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信任问题研究

2018-01-15 09:52王云婷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庭民事信任

王云婷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人们现在利用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意识逐渐增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钱至上的观念逐渐占据主流,人们为了追求经济上的利益,借助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来谋取利益,其中最为普遍的是虚假诉讼行为,这导致了诉讼信任问题的产生。但是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征,使得许多虚假的诉讼逐步地从法律调整中分离出来,这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得部分社会大众丧失了对司法的信任。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诉讼信任,破解诉讼信任难题。本文以虚假诉讼为例,来对诉讼信任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诉讼信任问题;民事诉讼

权利不应被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也不例外。然而,在现实的生活中,虚假诉讼的现象是通过诉讼来寻求非法利益,不仅严重侵犯了诉讼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因此,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以及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找出措施,破解诉讼信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

1.多涉及与民事财产案件

民事虚假诉讼主要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同时,还发生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皆涉及巨额的财产权益。除此之外,欠款和贷款纠纷案件也时有虚假诉讼发生。

2.案件当事人比较单一且存在特殊关系

民事虚假诉讼案的原告和被告为存在特殊的关系。在具体的诉讼虚假案件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基本为熟人或者存在亲戚关系。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他们经常相互串通或者伪造证据来进行虚假诉讼,从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实践中的民事虚假诉讼具有成本低,简单的操作和可信度比较高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日常的民事案件时很难发现虚假诉讼并进行及时地处理。

3.审判时间短,结案迅速

审理案件的时间通常是比較短的,此类案件通常是经过调解解决的,而且判决结果的执行过程非常顺利。这是因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提前沟通好了,所以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并不是很多多。同时,在法庭上双方能够迅速地达成协议,主要是通过调解,败诉一方会合作,甚至是积极配合法庭来执行这个案子。

二、民事虚假诉讼出现的原因

(一)社会诚信道德体系的缺失

我国社会发展已进入经济快速增长的阶段,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部分人道德上的缺失,同时也导致整体社会诚信水平比较低。民事虚假诉讼的行为主要发生于财产类案件,同时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案件发生的次数越多。除此之外,虚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如果法院不能看穿这种把戏,犯罪者将获得巨额利润,以避免债务或获得财产,同时会造成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的不稳定,不利于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我国立法的缺失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仅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虚假诉讼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得不够严密,这种情况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借助法律的漏洞进行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对于诉讼过程之外的虚假诉讼尚未进行民事法律规制,这不仅使得司法机关难以追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又造成了虚假诉讼的频发。因此,亟待完善立法,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

三、应对民事虚假民事诉讼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制度

在今后的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应该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和办案程序,对诉讼案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隐藏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检察监督的形式应该是多样化的,同时涉及犯罪的虚假诉讼也应被起诉。在证据审查的部分,应该采纳一些关键性的证据。规范化和网络化不仅便于审查,而且也减少了当事人各方的随意接触,有效的防止其创造证据。第三;对于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公益性救济作用,及时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合法利益。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道德体系

在加强法治的同时,我们也应重视思想和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对于虚假诉讼等道德失范问题,国家和政府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推动社会诚信道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注重宣传,让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律氛围,鼓励人们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当社会信用数据库尚未建立的时候,法庭可以及时将虚假诉讼的信息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这样就会引起商业银行的注意。同时,在法庭上对虚假当事人进行公开,不仅可以在备案制度上有效地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而且将来在法庭上作证时,也可以将其视为不诚实的证人,并严格审查其证词。如果有必要,可以曝光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从而增加其进行不正当诉讼的成本。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遏制此类型现象的发生。因此,在解决诉讼信任中存在的问题时,我们要及时地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道德体系,同时完善相关立法,为诉讼信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推动我国诉讼信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成.诉讼信任问题研究——以民事诉讼为视角.黑龙江工业学院学[J].2018年。

[2]张治宇,王学辉.官民信任修复与行政诉讼制度创新——基于心理学视角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06):25-31+41.

[3]程静.民事诉讼事实真伪不明时的处置——谈法官如何被信任[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09):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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