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2018-01-15 09:52马海荣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策略探讨问题

马海荣

【摘 要】民商法是一项和社会生活密切法律制度,即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民主,也是国内的一项基本法,而民商法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制度就是连带责任,它的存在形式符合规范社会民间纠纷的因素,并且有着社会的必然性,规范了法律责任人,并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目前连带责任制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策略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法连带责任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我国法律的领域中范围也比较广阔,比如个人、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民商法没有进一步的对连带责任进行概念的界定仅仅只是涉及到连带责任,因此,民商法连带责任中产生了很多的问题以及缺陷。另外,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讲,不仅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法制走向健全和规范违法行为。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概述

当权利人的某些利益在当事人处于两者或者是两者以上时,受到不莫名的损失需要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即为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其他的合伙人在他们合伙人当中的某一个人受到控告时,也将会受到相应的共同连带责任。另外,生存的合伙人需要在合伙人当中某一位死亡后,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也就是说当责任人有很多人的时候,单个的责任人需要承担自身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在古罗马时代,出现了连带责任的概念,并在以后的大陆法以及普通法中得到了有效的完善与补充,除此之外,当前的民商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范、描述连带责任,且民法通则当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侵权人的责任分配不均匀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是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处理的,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前,被起诉侵权人的相关责任是不能由债权人自己进行追究的,并且,债权人没有起诉的侵权人是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的,另外,如果只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部分责任人被债权人进行起诉,在司法实践方面来说,对于共同侵权人的侵权范围,法院还是要合理地进行划分的,但是不会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人的责任和过错以及这些人的人数到底有多少,这样的处理方式最终使得侵权人的责任不明确,出现不公平的现象。由于连带责任都是在多个债权人产生求偿权情况下出现,法院在审理共同侵权案件时,并不会去追究被起诉侵权人与未被起诉侵权人的责任分配多少的问题,只是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确定被起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侵权责任。

2.民商法与程序法的联系不紧密

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与全面性,民商法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结合运用,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制度的规范,因此民商法也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连带责任在民商法和程序法中的性质各不相同由于民商法在实际的操作中会随着相关法律内容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有时还会导致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产生脱节现象。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只是仅仅的依靠民商法进行判定,就会很难顺利的执行相关责任的确定,就会导致连带责任的判定和实际操作停留在表面上。另外,在实际的生活中,如果实体法与程序法出现矛盾和冲突问题,由于实体法的级别要高于程序法,因此,在实际中,一般都是会根据级别的优先等级进行相关责任的操作,即优先采用实体法,但是由于其对连带责任没有一个准确、清晰的定义,规定的责任范围也比较模糊,因此,连带责任并不能顺利有效地执行。

3.选择权的适用不明确

责任判定中影响责任判定的重要因素就是原告的选择权,且原告也是连带责任判定过程中的主题,因此,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一定要在责任执行之前将责任赋予给侵权人,必须要重视原告的选择权。因此,现阶段,为了提高诉讼的效率,法院一般在审理侵权案件的时候,都会建议原告起诉所有的侵权人,这样案件审理起来也比较清晰、容易。另外,法院不能自行启动此项程序因为这项权利是原告的自主权利。而实体法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与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诉讼权利是民商行为中侵权人的权利的两种分类。按照连带责任中的相关规定,如果仅有部分的侵权人被原告进行起诉,原告可根据相关的程序与自身拥有的实体权利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要是将连带责任中共同侵权人的选择权加入法律的执行权利中,就会使得连带责任的合理性与严谨性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使得诉讼过程也变得很不清晰,产生很多不利的因素。

(二)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问题的对策

1.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进行分类认定

为了避免共同侵权人的数量过多而无法确定法律责任的问题,可以增加一些可靠的认定标准到侵权行为法中,以明确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问题。要合理地划分部分诉讼与共同诉讼的情况,在案件比较严重或者是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数量超过了责任认定的标准的时候,也要对所有的侵权行为的人进行诉讼。另外,法院为了能够确保案件在审理的时候能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进行,应拒绝审理起诉人无法进行共同起诉的情况,进行确保有效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当然也有特殊的案件,法院可结合案件牵连的程度与实际的情况相比较,选择是否进行部分诉讼,然后确定侵权人的责任。

2.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轻重进行确定

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并没有规定侵权责任的轻重关系,而是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导致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很难保持民商法的公平、公正性,进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為了能够有效地发挥民商法的法律效应,实现民商法的公平与公正,确保各种案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可在民商法中增加对责任轻重的规定标准。比如,乙方在利益驱使下答应与甲方合伙做暴力生意,如枪支买卖生意,而甲方需要将物品放在乙方处进行保管,而乙方又以其他的名义将枪支放入了丙方的仓库。在甲乙方发生利益纠纷闹上法院时,法院以私藏违禁物品对甲方、乙方和丙方进行审判。而在此过程中,由于丙方是不知情的,而法院为了要确保法律诉讼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要根据丙方的涉案程度合理地判定责任,而不是将三者判定同等的责任。

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引入程序法和实体法

由于在实际生活中对连带责任进行认定的话,只是应用民商法又很难准确地判断共同侵权责任所需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对新案例的审判,就必须借助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解决具体的案例情况。通过应用实体法,能够较好地规定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进一步地探讨相关的价值问题,我们便可以尝试性的对民商法进行一定的结合。同时,为实体法提供保障的过程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对程序法进行应用的过程,因此,在对连带责任的责任形式进行划分的时候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审理,就必须结合程序法和实体法。

三、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范了民商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地规范了连带责任的施行范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性,随着国家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制度,人民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进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志鹏.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8(06):188.

[2]田慧先.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和探讨[J].法制博览,2017(35):209.

[3]吕馨妍.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交际,2017(15):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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