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价值取向的探究

2018-01-15 09:52姜艳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和谐社会民商法

姜艳

【摘 要】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中特殊的法律,在价值取向上与普通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别。民商法在法律上的价值多趋向于主体的正当利益,包括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个人与公众之间利益地协调。随着时代的发展,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研究民商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不但有利于建立法治社会,而且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和谐社会

民商法与老百姓日常生产和生活水平具有直接关联性,它影响着公众生产的高效性和生活水平的高低,除此之外还影响着国家秩序的和谐与安定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由民法与商法组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财产法和人身法等。商法包括信托法、商业银行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我国的民商法的实质是保障人民主体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它的价值取向直接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各方面相连接,并且在其中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和威严性。民商法的特点主要是被调整主体的平等性、授权性和任意性。

二、民商法基本原则

民法与商法分别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体系,它们的立法与司法程序的原则也有区别,而立法和司法机构在进行项目立法的时候都必须将这些原则考虑进去,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民商法所代表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法律原则指导着法律规范,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又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原则,所以我们可以从基本原则中看出法律的价值取向。从民商法的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强调公平而商法强调自由交易,也能看出立法机构的目的,即在鼓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积极的公平交易,并保障公众主体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2)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3)自愿、公平、法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4)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等。

三、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多趋向于主体的正当利益,包括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个人与公众之间利益地协调。法律的价值取向包含两个意思,一是成立这部法律的初衷与目标,这也是价值取向的第一要义;二是在面对多层正当利益的时候,公众要如何协调性的做出合适的排序和选择。民商法的原则在民法和商法的范畴内具体表现出来的外在形式就是其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应该强调法律的应然状态,即良法。这一应然状态不仅要和建立这部法律的阶级所代表的利益呈现出一致的状态,还要对社会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民法的价值取向主要是贯彻公平原则,这里的公平又包含两种意义,一是在立法——司法环节中,立法和司法机构需要公平地判定不同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并使他们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二是民事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和社会提供的公平理念,以此为依据从事各自的民事活动,并且使彼此之间的利益达到一种均衡状态。由于经济上的公平与民法传统定义中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本质性差异,并且公平原则容易浮于表面和形式化,所以在执行民法的公平就需要辅以对等和自治等其他原则。除此之外我们也要知道,经济上的公平侧重于各类群体所分配到思维社会物资份额,而民法价值取向中的公平原则更加注重当事人的主观感受。

商法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效率,调整商事效率并使其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当商法的效率原则和其他原则发生冲突时,商法的价值取向就会呈现效率优先和统筹兼顾其他原则的一种状态,这与民法的公平原则明显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民法的价值取向存在明显差异,所以立法主体成立这两部法律所要完成的目标和达到的目的追求的价值也就不同,因此它们的价值取向就会在公平和效率的优先选择上呈现不同的结果。除此之外,效率在商法中的法律含义和经济上含义也是有差距的,经济中的效率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在法律中的效率则倾向于维护个人的基础性利益,强调对公众主体个人利益的保护和尊重。因此商法存在的意义可以这么表示,当社会的公众主体追求适当且正确的利益时,商法为他们提供合法的支持依据,,创造更好地条件以提高获得利益的效率,这也是法律的主要作用。

四、民商法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民商法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只有坚持依法治国,社会才能安全顺畅、井然有序地运行,人们的生活才能祥和安康,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小康的目标。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相辅相成、互相依赖的,它们的目的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达到社会的规范有序、自由平等、和谐进步。所以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用法律的公正与威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法治社会方面占据着主角位置,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要想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想实现公众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社会资源就必须要得到有效科学、公平合理的配置。而要想对社会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就必须要坚定依法治国的道路。因为只有建立了一个法治社会,我们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夯实基础。换句话说,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以法治社會为前提。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社会主义中强调平等与公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强调公平与平等。要强调平等,但又不能一味追求流于形式、表面上的平等;要强调公平,但又不能使公平的表现形式僵硬化。对于底层生活困难的人民,要建立并完善救济机制和帮扶政策,特别要注意防范形式主义,这样才能更好、更大范围的意义上发挥平等和公平的应有的效用。

(三)在社会主义中强调协同

商法的价值取向虽然主要是效率,但同时也兼有公平的理念;民法的价值取向虽然强调公平,但同时也包含效率和其他意义的原则,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商法必须要达到一种协同状态。没有一部法律可以只单纯的强调一种价值取向,法律的价值取向只有进行价值的合理排序后达到一种协同性,并且兼顾其他的原则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而正是因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这种协同性,其才能更好地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能随着社会的前进而不断进步,进而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达到人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各类法律都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中,而民商法作为和公众利益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作为法律工作人员,我们要随时关注民商法根据时代发展而变化的价值取向,还要全力探索其未来方向,为民商法的完善做出法律工作者的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开宇.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分析[J].法制博览,2016,01(上):257.

[2]陈美璇.探析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J].山西青年,2016,(16):127.

[3]邝云霞.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浅议[J].法制博览,2018,03(上):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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