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重构

2018-01-15 09:52刘辉贺婕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重构

刘辉 贺婕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清晰的界定,导致在实践中常常发生适用冲突。基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参考《伯尔尼公约》规定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可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断标准进行重构,进一步明确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标准。

【关键词】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标准;重构

版权中的人身权利,即精神权利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版权精神权利的支柱之一,因为法律用语的模糊以及侵权判断标准上存在差异,留给司法实践很大的解释空间。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混乱的侵权判断标准

各个法院对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理解上存在差异,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侵权判断标准混乱。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即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认为只要违背了作者的意愿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就构成侵权;客观标准认为由于作者授权改编,即使改编违背了作者的意愿,只有客观上造成有损作者的声誉或者名望才构成侵权。

(一)主观标准

在实际的判决中,各法院对于“违背作者的意愿对作品的歪曲、篡改”的理解也不相同。一部分法院将“违背作者意愿对作品的歪曲、篡改”理解为“违背作者不希望对作品改变的意思”的严格主观标准,另外一部分法院将“违背作者意愿对作品的歪曲、篡改”理解为“违背了作者在作品中所表达的意思”的相对主观标准。

(二)客观标准

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分开规定,基于此有的法院从客观上是否有损作者声誉方面理解“歪曲、篡改”,判断是否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涵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设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财产权转让前,作者可以控制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二是在财产权利被许可和转让后,著作权人可以依据保护作品完整权控制被许可人和受让人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行为.作者除了拥有因作品本身获得的财产利益,更因为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情感和观点,显示出作者的人格特性,由于作品本身除了有财产上的利益外,其所表现出来的思想及价值观,均能显示出作者的个性和特质, 如果他人对作品的内容进行歪曲、篡改,就会对作者的精神利益造成损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定为作者维持作品的同一性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作者的精神利益。

三、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标准的重构

“主观标准”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违背了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原则;“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不利于维权,而且要求法院明确作者声誉受损的界限,对法院的认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对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标准重构。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适用范围之限定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适用范围是有局限性的,仅仅限于对已有的表达形式或者载体,如果涉及其他的表达形式或者载体,则其中所涉及到的就只有作者的改编权(即财产权)的问题,而不再是人格权问题。

著作权保护的只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而保护作品完整权中所谓的“歪曲、篡改”指的是只要是指向作品的就不能在相同的表达形式上未经许可改变作品,来维护作品的完整性。对于任意一篇小说来说,要改编成为时长一个多小时的电影剧本,必然要有情节的删减增补,更有只借小说为触发点,打破小说原有设定进行创作,相当于写了一个新的故事;而导演、演员又是基于剧本的内容重新诠释之后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在相应比较小的幅度内,只要修改没造成对作者本意的改变,凡是对作者意思的附合、完善以及加强之举,都不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至于是否要考虑作者的感情状态,在所不问。因为感情的伤害与否,是一个完全主观的判断。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能完全依赖于作者的感情态度。不然,会使判断结果完全取决于作者的意思,法官将无审判的必要,保護作品完整权也会完全被作者所挟持。

(二)无须有损于作者声誉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是否影响原作者的声誉、是否降低原作者的社会评价无关。是否应该把有损作者声誉作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要看保护作品完整权究竟保护的是作者什么方面的利益。如果是为了维护作者的声誉,就应该将有损作者声誉作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然而最初设立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为了通过对作品完整性的保护,保持作者与其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观点的同一性,来保证作者的精神利益,以实现思想文化的正确传播和传承。如果某人的作品部分内容所反映的是黑暗、消极的一面,出版社擅自将其作品内容删除,成为积极向上的内容,虽然看起来维护了作者的声誉,但是实际上也是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三)要足以造成公众对作品的误解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目的是保持作者与其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观点的同一性,来保证作者的精神利益。同时保证通过这种同一性公众能够透过作品看到作者内心真正的想法。所以禁止作者的作品不被他人任意歪曲、篡改的权利是手段,而禁止的歪曲篡改行为导致作者真实的思想、情感和观点无法被公众所理解才是目的。公众误以为改动后的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就是原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来理解作者的思想、评价作者,对作者的精神权利造成了影响。那么如果公众对于改动后的作品不会产生错误的认识,那么他人的这种改动行为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模仿讽刺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模仿讽刺是对原作品进行模仿,借由原作品的素材并重新创作的一种批判形式,而不是单纯的引用原作品然后评论。改动后的模仿讽刺作品和原作品所表达的观点、思想完全不同,从而达到对原作品批判的目的。因为模仿讽刺作品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原作品批判、讽刺,所以公众并不会因此产生误解,误以为模仿讽刺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观点就是原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观点,也就不会出现公众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误解。因此,如果对原作品的改动不会导致公众将模仿讽刺作品与其所模仿的原作品与模仿讽刺作品发生混淆,使公众对象产生混淆,而公众也不会因此对原作品产生错误的解读的情况下,不应当认为模仿讽刺作品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否则即使将模仿讽刺纳入合理使用制度,会阻碍模仿讽刺作品的创作,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目的是保持作者与其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观点的同一性,如果公众对于改动后的作品不会产生错误的认识,那么他人的这种改动行为不应当视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四、结语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丰富的内容。但是,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应当妥善处理好保护作品完整权与的其他财产权利的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仍然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

注释: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2民初83号.

[2]李扬, 许清. 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J]. 法律科学, 2015, 33(1):129-138.

[3]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朝民初字第 22988 号.

[4]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6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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