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者在一带一路实践创新的时代下的使命

2018-01-15 09:52刘旸旸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策略探讨一带一路

刘旸旸

【摘 要】“一带一路”作为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的构想,必然与国际法发生密切关系,“一带一路”肯定将是国际法学界研究的对象。“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国际法的深入研究,推动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构建,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学者;一带一路;策略探讨

在2017年5月14、15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主旨演讲,也对“一带一路”进行了许多创造性的解释和成为我们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践创新的新的遵循,演讲中提出了许多我们应当加深思考研究的问题,例如总书记提出了当今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文化多样化这样一个刻画和揭示现今全球秩序、国际体制和国际社会基本状况的生动描述,还特别提出了目前全球的经济和金融治理及全球的秩序面临着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和治理赤字的严峻形势,全球处在变动和风险增加的状况之中。和平赤字与地区冲突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安全,需要各个国家携手应对影响地区和全球安全的风险因素和国际事件。在发展赤字方面,总书记提出全球贸易增长缓慢,各国都在寻找经济重振发展的路径,需要携手合作推进全球经济增长。

总书记对“一带一路”进行了全新的阐释,提出了五个“路”即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和文明之路,值得关注的是总书记首次对经济全球化进行了全新的解读,提出了通过共商、共建、共享这三个全球治理新原则来建设开放、包容、互惠、平行共赢的经济全球化。这样解读的目的是为了在当今世界追求新型国际关系的建构,维护世界的经济开放,总书记倡导的全球治理观即“共商、共建、共享”是打造人类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的三个基本原则。总书记特别寄希望于法学界,明确指出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和投资规则体系,这是对我们国际法学界和国际法学人提出的新的要求,也是我们的新使命。

一、“一带一路”对国际法的要求

第一,WTO以规则和国际机构为导向,是一种具有约束性效果的有限的硬治理方式,其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对参与主体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其包容性有限,但是“一带一路”是开放的,没有成员资格限制,所有想要参与的国家都可参加。第二,WTO以成员对治理机制承担的法律义务为前提,而目前“一带一路”倡议还没有以规则为导向去明确制定一个条约、建立一个国际组织,来要求各国承担法律义务。这是现实的客观选择,是我们四年来摸索良好开端的契机,是对现实的尊重。但这并不代表“一带一路”建设就此停滞,今年的合作峰会就已经明确提出了要加强“一带一路”的机制化建设,提出了要建设“一带一路”后续的联络机制。我个人认为2019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峰会可能将会向机制化和制度化方向迈进。如果当初“一带一路”倡议之初就提出要建立国际组织、制定法律规则,那么我国很可能推不动这个事情,因为我们要让各国接受资格限制,还要承担法律义务。但是我们这四年没有采取这种模式,可以说是成功的。但是我们走向成熟的一种治理模式,还是要在高度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向机制化建设迈进。因为要让“一带一路”的精神永远发挥作用,还要国际法律的保障。第三,WTO的治理模式是一种有法律约束义务的硬治理模式,以成员遵循规则为条件,但是其也有很大的问题,即注重对共同体规则的维护而不考虑各个成员国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易导致成员贫富分化的差距严重,对各个国家的吸引力不断下降。而“一带一路”的治理模式先考虑各个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差异,并关注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以解决各国自身经济发展问题为目标,这种治理模式容易推进各国自身经济发展不良状况的改变,因此极大地吸引了很多国家的参与和响应。第四,WTO治理的范围也仅限于商品的自由贸易流动,即便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也只是在这些规则的执行发生了对自由贸易的扭曲和干扰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其本身并不解决投资和资本流动问题。

二、“一带一路”的实践创新对中国法治理的创新的要求

1.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中塑造新的法治观

传统的依法治国过多的强调的是国内法治国,很少自觉主动地考虑依法治国中的“法”不仅涵盖着国内法,而且包含中国接收和遵循的国际法规则,很少有人强调依法治国还包含着国际法规则的适用,这是我们一个很大的误区。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依法治国的理念应当融入中国接受和遵守的国际规则,因为作为一个法治大国,中国有义务遵守国际准则和规则来共建人类的责任共同体。这其中我认为对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其共同性、相互关联性、制约性和协调性不应仅从理论上研究,还应从法律上、立法上考虑如何强化这种观念。

2.在国际秩序变革的实践中努力实现中国的身份转型

从国际规则的维护者、接受者转变为国际规则的维护者、接受者与建设者,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历史上的许多大国都十分关注参与全球规则的制定,重视和强化全球制度性化权力的博弈。我国在1971年恢复联合国成员国地位之前,因为我国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所以没有辦法参与国际规则的定制,导致大量国际规则是我们被动接受的。随着我们联合国成员国资格身份的恢复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我们和国际规则有着更密切的联系。时至今日,我们深切感受到了秩序之变、大国的治理和全球的治理根本上是国际法之治的全球秩序和制度安排。因此中国如何赢得世界各个国家的合作共信,以及命运共同体的关注,提出我们的一些国际规则定制的方案,对推动国际规则向开放、平等、透明方向发展应当发挥中国的作用,做出中国的贡献。在国际法的研究中应当积极研究国际规则定制的法理以及研究国际规则定制与中国话语表达的途径和方式,以及对现有国际条约规则文本应当加深研究,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的技术和能力,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发展,也为维护我国自身的安全和发展赢得法律利益。现阶段我国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条约的文本研究水平有待加强,特别是要关注和加强国际治理新疆域,如对外层空间、极地、网络、国际海底等新领域的国际规则定制和相关制度和规则的研究。

3.当前要特别重视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教育

在我国现有的六百多所高校中有些法律院校忽略国际法和外国法教学,国际法的课程学生不感兴趣,有些学校不重视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缺乏尖端师资等现象十分危险,极不适应我国目前推进一带一路实践和走向全球治理的态势。因此在法学实践教育中我们要改变这种重国内法教育、轻国际法教育的现状,树立二者同等重要的意识,提升国际法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将其看作是当代法学教育的重要衡量指标和指向。我个人甚至认为,在当今我国深化对外开放和全面融入全球化的时代,没有一流的国际法教育就不可能有一流的法学教育,没有一流的国际法教育就不可能建设一流的法学院校。我们应当呼吁有关教育部门在高度对外开放的背景下,采取积极举措,高度重视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教育。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能够使得我国在国际的活动中获得最大的利益,相关的国际法学者应加强对国家法的学习与研究。

【参考文献】

[1]吴丽涵.“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法基础探讨[J].法制博览,2018(11):149-150.

[2]林丹丹. 习近平“新时代”国际法治思想研究[D].浙江理工大学,2018.

[3]何志鹏.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的全球治理视角[J].太平洋学报,2017,25(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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