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误认为抢劫定性研究

2018-01-15 09:52郭永赵翠翠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郭永 赵翠翠

【摘 要】强奸罪与抢劫罪均系较为古老的罪名,且二者均会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强奸罪侵犯的是性的自由权,抢劫罪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二者本应当是单独存在的罪名,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存在表面看似一个行为的案件中。如何区分二者的存在,关键在于分清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时是一个行为还是多个行为,区分犯罪行为的终点,是定性的关键。

【关键词】强奸罪;抢劫罪;未遂;中止

基本案情:某日晚21时许,A为预谋强奸邻居B,遂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工具至B门口蹲守,待B回家时,欲对其实施强奸,但因B大声呼救,强奸未果。A遂用携带铁锤敲击B的头部,B误以为A抢劫,遂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A拿到现金后立刻逃离现场。

本案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主要集中于二点:一、本案前一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是未遂还是中止;二、本案后一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一、A实施了二个犯罪行为

如何区分一个看似连续的犯罪行为的终点是判断一个案件行为人是构成数罪还是一罪的前提。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终了,莫非二种结果,其一犯罪结果发生,犯罪行为终了;其二,犯罪结果未发生,因其他因素被动放弃或者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本案中A的强奸行为究竟是在何时终了,是判断本案构成一个罪名还是二个罪名的关键,本案中A实施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介入,在B大神呼救之时,其内心已经确信该犯罪无法实施,也就是说强奸罪已然未遂。但接下来其继续实施了敲击B的头部的犯罪行为,故本案A应当实施了二个行为。

二、关于本案前一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1.强奸罪,一个古老罪名,当人类有了伦理观念之后,性活动就成为了人类有意识选择的活动,但是人类作为动物的本能依然难以掩盖,部分人在特殊情况下还是存在着意欲与她人强行发生性行为的情况,而为了保护人类性的自由选择权,司法者为了处理这种情况就制定了强奸罪这个罪名来惩治这种行为。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指的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该刑法条文可以看出强奸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A对其实施的以奸淫妇女为目的暴力、胁迫及其它行为,以及奸淫婦女的行为本身都存在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是有认识的,没有辨认能力的人是不能构成抢劫罪的。本案中A预谋强奸B,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显露无疑。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也即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手段是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对妇女产生难以反抗、不敢反抗的即可。本案中A欲实施强奸并准备好工具至B门口蹲守,且实施强奸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2.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最终还应该落实到法条上来,刑法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二者本质的差异在于:犯罪的未完成是因为自身的意志因素还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因素。前者是犯罪分子出于自身的意志因素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实现,而后者则是犯罪分子由于外在的客观因素被动放弃犯罪行为的继续实行或者没有实现所追求的犯罪结果。也就是说未遂与中止要区分行为人是主动放弃犯罪还是被动放弃犯罪。本案中,A实施强奸行为,但因为B大声呼救而导致未完成强奸行为,未遂还是中止主要判断标准就是A放弃犯罪的方式是被动还是主动。主动放弃实施犯罪应当包括以下二种方式:一是行为自己完全自主放弃犯罪或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没有任何外在因素影响;二是行为人放弃犯罪或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基于部分外在因素影响,但该外在因素并不能阻止该犯罪行为继续实施。被动放弃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由于外在因素影响,行为人欲实施犯罪的行为完全被外在因素所阻断,也即是行为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二是外在因素虽不能完全阻断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认识错误,而自以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三是行为人已经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介入,致使该犯罪结果并未发生。本案中,A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B的呼救行为,导致其错误认识,以为B的呼救会引来邻居或者其他路人,而致使其不能够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完全符合被动的放弃犯罪的第二点,应当构成强奸罪未遂。

三、关于本案后一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主观方面实施抢劫行为是直接的抢劫她人财物之故意;二客体是侵犯人身和财产两种权利;三是客观方面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本案中,A实施强奸行为,因B呼救,而被迫放弃强奸行为,进而用锤子敲击B的头部,致使B误以为A实施抢劫,且不敢反抗。侵犯了B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也实施了暴力行为致使B不敢反抗并交出财物。关键问题是本案A主观上是否有抢劫的主观目的,本案关于A抢劫罪的定性关键点也在于此。笔者认为,犯罪的成立要求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同时并存,两者的统一应当根据辩证法抓整体、主流和本质。判断一个人主观上是否有直接抢劫他人财物之故意,应当综合现场环境,以及客观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本案中,A欲实施强奸行为,而B并不知晓,在A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B大声呼救,后被A敲击头部,客观上给B造成了被抢劫的现象,对于A的行为,若仅从其供述难以真实的表现出其当时完整的想法,因为在这个时候,A对于非法占有B的财物的主观故意往往仅仅在一瞬间,而就是这一瞬间的主观故意,造成了A劫走B的财物,然后落荒而逃。若仅仅从A的供述中挖掘当时主观故意,定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而事实上本案是二个行为造成了二个犯罪后果,因此本案后一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四、结语

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当然不可能构成二个犯罪,但对于行为人是否仅仅实施一个行为我们不能只看表象。本案中A在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时,在被害人呼救之时,犯罪行为已然终了,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其后续敲打B的头部,并截取B的财物应当是临时起意,截取B的财物,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因此,司法人员在办理类似的案件时,我们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要看到问题的本质,准确界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界限,精准把握罪名,才能够准确定罪量刑,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纪鑫超.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之间—意志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探讨与分析[J].法治与社会,2018(5):44-45。

[2]周军生,吴俊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情境认定[N].江苏法制报,2015-09-25 (00C).

[3]李东.浅析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手段行为[J].法治与社会.2018(6):56-57.

[4]原口申夫,刘健力,陶沙.日本中止未遂论的现在及课题[M].东南法学,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