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8-01-12 18:55
伴侣 2018年1期
关键词:高某名下婚姻关系

问:

我丈夫高某原先是军队副营职干部,我们是2008年5月结的婚。2015年11月,高某转业时谢绝了部队安排,选择自主择业,为此得到一笔自主择业补偿费。2017年5月,我们因感情破裂,都同意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我提出这笔自主择业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高某认为,这笔款是他自己的丟失工作补偿款,应该归他个人所有。我想问谁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据此可知,自主择业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如你丈夫20岁入伍,计算方式为:自主择业费÷50年(70岁-20岁)=所得数额/年×9年(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你可要求分得最后的计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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