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评析

2018-01-15 09:52吴坚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可信性书证

吴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评析: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其他物品。具有“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较强的稳定性”等特点。本项之所以如此规定,笔者认为其理由如下:1、有法定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因为其工作的长期性和法定性,其制作技术、人员水平一般较高,而设备一般更先进,同时制作的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也较强;2、公文书证具有的公信力是一般书证不能比的;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制作公文书证时,可获得的信息、资源比一般制作主体丰富得多,其全面性、可靠性更强;4、公文书证在制作时一般没有受到价值取向的影响,对其所制作的书证对当事人的厉害关系也一般不知,并且,其制作过程受到严格监督,所以,他们制作的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可信性高于一般书证;5、公文书证的制作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并且制作人对此一般是明知的,所以公文书证的公正性更强。当然,不排除某些情况下,公文书证因为制作者的主观过错,信息的不当而证明力不如一般书证。综上,本项规定基本是合理的。

(二)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评析:物证,是指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一般具有双联性,并且往往具有间接性和不可替代性,但物证的使用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结论是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属于“科学证据”,也属于“意见证据”。勘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对案件现场、可能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员、物体、刑事案件中的尸体等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等活动所做的笔录,属于客观记录,具有综合性、間接性和规范性。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存储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属于“高科技”证据,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同时有便利高效的特点。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并且容易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本想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如下:1、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相对大于证人证言;2、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具有公信力,其可信性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3、证人证言的主观性、易变性使它的真实性可信性明显低于前四者;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获取的规范性、技术性,使得他们的科学性提高,可信性也当然提升。但是,应当注意的是:1、鉴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也会收到鉴定人主观因素和技术水平等的影响;2、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所具有的间接性,证明力不如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的直接性;3、视听资料的客观性、高科技性、直观性,使它具有很高的证明力,不应该弱于前四者。综上所述,本项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是不能让人满意。应当再细分,不能这样笼统的进行比较。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评析:在我国的证据学理论中,原始证据的原生证据是同义概念,是指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或者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和派生证据是同义概念,是指在原生证据的基础上经过复制、复印、传转、转述等方式生成的证据。从概念即可看出,原始证据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其真实性、可信性明显大于后者;而原始证据对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明性,也是它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对传来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既应当严格考察其来源,又应当严格考察其复制和传转过程,同时要审查在复制、复印、传转、转述过程中的有无是真和误差,所以其真实性和可信性就大大的弱于原始证据了。所以,本项规定是很合理的。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评析: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则是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也就是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故又称旁证。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陈述、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既具有直接证明性的优点,又有难以收集和审查的缺点,同时,其主要形式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又在很大程度上受陈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且容易变化,故真实性受到质疑。间接证据的内容非常广泛,证据形式也多种多样,如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同时构成很复杂,所以,间接证据在其证明关系的间接性上又有证明过程的依赖性、证明方式的推理性等人特点、同时因为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而收集和分析起来困难也不小;但是间接证据本身的相对客观性、稳定性,又使它的真实性更大。在审查证据真实可信的前提下比较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显得有点无聊,因为只要经过审查,证明是真实可信的证据,直接证据明显优于间接证据。综上,我认为本项规定基本上是合理的。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评析: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依照证人与案件或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可以分为关系证人和无关证人。证人证言既具有证明关系的一般直接性,又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易变性。不管是关系证人的证言还是无关证人的证言,都会受到他们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关系证人因为他和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而更倾向于做有利于当事人的陈述,所以,其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的真实可信性更受到质疑。而无关证人则一般没有这种质疑或者质疑很弱。综上所述,本项规定也是合理的。

从以上五点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总体上较为合理,但仍存在有“瑕疵”,笔者相信在未来的法治文明建设和法条的修缮过程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会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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