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分拆收结汇监管及真实性审核的思考与建议

2018-01-09 22:47张园园蔡兰许钰川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外汇业务结汇外汇

张园园 蔡兰 许钰川

摘 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初上線运行了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2017年初实行个人购汇申报购汇信息等措施,加强了个人购汇真实性和分拆购付汇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个人实施加入“关注名单”、移交检查等处理,“控流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对个人分拆收结汇监管及真实性审核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以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 个人分拆收结汇监管 真实性审核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1存在的突出问题

(1)分拆结售汇筛查以境外收付款人名称为关键字存在缺陷。如通过个人外汇监测系统发现辖内部分居民个人向境外同一收款人、账户多次汇出款项,在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交易对方名称稍有改变,如姓氏、名字英文字母前后顺序,在姓氏、名字中间加逗号、空格等方式,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就不能识别列入分拆购付汇交易组,人工审核也因重名问题不能完全确定对方身份,从而规避个人外汇监管。如两个交易组境外收款人分别为“SI DAREN”和“DAREN SI”,外汇局对这两个交易组只能分别核实,不能合并一组进行监测,并以此为基础对个人分拆业务进行管理。同理,分拆收结汇也无法对境外汇款人进行有效监管。从当前工作实践看,对此类问题没有好的解决办法,“管内不管外”,造成监管空白。

(2)银行审核职能缺失,分拆行为无法阻止,只能事后通过监测发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中规定,银行要做到:一是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对“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二是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和机构的核查,及时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49号文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对正常客户办理额度内收结汇或购付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所提交的材料。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也存在两个难点:一是涉及客户的个人隐私,客户不愿配合。二是客户通过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兴方式直接办理收结汇或购付汇业务,由于客户是正常状态,不需在银行柜台办理。银行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真实性难以把握。同时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中各银行省分行以下机构只能查询本机构业务,对辖内其他机构业务无法查看,造成业务割裂,无法从银行全辖角度进行业务审查。

(3)个人收付汇数据部分显示不全面,影响与个人结售汇数据核对。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与国际收支系统收付汇数据存在较大的差额,其主要原因是《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规定对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填申报信息,只需报送基础信息。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只采集了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没有采集未申报数据。外汇局在核查个人购付汇用途时,可能会出现有个人购汇信息却没有付汇信息的情况。

(4)对个人涉嫌分拆收结汇、购付汇的处理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49号文规定,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但并没有明确什么情况实施“关注名单”管理,什么情况需要移交检查立案处理。一个分拆交易组只有5人,一个分拆交易组20个人,分拆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均分别被列入“关注名单”和“预关注”,但移交检查立案处理的条件亟待需要一个明确的客观标准。

(5)分拆收结汇、购付汇交易列入“关注名单”的成本低,查处难度大。目前,人民币资金的归集者和提供者被列入“关注名单”,分拆交易的参与者被列入“预关注”,代价就是被列入“关注名单”,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期限届满,其本人即可正常办理结售汇业务。但人民币资金的归集者和提供者被列入“关注名单”,并不影响其人民币资金的划转,人民币资金的归集者和提供者可以源源不断寻找新的参与者协助其继续进行分拆业务。同时经常存在查处对象不配合,无法联系等多种因素,在查处分拆收结汇、购付汇交易时难度很大。

2对策建议

一是个人外汇监测系统改变以对境外交易对方的收款人或汇款人名称为关键字的管理方式,改为以收付款人名称、账号、收付款行等为关键字,进行规范化信息采集,确定境外收付款人身份,建立境外人员“关注名单”,做到内外均查,做好个人外汇监测工作。增加分支局自主添加推送交易组的功能,分支局在监测过程中发现未被总局筛查列入交易组的可疑交易可自行添加到分拆交易组并推送银行,要求银行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反馈,审核后及时进行分类。

二是增加省级以上外汇指定银行汇入、汇出环节事前事中审核,对发现符合分拆条件的个人购付汇、收结汇交易,银行应通知相关交易个人提交相应的交易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业务进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应取消,并将相关交易个人材料报送外汇局加入“关注名单”或“预关注”。

三是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采集个人收付汇数据应涵盖国际收支系统中申报信息和未申报信息,做到个人数据全覆盖。

四是总局对个人分拆收结汇、购付汇设立客观明确的处理标准,例如规定分拆交易参与人员达到多少人,金额达到多少美元,需要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移交检查部门立案处理。

五是加大分拆收结汇、购付汇违规交易成本,如列入“关注名单”的同时,将其违规信息加入个人信用记录,使社会主体认识到组织参与分拆收结汇、购付汇违规交易的严重性,能够自觉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法规。与反洗钱部门开展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打击分拆收结汇、购付汇违规交易行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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