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个实际的案例浅议修改超范围

2018-01-15 09:52柴春玲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紧密联系

柴春玲

【摘 要】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几类典型超范围的问题,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二是针对数值范围的修改,要判断数值范围特征之间是否紧密关联;三是实施例中的一个特征嫁接到另一实施例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如何判断是否修改超范围。

【关键词】修改超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紧密联系

一、前言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为维护对原始申请文件有所依赖的公众利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是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对该法条的解读,应从二方面考虑,首先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其次,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对于是否属于“文字记载的内容”易于理解和判断,但是对于是否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审查员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适的尺度,同时,也是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审查部门之间争议的焦点。本文将通过几个实际的案例来解读“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判断是否修改超范围。

二、案例

案例1

原权利要求1:基于聚偏氟乙烯和石墨烯的复合介质薄膜材料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配制质量百分比浓度不超过5%的聚偏氟乙烯粉末的有机溶液,记为体系A;

步骤2:往体系A中加入石墨烯粉末,超声分散均匀,得到的混合体系记为体系B;其中体系B中石墨烯粉末的质量百分比含量为体系B中聚偏氟乙烯和石墨烯粉末质量和的0.5%到3%。

步骤3:采用超声雾化工艺,将步骤2所得体系B超声雾化处理后喷涂于衬底表面;

步骤4:对沉积于衬底表面的体系B进行烘干处理,去除有机溶剂,得到基于聚偏氟乙烯和石墨烯的复合介质薄膜材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基于聚偏氟乙烯和石墨烯的复合介质薄膜材料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配制质量百分比浓度不超过5%的聚偏氟乙烯粉末的有机溶液,记为体系A;

步骤2:往体系A中加入石墨烯粉末,超声分散均匀,得到的混合体系记为体系B;其中体系B中石墨烯粉末的质量百分比含量为体系B中聚偏氟乙烯和石墨烯粉末质量和的0.5%到3%。

步骤3:采用超声雾化工艺,将步骤2所得体系B超声雾化处理后沉积于衬底表面;

步骤4:对沉积于衬底表面的体系B进行烘干处理,去除有机溶剂,得到基于聚偏氟乙烯和石墨烯的复合介质薄膜材料。

申请人的修改依据:为了技术方案的表达准确,将“喷涂”修改为“沉积”,表达的是同一个含义,在衬底表面形成了一层薄膜。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喷涂”通常需要借助于压缩空气获得较高的压力,在较高的压力下才能“喷”,而“沉积”不需要借助较高压力。因此,申请人将步骤3中“采用超声雾化工艺,将步骤2所得体系B喷涂于衬底表面”修改为“采用超声雾化工艺,将步骤2所得体系B沉积于衬底表面”,修改超范围。但是,若申请人将其修改为“采用超声雾化工艺,将步骤2所得体系B喷涂沉积于衬底表面”,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喷涂”和“喷涂沉积”具有相同的含义,即修改不超范围。

案例2:

原权利要求1:一种将树脂片材热成形为有底筒状容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由具有芯棒(10、10a)的上模(C、C)、以及具有阴模(16、16a)和底衬套(17、17a)的下模(D、D)构成,所述阴模(16、16a)具有形成容器圆筒壁(2、31)的模型面(18、19、20、40),底衬套(17、17a)具有压力流体吹入孔(27),由具有芯棒(10)的上模(C)、以及具有阴模(16)和底衬套(17)的下模(D)构成,所述阴模(16)形成有吸引孔(25),所述阴模(16)具有形成容器圆筒壁(2)的模型面(18)、形成容器底周壁(5)的模型面(19)、以及形成支脚4外壁(7a)的模型面(20),所述底衬套(17)具有压力流体吹入孔(27)。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一种将树脂片材热成形为有底筒状容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由具有芯棒(10、10a)的上模(C、C)、以及下模(D、D)构成,所述下模(D、D)由模型座(15、15a)、该模型座(15、15a)上的阴模(16、16a)、配设在所述模型座(15、15a)内部的底衬套(17、17a)构成,所述阴模(16、16a)具有形成容器圆筒壁(2、31)的模型面(18、19、20、40),所述阴模(16、16a)的下面与模型座(15、15a)之间设置有间隙(21、21a),阴模(16、16a)的下面与模型座(15、15a)之间设置有环状吸引槽(22、22a),与所述间隙(21、21a)连通,底衬套(17、17a)具有压力流体吹入孔(27),且在所述阴模(16、16a)上形成吸引孔(25)。

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保护的范围包括图1中技术特征,然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添加进图2中的技术特征。从图2中可以看出,阴模(16a)上并没有形成吸引孔(25),申请人将两个实施例中一个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嫁接到另一个实施例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在实际审查过程中,若多个实施例公开了相关的内容,第一类实施例对某特征进行了限定,第二类实施例未提及该特征,那么除非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示两类实施例可以组合,或者从技术上认定即使没有提及该特征,该特征也是隐含或必然存在的,否则认为第二类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中不存在该特征或者第二类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与该特征无关。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且在所述阴模(16、16a)上形成吸引孔(25)”并不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修改超范围。

三、案例總结

通过以上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分析修改前后的技术特征所要表达的具体含义,比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范围,判断是否修改超范围,而不能仅仅看字面上的不同就认定修改超范围。

【参考文献】

[1] 田芳等,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思考,审查实践与研究,2012,12(8):92-98

[2] 王守彦等,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审查业务通讯,2006,12(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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