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的法律保障探析

2018-01-15 13:04张金博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

张金博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对新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成长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面临着多方面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金融作为未来国家金融市场的新经济点增长点,其发展受到广泛关注。据此,介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并从法制方面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01.070

1 引言

当前,互联网金融在经济发展方式上已经引起了一场深刻的变革。网购的兴起,进而推动了电子货币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时代,互联网金融可以调动的各方面资源范围更广,作用更大。互联网金融在追求快速增长、产品创新的同时,也带来了发展的诸多问题,包括网络金融犯罪、非法集资、校园网贷等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状况已逐渐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而随之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对传统的法律革新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2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依托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而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主要金融产品有P2P,金融服务平台,金融理财产品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表现在:它包含的信息量大,依托云计算服务器可以快速处理数据,依托大数据计算,可以改善金融服务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去中介化经营,互联网的支付方式更为简单快捷,可以有效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它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根据用户的信用评级,消费模式,风险投资类型等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定制金融服务;它服务类型多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将投融资、保险、理财等多种资产管理产品汇集到一个平台上,有利于活跃我国金融市场;它交易门槛低,依靠无处不在的网络,打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极大满足了投资者便利化的金融交易需求。

3 互联网金融创新面临的挑战

3.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缺少行业规范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初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因为没有成熟的历史经验可供参考,只好摸着石头过河,自由生长,运营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不同程度的缺失。部分活跃在市场上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的金融产品甚至还存在风险(如E租宝)。它们的盈利模式对国家的金融政策依赖性较大,经常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这都需要进一步通过行业规范加以完善。

3.2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金融发展模式,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政策有待完善。金融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的监管体系。监管层面上,互联网的理念和快捷性使其在软件和硬件技术上的更新速度领先于监管体系的更新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甚兼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部分领域现行的监管体系未涵盖到,互联网金融在这些领域的发展不受限制,甚至还在野蛮生长,另一方面,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已涉及的领域监管过于严厉,束缚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3.3 缺乏针对性的法律体系支撑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创新产品,其独特性和创新性决定了当前没有一部法律体系文件可用于支持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法律层面上,传统的金融法律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的金融行业设置的,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传统金融法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新型资金管理、信用评级方式等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不适用现象。

4 构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体系

4.1 建立健全针对性的有保障的法律体系

互联网金融创新虽然萌芽于传统金融业,但相对于传统金融业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行业要加强自律,尽快摸索和建立合乎实际的行业规范。同时,政府监管部门要围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建立一套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既要解决目前已经显露的问题,也要有长远目光,着眼全球,顶层设计,兼顾未来发展。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各项问题频发,针对性的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浩大,可以参考以往我国传统金融业及其他行业法律体系的建设经验,稳中求进,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保障体系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共同发展。

4.2 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科学退市的法律机制

互联网金融创新主要有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和金融产品失败两种情况,无论是破产还是退市,一旦进入到市场之中,再退出就会牵涉到诸多利益,产生诸多影响。所以,法律在鼓励互联网平台进行进入创新的同时,也要为产品创新失败设置相关退出机制。一方面保证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安全的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为下次的产品创新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政府监管部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明确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条件和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坚决采取强制性退出措施,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活力和持续发展。

4.3 注重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创新是人类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当今社会,世界金融横向联系越来越强,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将逐步走向国际化,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政府监管部门要确立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完善相关法律机制,用知识产权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创新和公平竞争。

5 结语

我国人口众多,随着小康生活的实现,人民日益富裕,消费潜力巨大,加之不同国家的区域经济联系密切,互联网金融全球一体化,拥有很大的潜在市場,创新空间巨大。虽然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和挑战较多,但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取得了消费者认同、移动支付深入人心、市场份额发展迅猛等阶段性成果。互联网金融发展势不可挡,我们只有不断推进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优化升级监管理念,完善配套和监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有序的法律保障,不断攻坚克难,才能在新一轮的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取得制高点。

参考文献

[1]白静.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D]. 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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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旗. 从“娱乐宝”看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法律智慧[J].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6):63-6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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