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研究

2018-01-15 09:52杨扬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认定民商法

杨扬

【摘 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概念及现状,分析了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准则,提出了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处理思路。

【关键词】处理思路;认定;连带责任;民商法

我国的民商法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重要法律,在日常的商务活动和生活中会经常使用。但是由于民商法的制度实施缺少标准和统一,因此经常会出现在相同案件中最后的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并且很多法律上的准则,拥有一些矛盾。在进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时,就拥有很多的争议,责任不统一,很难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想要加强民商法的效用,就需要科学的认定和处理连带责任。

一、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概念及现状

我国在秦朝就有了连带责任的最初版本,就是连坐制度。从古代到现代,我国的连带责任经历了不断的变换和发展,里面涵盖的意义和责任的界定方法也渐渐的清晰起来。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科技以及环境的不断发展,针对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其主要内容也有了较大的转变,却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连带责任拥有的特点主要是,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中的组成部分,其责任的主要承担人通常是两个人或是两个人以上。并且连带责任的承担人间,普遍存在法律关系,当债务人有违合同的要求或是法律法规时,就必须要对债权人负起一定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负责人的债务赔偿和债务承担是独立存在的,任何连带责任承担人在承担了相应的债务后,就相当于实现了法律的义务,不会再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连带责任的执行必须要责任人之间拥有法律关系,利用合同等拥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当作凭证。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在执行和认定时,主要是为了确保责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假如债务人丧失承担责任的能力、死亡或是失踪,这样的状况下就能够利用连带责任,来执行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

近几年,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站在立法角度上看,连带责任还没有较为清晰的解析和法律上的界定,并且连带责任的有关准则也很散乱,还没有专业化、规范性的引导。在连带的概念上也还没有较为准确的解析,连带责任的有关界定和准则不清晰,尤其是针对民商法中的责任、义务和过程因素,没有较准确的说明,实施的特征和法律效力普遍拥有错误的认识。站在司法的角度上看,如今时期的法律方面,还没有给出较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责任引导。因为在设计上拥有较广阔的范围,所以在法官进行连带责任的判决时,需要金额看呢个多的考虑较多的因素,这样才可以保障连带责任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成效,把其中涵盖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发挥出来。如今我国的法律领域学者,会从很多个角度去解析连带责任的概念,并且对连带责任实施了适当的分析和总结。在法律上因为某些原因造成的较多个责任负责人,需要一起来承担责任,但责任却不可以凭借责任人拥有的份额去进行分配,在此状况之下,责任人不但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还需要承担一部分的共同责任,这就是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通常解析。假如承担责任的人中的一个愿意承担所有责任,那么其他人就可以免除责任。因为要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这样可以有效的把伤害降低到最小,尤其是针对一些财产方面的侵权行为。

二、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

我国的民商法条款中,对连带责任的有关诉讼的具体时效,没有较准确的标准。这样会导致案件诉讼的失效不一致,容易产生较多的建议和结果,造成诉讼的难题。因此,民商法需要坚持法律的统一性原则,利用较清晰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保障每个连带的责任承担者,都拥有可以终止诉讼时效的权益,这样才可以体现出公平公正的法律职责,保障法律的威严。

我国的民商法条款里,有包含连带责任的处理准则和认定方法,但是民商法针对连带责任的制度制定上,具体性不强,非常的模糊不清。怎样的情况下需要运用怎样的制度,还没有交清晰的规则,在进行连带责任的认定时也会时常遇上错误的责任判定,很难对非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实施准确的划分。非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间的差别有几点,第一,形成的原因不一样[2]。连带责任的形成是因为某些共同法律行为造成的,例如共同代理、共同担保和共同经营等。而这些共同的行为里,连带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出现经济上的损失时,需要一起承担责任,实施债务上的清偿。第二,非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法律目的不一样。追究和认定连带责任,是为了较好的清偿债权人的债务。第三,非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认定准则不一样。因为我国的民商法对连带责任的认定拥有较强的主观不清晰,因此连带责任在认定之后的归属确定,自然变成了较大的困难。在司法规程中很难实施清晰的责任区分,并且会引发很大的连锁反应,造成案件影响力增加。

三、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处理思路

1、因为承担保证造成的连带责任

商业活动的举办和合同的签订,通常都会包括很多的主体。例如在签订合同时,通常需要个人或是企业可以对合同的签订方实施法律责任的担保,履行必要的法律义务。假如在案件里设计了法律法规,因为某企业或是某人承担职责的对象,没有根据合同中应该要履行的义务去承担责任,那么负责承担此行为的主体就需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受侵害方进行应有的经济补偿。

2、因为共同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是指连带责任人出现的共同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等。我国的民商法中有相关要求,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人,因为自己的主观原因,一起导致了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损失到了他人的权益,那么就必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但自身的主观因素还没有较为清晰的限定准则,必须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去进行责任的评判。而共同危险行为指的是因为危险的行为导致了经济权益的严重损失,如果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共同责任[3]。我国的民商法针对危险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处理,有较为清晰的标准,能够当作进行法律判决的凭据。而共同责任大多是出现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基础设施创建时,并且大多是因为不科学的管理导致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为委托代理造成的连带责任

假如委托代理人员在进行委托代理时,发生了违法乱纪的情况,或是在明知道事件违法还一意孤行坚持代理的状况下,就会出现连带责任。例如一个商品的代理销售工作人员,已经了解到了客户在使用这个商品后会受到伤害,会影响客户的经济利益或生命健康,但是还在持续的进行销售行为,造成客户受到权益损失。呢么在进行商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追究时,就会要求商品的销售代理人员,也承担一部分的连带责任,这样的连带责任处理,可以有效的规范委托代理活动,避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民商法和人们的日常商务活动及生活都联系密切,是法院处理商业纠纷和日常纠纷的主要凭据。我国目前已经拥有很多部法律中存在连带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处理办法,但是在内容上太过分散,还没有成为一个整体。并且这些连带责任中拥有很多的分歧现象,很容易出现较多样化的处理办法。所以,我国民商法需要及时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统一,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制度,健全我国民商法体系。

【参考文献】

[1]陈禹希. 论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 现代交际:学术版, 2017(23):56-57.

[2]刘晓霞. 我国民商法中連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研究[J]. 经济管理:全文版, 2016(6):00208-00209.

[3]毛新宇. 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6(7):18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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