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分析(二)

2018-01-15 09:52张琼月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创新理念民商法

张琼月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快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各个行业的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都有所改变。在社会的快速变化中,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需求,民商法得到了一定的创新。基于此,文章阐述了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创新的重要作用,分析了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的影响,结合时代的发展需求,总结了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途径。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理念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现阶段,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在不断提升,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商法的创新。民商法指的是民法和商法的结合,与大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联系十分紧密,高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民商法面临着更多的难题。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应该加强对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这样不仅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产生活提供保障。

一、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创新的作用

(一)安全是一切行为的基础

传统的交易方式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在社会的发展中,以前的很多案例都会涉及违约、欺诈等问题,但交易双方能够应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因此,传统的民商法能够为财产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交易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交易方式具有多样化、方便、快捷等优势,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媒体报道中存在大量网络财产诈骗案件。除此之外,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互联网技术已被广泛应用到大家的生产和生活中,互联网交易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主要交易方式,其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交易风险。因此,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大家也承担着很多代价和风险,而民商法必须针对社会的实际发展进行创新,为人民群众财产的安全交易提供保障。

(二)民商法价值体系受到了高科技时代的冲击

传统民商法和现行民商法的价值体系内容一致,主要是平等、自由、效益、安全、公平。其中,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平等不仅是工具性价值,还是目标性价值,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中,民商法的基本要求和最终要求都是自由,但传统民商法和高科技时代民商法中的自由存在一定的差异。在高科技时代的发展中,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是效益,且效益在民商法价值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使得安全成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民商法价值体系中的效益和安全是矛盾的,但在高科技时代,适度的安全和效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矛盾。因此,民商法中的公平价值体系不会随着时代、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生改变,始终是民商法中的基础价值目标。

二、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安全和效益成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比较重视交易的安全性,如支付安全、信息安全和信用安全等,安全特征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第三方获取交易双方的信息并不会为交易双方带来影响。除此之外,在交易双方当面交易的情况下,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都不会出现问题。因此,传统交易体系中的安全性比较明显,尽管会发生当面欺诈的问题,但这种问题发生的概率相对较低,因而交易双方应该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发生当面欺诈的问题。除此之外,随着科技水平的快速提升,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现已被广泛应用到大家的生活和工作中,这就使得网络交易成为主要的交易方式,极易出现网络诈骗问题。并且,互联网技术能够提供很多信息,在出现网络诈骗问题后,几乎无法挽回损失。因此,法律部门应该将安全交易作为主要的内容,并为网络环境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二)民商事主体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高科技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这就使得民商事主体具备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交易主体不仅仅局限于交易双方,还会有交易第三方的参与,如交易平台。交易第三方能够为民商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并为民商经营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三、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

(一)扩大民商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在传统的民商法中,其调整对象指的是财产交易对象。而在科技水平快速提升的大背景下,互联网技术已被广泛应用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传统的交易模式已被网络交易取代,并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很多的便利。互联网中存在大量的信息和交易渠道,信息交流和共享广泛存在,且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个人信息被泄漏的情况下,极易出现安全隐患。因此,在高科技时代的发展中,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已从传统的交易对象发展为各种网络信息交流和共享,为人民群众信息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二)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新

在社会的发展中,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直都是民主和平等,但高科技时代的民商法应在坚持民主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注重安全和效益。因此,在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应该坚持自治的原则,不仅要保证平等,还应该坚持中立。除此之外,民商法的基本体系应该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发展进行完善,如民商法需要保证信息库的专用权等。

(三)对民事代理制度进行创新

高科技时代的到来为民事代理带来了冲击,电子代理人能够在不被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处理相关的代理事务,为交易活动的开展提供保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但电子代理人只具备外部特征,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的能力,因而民事代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该由民事主体进行操作。在传统民事代理和电子代理人的发展过程中,未来民商法创新的重要内容应该是民事代理制度,重点研究电子商务相关的民事问题,这样才能够不断扩充民事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民事代理制度。

(四)国际民商法立法的统一化

在全球一体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中,国际之间的民商事活动在不断增加。传统的民商法是在特定的国家条件下形成的,其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的特点,但随着科技水平的快速提升、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网络与世界经济活动的联系日益紧密,互联网技术已得到广泛应用,这就使得全球的民商事活动都有关联性和相似性的特点,民商法的法律基础和原则都有统一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规范的全球化。

(五)扩大民商事权利主体的具体范围

民商事权利体系的决定因素是权利主体的内容和条件,并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中不断扩大。现阶段,民商事权利主体的具体范围有信息库专用权、域名专用权以及相关的版权等。其中,信息库专用权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中产生的,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信息交流和共享。因此,为了实现交易双方交易信息的安全性,法律部门应该保护信息库专用权。为了维持网络秩序,法律部门应该维护域名专用权,这样会对相关网络行为起到标志性作用。除此之外,互联网中会涉及版权问题,这就要求法律部门注重对网络个人用户信息的控制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互联网技术已被广泛应用到大家的生活和工作中。在高科技时代的发展中,相关法律部门应该注重民商法的改革和创新,并构建完善的民商法律体制,这样才能够开展出适应社会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的交易活动,进而市场经济内外协调性发展的需求,为人民群众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保障,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荣华.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研究[J].法制博览,2018(06):181.

[2]张蕾.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分析[J].现代交际,2017(15):51+50.

[3]陈美辰.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6(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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