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2018-01-09 22:47付方远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必要性对策

付方远

摘 要 羁押是国家强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为顺应社会发展,2012 年刑事诉讼法创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该制度贯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判决确定前的整个诉讼过程,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但实践中由于存在争议及各客观因素,其落地实施屡屡遇挫。该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正是当下执检部门乃至检察机关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羁押 必要性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为顺应社会发展,解决我国“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状况,切实保障人权,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93 条创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并将该项制度纳入了检察机关的业务范围。新创设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贯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直至判决确定前的整个诉讼过程。该制度设立后,对于具体执行部门、启动要求、审查程序等没有相关配套规定,因此出现了侦监、公诉等部门分别审查、流程不规范、不统一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201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交由执检部门统一办理,并对审查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但作为执检部门的新职责,办理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困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并完善这一制度,成为当下执检部门乃至检察机关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1执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的难点

1.1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但对于办案过程中需要的各类文书的制作、审批等程序,案件办理的详细流程等并未有详细规定,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依据的标准不够明确,在评价在押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时,太过粗糙,无法据此得出审查结论,另外,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依据的标准要求与审查逮捕时的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的区别未有明确。

1.2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难以启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主要包括依申请启动、依职权启动。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公众知晓度较低,多数当事人甚至律师不了解审查启动的程序、提出申请的方式、受理申请的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各项具体要求等,因此,依申请审查具有较大的被动性、不确定性,审查工作难以全面覆盖。执检部门依职权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大多是发现健康状况不适合羁押的情形,对于辖区内没有看守所的执检部门,无法及时准确掌握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详细情况,对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1.3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多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并不能准确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案主体,因此多数申请被提交给侦查机关、公诉部门、法院等办案部门甚至侦查监督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因此执检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线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由于信息掌握有限,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且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等可能符合变更条件的案件的批准逮捕结果无法及时掌握,并给予跟踪,或者有针对性的做好在押人员的思想工作。相关的案件通报制度不够完善。

2执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完善

2.1严格把关,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程序性

2016年1月22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羈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程序。但是对于案件审查具体要求,对认为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应当严格实行承办人进行初步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分管检察长审查决定的审批制度,防止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对进入审查程序的案件,根据被羁押人在押期间的综合表现、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犯罪行为及其后果,赔偿及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和刑事和解协议情况,进行证据收集固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

2.2广泛宣传,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知晓度

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归口到执检部门时间较短,公众知晓度较低,甚至部分律师也不了解检察机关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部门、程序、条件要求等。针对上述情况,应当组织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进行广泛宣传:一是协调侦监、公诉部门要求各案件承办人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时重点介绍其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二是辖区内无看守所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与相关驻所检察室对接,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及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三是与案管部门对接,在接待律师时,向其介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具体部门、程序要求等。

2.3内外联动,形成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常态化

执检部门应当主动沟通协调,建全公安机关、侦查机关、本院案管、公诉、侦监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线索移送、案卷材料调阅、法律文书抄送、案件信息及时通报等制度。一是对内,执检部门通过侦监、公诉、案管等部门通报的案件情况或主动查阅案件材料收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线索。刑事案件审查过程中,侦监、公诉等部门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定罪量刑变化的案件,及时告知执检部门;二是对外,执检部门对侦监部门批捕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跟踪,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联系,掌握案件走向,对等轻微刑事案件达成赔偿协议的,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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