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分析

2018-01-15 09:52王江维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民商法创新

王江维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也越来越发达,而高科技的发展不仅可以为人类带来全新的体验,而且还可以为各行各业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民商法也随着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变化。由于传统的民商法并不能在各个领域中很好地运用,民商法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也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因此,为了达到适应社会变化的全新要求,民商法也必须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从整个体系中开始创新。

【关键词】民商法;高科技时代;创新

进入21世纪以来,高科技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阶段,高科技更是在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中运用,从而使得我们的信息技术市场、劳动市场以及社会经济随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科技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广阔的前景,使人们的生活由物质形态转变为了知识经济时代,进而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了质的飞跃。但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商法在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也受到了更严峻的挑战。由于传统的民商法并不能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解决新领域中出现的纠纷问题,因此,就需要对民商法进行创新和改革,目的就是要解决高科技时代中出现的新的纠纷问题,进而使民商法适应高科技时代的要求。

一、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发生变化

在传统的交易中,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安全,比如人们比较注重的信用安全、交付安全、信息安全等,可见,人们更加地注重交易的安全性,安全本身就是一个特定的属性。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安全特征相应地也发生了改变,比如,双方通过第三方发生交易,虽然交易双方不知道彼此的交易信息,但是通过第三方也是不会影响他们交易的,又或者双方当面交易,也不会出现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方面的信息。由此可见,安全特性在传统的交易体系中的特点更加地显著,因此发生当面欺诈的概率特别的低,甚至几乎没有。另外,只要交易者具备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以及戒心,即便是发生当面欺诈的现象,也能够尽可能地避免这种现象。但是,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也发生了变化,各种网络诈骗手段以及网络交易也是层出不穷。因此,由于民商法并没有对网络交易有所规定,一旦发生网络纠纷,就很难得到保障。在高科技的时代下,人们迫切地需要民商法来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保证网络环境的安全。

(二)民商事主体的发展空间发生变化

网络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渐地被普及,也逐渐地进入了各家各户,也因此,各种网络交易模式也开始盛行了,逐渐地与高科技成为了一体,人们开始普遍地使用网络进行交易。但是,在高科技的时代下,随着各种网络交易平台的兴起,网络交易环境也出现了很多的不安全因素。因此,高科技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给网络交易环境安全管理者,由此民商事主体的空间也变得更为广阔,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给民商活动以及民商活动的发展和有效拓展。

二、民商法在高科技时代背景下创新的必要性

(一)一切行为的基础是安全

民商法关系着人们的切身利益,由于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生交易行为,各种网络交易行为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也逐渐兴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是同时也给人们的交易活动埋下了安全隐患。在交易过程中,人们最关注的同时也是交易过程中最主要也、最基本的保障就是交易安全。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并不存在,而是在高科技时代才产生的,传统民商法针对的只是传统交易模式。因此,民商法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发展其创新的必要性就凸显了出来。现阶段,交易方式的主流变为了互联网交易,传统的民商法在面对高科技背景下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以及多样化的交易方式,显现出了不小的漏洞。如今,网络交易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也进一步地扩大,而民商法又是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交易的,因此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时代发展,民商法也必须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

(二)高科技时代冲击下的民商法价值体系

在传统的民商法中,其重要的价值標志是安全、公平、平等、自由以及效益,其中,第一要义是平等,因为它具有双重价值标准即目标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因此,民商法的本质无论社会怎么发展,其本质始终是自由平等。但是,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民商法所代表的价值和意义与传统民商法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现代民商法必须进行创新。在高科技时代的背景下,占据着民商法各项价值体系主要地位的是利益。由此可知,现阶段效益是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但民商法最基础的组成部分还是安全。在传统的民商法体系中,效益与安全具有一定的冲突性。但是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多样化的网络交易中和了安全与效益的冲突性。总之,无论科技、社会如何发展,民商法永远的价值体系都是公平。

三、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

(一)民商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要扩大

在传统的民商法中,财产交易对象是主要的调整对象。现阶段,网络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已经逐渐地进入千家万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传统的交易模式也被网络交易逐渐替代了。在互联网上,具有各种各样的渠道以及信息,并且是适时共享以及交流的,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这些与人们切身利益有关的信息与共享就有可能会导致无限的安全隐患。因此,为了保证人们的信息安全,民商法的交易对象必须进行调整,在传统民商法调整对象的基础上,还应包括各种网络信息交流和共享。

(二)民商事权利主体的范围要扩大

民商事权利主体所成立的内容和条件决定了民商事权利的体系。因此,民商事的权利主体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地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信息库专用权。人们的价值观念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为了能够有效促进行为主体的积极性,需要民商法在互联网交易中对行为主体进行保护。二是,域名专用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了避免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就需要在民商法中加入域名专用权对相关网络行为进行约束。三是,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在信息交流和传输的过程中,对于网络交易还需要维护运用版权。四是,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在高科技时代,保护网络中的个人数据也是民商事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民商法实施原则要创新

在高科技方面,传统的民商法涉及地特别少,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进而保护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必须要对民商法的实施原则进行创新和改进。在高科技的时代背景下,为了使民商法能够充分地满足社会的发展,必须要在传统的民商法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另外,民商法还必须要坚持全面具体、平等的原则,从而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创新。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民商法必须要保护商户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之后,再追求利益。

四、结束语

总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变化,传统的民商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了,也已经不适用于高科技时代下的经济活动了。因此,民商法必须要进行创新。因为只有民商法的基本理念和内容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才能在社会不断地变化中适应时代的发展,从而营造出更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洪涛.论高科技时代民法的创新点[J].法制与社会,2015(08):20-21.

[2]金卓颖.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25):267-268.

[3]赖芳英.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4(05):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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