度来看,其中所涉及到的起诉条件,与当前法院判断的实体要件存在着混同的现象,这样一来,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實体审理程序的前移,对于社会发展是不利的。而立案登记制在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上对立案审查制并无实质性改变,破解该困境的出路在于立案审查限于形式化审查,并在立法上祛除起诉的实质要件,仅设定满足程序启动的形式要件。

1立案登记制的司法现状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我国《民法解释》当中对于这一领域有着详细的说明,强调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至后,对于当成能够判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需要登记立案;相反,对于当场不能够判定起诉条件的,在接收到相关材料之后,标注出来日期的书面凭证。在材料的要求上也有着一定的说明,如果当事人所提交的起诉状需要相应的材料来发挥辅助作用,那么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供上述材料。《民诉解释》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2立案登记制改革下民事司法管理的策略

2.1明确起诉状必要记载事项

关于诉讼要件这一方面,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法院方面需要具备的要素是管辖权与裁判权的发挥;其次,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要件,其中主要包括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和诉讼特别授权等方面。关于诉讼障碍这一方面,主要考虑到的应当是诉讼过程当中的消极因素,其中通常涉及到的有仲裁约定和既判力约束等方面。对于特别要件诉讼应当予以一定的重视,其中涉及到的有要件合并、反诉的牵连要件等方面,如果诉讼要件不能够做到合法化,那么需要经过一定的辩论之后进行裁决,裁决结果通常是“驳回起诉”。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的诉讼要件问题一定要凸显实体性,切不可轻易做出判断。

但是,我国现行民诉法并未区别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而统称“起诉条件”。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从当前现有状况来看,我国法院的立案庭尚且处于立案阶段,从实际操作上来看,也有权力对于实体进行审查,并且能够依据裁定不予受理。在进行登记制之后,立案庭在原则上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对象是不涉及实体问题的起诉要件。

2.2创设具有我国特色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审判程序

对于群体性纠纷事件,一般是不得受理的,因此,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下,对于法院来说,其重要职责所在就是能够化解群众之间的纠纷与矛盾,使得自己能够减压。就群体性纠纷案件本身而言,从根本上来讲,其存在着各种情形,很难再短时间内以较快的速度给出最稳妥的解决方案。当前普遍的解决方案是将实体化的问题转换为程序上的问题,在案件发生的始终,法院应当发挥一定的作用,适当灵活变通。

2.3立案人员应当加强而不是削弱对起诉人的释明

针对起诉要件的指令性释明。对于起诉状当中没有明确指出的内容,或者是一些没有必要记载的事项,应当将其归为单纯程序性或者是形式性的起诉要件当中。对于上述案件除妖的处理方式,是使用一次性书面的方式,告知相关的起诉人,根据要求来补充其中所需要的内容。如果出现起诉人拒绝补正的现象,法院应当先接受起诉状,然后即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没有通过书面告知,那么不得进行裁定或者是受理。

针对诉讼要件的指导性释明。如果起诉人愿意接受,那么对于一些具有实体性性质的诉讼要件,应当要求立案人员结合自身情况,发挥自己所能,对于起诉人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在立案之后,出现驳回起诉的现象。但起诉人认为立案人员的释明无理或者坚持自己的起诉方案的,立案庭应当予以受理,由审判庭经过审理后裁判是否驳回起诉。立案人员不得以“事实理由不充分”、“无直接利害关系”等以往通常的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2.4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制度

实施立案登记制以后,虽然法院仍可以进行必要的释明和指导,但起诉人应对自身起诉不合法完全承担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应当修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不应再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或者只能退回一半。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立案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等制裁。

3结语

民事起诉权的行使,是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合理、有效地保障民事起诉权,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结合民事立案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当前我国民事立案实际情况,从多方面、多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案制度的具体建议。

参考文献

[1] 汪擎卓.论我国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2):183-186.

[2] 金富文.论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06):104-106.

[3]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课题组.立案登记制改革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 2015(09):63-66.endprint

猜你喜欢
民事诉讼
庭审实质化:应强化当事人亲自出庭
文书提出命令在我国的适用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探讨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制度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