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在税法和会计上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2018-01-16 10:25李慧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固定资产税法会计准则

李慧

【摘 要】资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固定资产是资产的关键部分,它的计量和核算对于企业的会计利润以及所得税的影响非常大。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制定主体,适用对象,施行目的不同,二者所遵循的原则以及服务目的也不一样,故其差异无法消除。论文针对新颁布的税法以及新会计准则,对于其在固定资产处理上的几点差异以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作了详细的分析阐述。

【Abstract】Asset i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nd the fixed assets is the key part of the asset, its measurement and accounting has large effects on the accounting profit and income tax of enterprise. As the difference of accounting standard and tax law in the aspects of decision-making body, suitable object and enforcement purpose, their principle and service purpose are different, so the difference can not be eliminate. According to the new tax law and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of them in the disposal of fixed assets, and discusses on how to carry out the tax adjustment in detail.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税法;纳税调整

【Keywords】fixed assets; accounting standards; tax law; tax adjustment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12-0066-02

1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固定资产在会计和税法中的定义几乎是完全相同的。而对于固定资产的分类,在会计和税法中是有所差异的。税法与财务会计中,对于固定资产分类出现不同主要是由于:税法中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的目的是按照不一样的类别,分别制定统一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使用比较简易的方式进行折旧提取,作为纳税基础。而财务会计中对其进行分类,则是按其经济方面的用途以及使用的情况进行分类,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管理便于组织统一的会计核算。

2 固定资产处理时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2.1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1.1 外购的固定资产

外购的固定资产,在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上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超正常信用条件下进行固定资产购买的经济业务方面。税法规定没有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发生的财务费用不予抵扣。会计处理准则规定,对于各期实际支付额和现值之间的相差金额的处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的生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财务费用。

2.1.2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税法》中给出了确切的规定,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企业对此固定成本并没有付出任何的代价,所以在所得税扣除上也不能抵扣任何的折旧费用,故此项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应当为零。但财务会计中认为其存在符合财务会计中对资产的定义,因此将其按照公允价值作为企业该资产计提折旧,符合会计信息质量准确性的要求。

2.1.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税法中提到,以融资的方式租入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以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买入金额加上承租方支付的与签订租赁合同相关的费用之和作为计税依据。而在财务会计的核算中,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与现值孰低进行入账价值的计量。其二者之间的相差金额作为确认融资费用处理。只有当公允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时,会计和税法中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才会产生差额。

2.1.4 存在残值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实际发生的支出来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而在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对于特殊行业特定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成本的时候,同时应当同时考虑该资产的残值。税法中对于残值的确认与会计准则的不同导致固定资产在会计上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中的计税基础自然会产生的一定的差异。

2.2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计量有明确说明,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方法,对于固定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以内,对其应当计提的折旧额进行按期分摊。在固定资产使用的过程中,企业应当根据该项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其预计净残值以及剩余使用寿命。一经确定,在会计核算的后期是不允许随意变动的。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规定与会计准则中的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2.2.1 固定资产的折旧

①折旧范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准予扣除。而在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扣除方面规定,只有以上的已经足额提取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项不能计提折旧,以及提前选择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可以计提折旧。所以企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应提的折旧时,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的差异无法避免,因此就需要我们对对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差异做相关的纳稅调整。endprint

②折旧年限。在会计核算中,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都是按月计提,次月退出。对于此项规定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有具体年限,而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企业应该依据该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年限以及实际的折旧年限。当二者不同时,自然就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③预计净残值。所得税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5%以内的,企业可以自行进行残值的确认。需要特殊调整的,就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④折旧方法。我国的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要求较为严格,而在会计核算中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有效避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程度要求与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消耗的不一致,有利于企业的持续高效发展。

2.2.2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必须在损失真实发生时才可以允许税前扣除。而遵照会计准则的处理会更灵活。通过文件中对二者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期间扣除的资产损失意见存在差异,这部分可以减免暂时性差异。

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会计核算由于预计剩余的使用寿命会出现变化,从而导致折旧金额的差异,如果会计折旧小于税法,则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由于企业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提了之后,新准则中规定其不可以转回,其后的账面价值会一直比计税价值小,所以产生的都是可以递减的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1]。

3 差异的协调

以上的分析显示,税法与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有着许多不同,需要会计人员对所纳税金额的纳税基础进行必要调整。对于企业来讲,两者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会计核算时,以及税务机关稽查时的负担,而采取一些必要的纳税调节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減轻两个主体的负担。

3.1 税务主体层面

在日常的账务处理中,从税务主体入手,税务部门可以定期分批次的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就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不同以及纳税申报表填列等业务进行详细准确的解释。加强税法知识的宣传,引导各个企业分设税务会计岗,并培训其进行会计和税法差异进行登账核算的工作。此外,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检查,也可以加强纳税检查,有效避免企业的偷漏税行为。

3.2 企业主体层面

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通关参加或者自学各种税收法律制度等的培训,自觉将经济业务的核算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相结合。及时合理地对税法和会计处理中产生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从各方面理解账务会计准则和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做到有差异必调整。在必要的情况下引入税务代理或者咨询相关专家。

3.3 财政部门层面

由于准则和税法的使用条件不同,且固定资产在很多时候涉及公允价值的获取,而当前的市场情况并不利于企业获得科学合理的公允价值。财政部在制定相关准则时应当考虑到此方面,增加对公允价值使用方法的解释,制定并增加公允价值的使用指南。对其使用条件,获得方法等进行详细说明,保证企业能够准确理解,并有助于企业能够正确运用公允价值进行相关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参考文献】

【1】刘丹丹,于学刚,刘晓秋. 浅谈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的差异[J].中国商界,2010(2) :140 -14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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