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征管:由“二元”迈进“一元”

2018-01-15 17:01
中国卫生 2018年12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征管

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二元体制”在1999年就已经确立。当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011年,中国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统一征收机构。这种“二元体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由于社保机构的监管力度较弱,可获取的财务信息有限,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增加收入、提高短期利润,都按最低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少缴保费成为一种常态。这既不利于维护缴费人的长远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做出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征管体制从“二元”转变为“一元”,征收管理工作将变得更加统一、严格和规范。

建立高效统一的征管体系

从整体来看,此次改革有利于建立高效统一的征管体系,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税务部门在征管方面的优势和经验将得到放大,程序的简化、部门的精简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征收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资源。纳税人在办理个税事务的同时也可以缴纳社保费,简化了征费程序,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

从社保费规模来看,此前,社保机构的征收力量比较弱,给了一些企业可操作的空间。改革后,社保费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在征收方面具有更强的控制力与执行力,那些以前少缴社保费的企业将会按照规定正常缴费,从而可能会出现社保费收缴数额增加的局面。

从整个市场发展来看,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之前的社保管理体制和征管方式存在不合理之处,缴费不合规的企业难以被发现,这对正常缴费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有利于平衡缴费者的心理,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全国实行统一的社保费征收制度,人们无论在什么地方工作都能够获得同样的社保权益,有利于推动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动。

当然,对于那些经常少缴社保费的企业来说,将会增加负担。虽然国家已经多次强调“此次改革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并且已经开始研究降低社保费率的方案;人社部也印发了通知,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欠缴的社保费,税务部门将不再进行追缴。但是,从2019年开始,社保费的征收主体就会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及时出台降低社保费率、减小税基等降费政策,对于2019年之后的社保费,税务部门将会更加严格规范地进行征收。

同时,对于上述企业的职工,也会增加其每月缴纳的社保费金额。因为随着企业的缴费基数增加,个人社保费的缴费基数同步增长。短期来看职工的工资水平会下降,但事实上这部分多交的保费未来会以养老金、医疗补助金等形式发放给职工,实际上是保障了职工的长期权益。

在优化征管和减降税费间找平衡

此次改革虽然能够解决社保费征收不齐、征管效率低等问题,但是仍然面临一系列的挑战,需要克服一系列的阻碍。

一方面,此次改革会使社保费的征收更加严格,增加那些以前没有认真缴费企业的负担,引起这些企业经营利润的大幅下降。而这些企业中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居多,国家目前对此类企业实施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专家测算发现,在严格征收社保费之后,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效果会与社保费的严格征收冲抵。而且,在全国一年增加的社保收入中由职工负担的部分很小,大部分都要由企业来负担,因此,如何进行企业减负成为一个严峻问题。

另一方面,统一征收主体对社保和税务两大部门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模式进行重大调整。在我国,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在征管模式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二者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太多的交集,对彼此的情况也不是很了解。要将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完全转接给税务部门,压力不小。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衔接工作,尽快完成存量数据的交接。

针对此次改革,国务院提出“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等要求,并已经开始研究如何降低社保费率,这对于税务等部门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相关部门要进行深入的调研,尽快启动社保费测算工作,通过准确测算,及时推出降低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的政策措施,平衡好优化征管和减降税费的关系。

找到社保费征收的“度”

对于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国家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本来确定和规范。目前,既然已经确定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使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有法可依。对于统一征收主体后相关法律内容出现不匹配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专业判断,讨论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条款。

统一征收主体后,应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确保社保费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收缴。

税务部门应当考虑税收与社保费之间的差异,税收是经济再分配的一种手段,而社保费实际上是一种对参保人未来生活的保障,二者性质不同,不能完全用征税的方式和标准来要求社保费。这就需要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去了解和体会这种差异,逐渐找到社保费征收的“度”,掌握征收的正确方式。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还可以体现在对征管知识的学习上,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对社保费征管知识的学习和对有关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这也是改革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费率不变的情况下,社保费征收主体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负担。面对需要多缴的社保费,企业要树立社会责任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时按量上缴保费。征缴部门也应当密切关注企业的运行情况,避免较大面积的中小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及时采取必要的手段协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也要大力宣传此次改革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合规缴费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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