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道德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2018-01-15 09:52刘文怡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影响因素

刘文怡

【摘 要】传统道德文化不仅对于传统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对于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同样有着较强的影响作用。传统道德文化的的集体主义精神、强调个人品质、处事的中庸原则以及重義轻利的价值观等因素等都在当今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分析传统道德对于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因素,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传统道德文化;法治建设;影响因素

传统是历史的积淀,传统的道德文化亦是如此。传统不是历史,其既有历史的因素在里面,也有现代的因素在其中。在当代,传统的道德文化依旧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之中,我们不可能超越或者摆脱传统的影响,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也都是传统的产物。每一个民族都有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传统文化,任何一个人都或多或少的接受到传统道德文化的哺育和影响。“一个着眼于未来、大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工作的国家和民族,必然不会忘记自己的历史,更不会抛弃本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1】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传统的道德文化,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对我们现代人的价值、观念、制度等依旧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道德文化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无疑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从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法治的发展。传统道德文化对现代法治的影响表现在正反两个方面,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传统道德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正面影响上。今天我们强调传统的道德文化有其存在的价值,一个重要的原因就体现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有利影响作用上。

1.强调集体主义,防止因个人好恶而立法

之前在谈到传统道德文化的特点时,我们就已经认识到传统道德文化是重视群体精神,强调个体对集体的服从的。这一点对我们现在的工作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过去之所以重视群体精神是由社会的基本构成所决定的,当时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

每个家庭中由家长做主,对内管理这个家庭的一切事物,对外代表这个家庭。各个家庭又组成个家族,在这个家族中由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族长,对内管理家族,协调各个家庭之间的关系,解决族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外代表家族,协调和其他家族之间的关系,维护本家族的利益。不同的家族聚居在同一块土地上,则构成了一个村落或者是乡镇,这些个族长们也就是所谓的乡绅世豪和皇帝派到地方的代表——地方官共同管理着这块土地。在整个国家中,君主是最高统治者。君主顺承天命,口含天宪,君主组织官员,商讨国家大事,制定法律规范,并由君主最后决策,制定法律规范人们的生活。但是君主是规则的制定者,却不是规则的遵守者,其所制定的法律规章对其本人是不适用的。而且君主制定法律,往往都是其一人做主,没有什么民主可言,这难免会有个人的思想感情和主观的喜恶存在,缺乏一定的客观性。

现在我们奉行的是集体主义精神,反对个人主义,但这并不代表我们跟过去一样泯灭个体的个性发展。没有君主,只有民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我们国家的最高决策机关和立法机关。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每一个具有行为能力,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权选举自己信任的人作为自己的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尤其是在立法活动中,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具客观性,更能够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发挥集体的智慧,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防止因为哪个领导人的意志而立法,因为哪个领导人的好恶而立法。

2.重视个人品质,强调法律工作者的素质

中国传统道德追求的是圣人,其终极的目的就是将每个人都变成圣人,即使成不了圣人,也得成为了一个贤人。毋庸置疑,一个有品行、道德高尚的人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要远远超越一个普通人。古人之所以如此热衷于圣人,热衷于追求高尚的情操,是和当时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的。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社会是“人治”的社会。国家政权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这一小撮人的道德素质水平就决定了整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当国家的政权掌握在一群有道德有品行的君子手中的时候,整个国家都会向着一好的方向发展,老百姓会安居乐业,社会和谐有序;相反,若政权落在一群道德败坏的小人手中,则整个国家就会陷入苦难当中。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老百姓都期盼着“青天大老爷”的出现。

今天,我们讲法治。法治是人类历史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好的统治模式。法治完全克服了人治的弊端,法治的社会是在法的统治下发展的,按照法所既定的规范运行。这使得整个社会的发展不会因为执政者的更迭而发生大的变化,能够确保既定的政策方针得以持续的贯彻实施。但是,这并不代表在法治的条件下,我们就不注重人的道德素质,尤其是执政者的道德素养了。因为,法要在社会中发挥其作用还是要靠人去操作的。法需要人来制定,需要人来执行,需要人来解释。好的执政者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法的作用,将法的功效发挥到极致,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反之,则就没有这种事倍功半的效果了。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律工作者是法治建设事业的领头羊,先锋和模范。法律工作者本身不但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更应该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这不仅是法治建设事业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的,更是其工作本身的要求。传统的道德文化追求圣人,塑造君子,现代社会,尤其是对国家的公职人员强调“德绩勤能”的考核,将“德”放在首位,不得不说是对传统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3.强调中庸,充分并合理地发挥法的作用

传统道德文化中的中庸思想,让我们认识到了什么是“过犹不及”,以及做事情不可偏激,要不偏不倚,要适度而为,量力而行,不走极端。这种思想不但影响着古人的行为方式,更对我们现代人的行为方式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 强调要发挥法的作用,将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秦朝是依照法家思想建立起来的国家,可以说将法的功效发挥到的了极致,使得秦王朝在短暂的时间内成为了最强大的国家,并且能够统一六国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在秦人的世界中,法不但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而且也是唯一的手段。结果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覆灭。这可是有法度而且法度很健全和完善的时代。与之相反,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却有过一段无法无度的历史——文化大革命。在这十年的大浩劫中,公检法被打烂,法律虚无主义之风盛行,一切都陷入一片混乱当中。文革结束之后,人们痛定思痛,认识到了法的重要性。一系列的法律规范被制定出来,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得以执行。法再次在社会中获得了其应有的地位。人们在适用法进行社会调整的过程中,即强调法的重要性,又注重法的质量。使法能够充分发挥其功效,又要注意在法的制定活动中,能够做到合情合理,使法能够与其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协调,相统一。不至于出现轻的行为会受到重的惩罚,重的行为其惩罚措施又太过严厉。在强调“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理念下,做到罪与责的相适应,既实现法的效果又防止严刑峻法的出现。使人们不是因为畏法而去守法,而是因为懂法而去用法。这样既达到了惩治违法犯罪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又实现了教育普通大众,保障人们权益的效果。

4.强调“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防止腐败行为的出现

“重义轻利”是中国古人提倡的一种道德价值取向,是为圣贤们所认可的利益观。古人之所以倡导这样一种价值取向,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前面我们也已经谈到,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资源相对匮乏,物质财富不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出于对社会稳定的需要以及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秩序的要求,便只能是要求人们放弃对利益,尤其是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使人们能够安贫乐道,安于现状。

现代社会,生产力得到解放,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社会物质财富无比的丰富。按理而言,是不用再提诸如“重义轻利”之类的东西了,但是我们却发现,在社会中却有好多的人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是那么的痴迷,以至于迷失自我,误入歧途。腐败现象频发,不但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贬低了党和政府在普通民众心中的地位。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同志就教导全党“中国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2】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一些党员干部忘记了这两个“务必”,被糖衣炮弹所击倒。

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重义轻利”的思想似乎有了其用武之地。尤其是对广大的党员干部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物质是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我们不否认物质利益的重要性,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这并不是说,为了追求物质上的利益,而抛开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不讲道义,专门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更不是提倡一切都向“钱”看。重视道义,讲求道义,在获得利益的同时,思考道义上的正当性。这样既保证了获得利益的正当性,也有效防止了非道义的腐败行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罗国杰.罗国杰自选集[M].北京:学习出版社,2003:392—393.

[2]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38—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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