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2018-01-12 11:51谢湘川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关键词:现行婚姻法法定

谢湘川

【摘 要】婚姻是我们大多数人人生中所必然经历的一段过程,于是婚后的财产问题也是我国绝大多数人所需要面对的问题。于一对夫妻而言,财产制度是否完善不仅是对婚后生活的保障,也是避免婚外纠纷的重要法制。夫妻财产制度其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维护家庭财产关系。因此,不论婚姻美满与否,建立适宜的夫妻财产制度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篇论文就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入手,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完善

一、前言

在一段婚姻之中,财产的分配归属问题是无可避免的,其中不光存在共同获取的财产,还有一定的是双方应共同承担的债务。婚前财产的区分、婚内财产的归属、婚后财产的分离,如何对这些进行区分我国已然在婚姻法中进行了简要的归类。就当下的社会背景而言,我国每年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并且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其中夫妻间的财产问题频频见诸法庭,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缺陷与改进的方向。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简述

夫妻财产制度是基于婚姻法进行定论的,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之间财产的法律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在进行夫妻间财产分割时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性,同时其奉行的两种财产制度在公众范围内的接受度始终有着一定的差异性。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以产生方式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部分,法定财产制一向作为解决夫妻财产问题的主要手段,而约定财产制度的发展较为延后。相较与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的内容明显更为完善,但是在社会的长期发展下,约定财产制起到的作用也日益加强,但不论是哪种财产制度,随着社会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其内容中的缺陷疏漏也越发明晰。

(一)法定财产制度

法定财产制度适用范围及内容:

1、法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

夫妻在婚姻前后或婚内无任何协议约定性内容,则按照相关法定财产制度进行评判。

2、内容:

参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財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 。

以上内容为婚姻法中法定财产制的相关内容。

(二)约定财产制度

1、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

基于我国婚姻法约定,夫妻双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程序,通过协议的方式共同确定其财产制度。

2、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1]。同时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应按照法定财产制进行处理。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改进方向

(一)缺陷

1、继承与赠予部分

我们普遍可以感受到的是夫妻财产制度在有关继承与赠予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纠纷。因为有关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合同中明显说明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该类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按照该项法规直接执行的话就有违我国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如:儿媳、女婿等无财产继承权利,这是两种法规本身存在的矛盾。其二,一般遗产与赠予财产的主人,可能并未以书面形式过于强调是否油夫妻一方获得,其中存在误解赠予人本意的法律空间。有些我们能按照生活常识判断的问题可能存在其对应的法律误区。

2、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条例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约定财产制度的应用与其内容较法定财产制有着一定的差距。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将该制度简化,以至于面对此类纠纷在法庭上缺乏相关依据进行判别。约定财产制度的有关法规过于简略不仅对解决该项财产纠纷产生了阻力,同时对于进行约定的夫妻双方也造成了一定的合同拟订难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仅限于有书面约定时,并且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仅限于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限定共同财产制“3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发挥[2]。在当事人有共同意愿的情况下,书面限定的财产范围可能并不足以体现当事人内心想法,对当事人的主题地位进行了一定的冲击。

(二)改进方向

针对其中不足,我们或可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更改:

1、对于继承与赠予的财产

夫妻应协商归属,原法条中“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规定……”应更改为“遗嘱或赠予所有归夫妻一方所得,其中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分配有不同意见,可由当事人私下协商决定。当然,当事人私下协商行为应留下具体凭证,否则在处理相关财产事宜时会对最终评判造成一定干扰。

2、在约定财产制的法规完善上

我们可以从限定只能有书面协议的该项法规中加入:为双方共同意愿下的协议也应当作数。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们应充分的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体现法治的道德性。同时也可以扩大对可协议的共同财产的约束范围,增强约定财产制的适用性,其具体规范可以参照其余在该项法治上较为完善的国家。

【参考文献】

[1]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DB].https://baike.sogou.com/m/v39070986.htm,2017.12.04.

[2]刘娜.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13,23 (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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