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为了证明自己是身份证上的自己

2018-01-17 21:00成占国
方圆 2017年24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科长

成占国

那还是去年8月的一天,刚一上班,一个女人和两个孩子就来到我们检察院的 民行科,连连说有事求检察机关帮忙。科长张建立点点头,让女人和孩子坐下,给他们倒了热水,问女人有什么事儿需要帮助。

这个女人说自己叫李明媚,今年47岁,是内蒙古人。2004年,她嫁给河北省赤城县马营乡君子堡村一个叫王绍龙的人,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儿和一个女孩儿。2007年的年初,全家人到北京打工,但是时间过了不久,因家庭琐事,她的丈夫王绍龙离家出走,撇下两个孩子和她再也没有回来。2011年,她带着两个孩子回到张家口市桥西区许家庄村,靠卖炸麻花和油条为生。

2014年8月,李明媚突然收到赤城县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是2011年作出的,判决书的内容是原告王绍龙与被告李明兰离婚,两个孩子随被告“李明兰”一起生活。该判决书中的“李明兰”,就是眼前这个女人李明媚。

李明媚接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并无异议,也不打算再起诉王绍龙,索要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只是,她想把两个孩子的户口上到自己的老家内蒙古自治区那边,并且想把孩子的名字改一下。当她咨询当地办理户籍的民警时,户籍民警告诉她,这份判决书上面的姓名“李明兰”和她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李明媚”不一致,不能办理,姓名必须改成一致后,才能给小孩儿办理上户口手续。于是,李明媚来到赤城县法院找办案法官说明自己的请求,希望法院法官将判决书上的“李明兰”变更为“李明媚”。办案法官答复说,原告王绍龙起诉时,就是以“李明兰”这个姓名作为被告,起诉进行离婚,而且这个姓名和结婚证上的姓名也是一致的,所以法院没办法进行更改,况且她的这个身份证,是真是假法院也不确定,所以不能给她修改姓名。

无奈之下,李明媚又找到所在县的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处,希望结婚登记处给她出个证明,证明一下结婚登记处把自己的名字给写错了。结婚登记处工作人员说,你得去档案馆查一查结婚登记相关资料,看上面是怎么登记的。李明媚从档案馆把原始资料复印出来,把复印件拿给工作人员看。他们说,这资料上写的就是李明兰,你说你现在叫李明媚,谁知道你以前是不是曾经叫过李明兰,要不你让户籍民警给你开个证明,就说你以前叫过李明兰,那么法院不就可以给你改判决书了吗?李明媚和工作人员解释说,我一直就用这个名字,没有叫过李明兰,民警怎么能给我开假证明!就这样,李明媚无论怎么请求,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就是不给开证明,法院也不给更改判决书上面的名字。

李明媚娘仨为了这件事,整整在赤城县住了半个多月旅店,每天连吃带住最少花费100多元,身上带的钱很快就要花光了,最终,也没有把改姓名这件事解决。有一天,她听别人说检察机关能管这件事,于是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来到检察院,看能不能获得帮助。

在接待室,张建立科长一边听李明媚诉说,一边审查她提供的判决书、本人身份证原件、王绍龙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还有从档案局复印出来的结婚登记资料。从赤城县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出,原告王绍龙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是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原告、被告婚姻登记证明,并没有原告、被告关于身份证明信息(注:没有身份證、户口本,可以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但是,赤城县法院对原、被告的真实身份没有弄清楚,就给立案了,明显存在过错。如果工作人员审查到位,因为结婚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就不会给予立案,也不会出现上面李明媚所说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从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资料来看,登记处也存在违法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而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登记的资料,并没有“李明兰”的身份证复印件,且“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面“身份证件号”一栏里并没有“李明兰”的身份证号码。“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面“身份证件号”一栏同样没写身份证号码。这两张表格上面,本人签字处的签字也不是一种笔迹。这就更印证了李明媚的说法,她本人并没有到婚姻登记处办理过结婚登记,这些都是王绍龙一人办理的。当时,李明媚还对王绍龙说:“结婚登记,你不拿上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人家给你办吗?”王绍龙说:“这你就别管了,我有办法。”从资料内容可以看出,所谓的“李明兰”都是王绍龙一人给瞎写上去的,结果还真把结婚证给办下来了。

事情了解得差不多了,张建立科长和民行科工作人员都认为:这件事情,既然是婚姻登记处在登记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那么就应该让他们出具证明给予纠正,这样法院也就可以根据这个证明更改判决书上的姓名。

于是,张建立科长主动领着李明媚娘仨来到婚姻登记处,首先给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工作人员出示了工作证,并向他们说明了来意。工作人员说,这个事他们做不了主,得找他们主任。张建立科长随后又联系了婚姻登记处主任,把李明媚的这件事情,详细跟他作了介绍,并说明这个女人并没有别的请求,只是让登记处给出具一份证明,证明结婚证上面这个“李明兰”就是现在的李明媚,法院那边也就可以根据这份证明出一份相应的裁定,这样,李明媚给孩子上户口的问题就能顺利解决了。这位主任详细地审查了李明媚的结婚登记资料,认为登记处工作人员在这件事上确实做的不妥,便赶紧让相关工作人员打印了一份证明,证明结婚登记证上面的“李明兰”就是现在的李明媚。

张建立科长拿上这份证明,又马不停蹄地赶到法院,找到了主管副院长李院长,把这个证明递给她,并解释说,判决书上面这个李明兰就是现在眼前的李明媚,是婚姻登记处在登记中审查不严,出现了这个问题,现在他们出了这个证明,更正了以前的错误。李院长看了证明后表示,让办案法官再下个裁定给更正一下吧,好让李明媚给孩子上户口,这样也方便孩子们上学。

下午3点多钟,李明媚领着孩子早早来到民行科,不好意思地对张建立科长说:“实在不好意思,麻烦科长看能不能联系一下法院的人,让他们快点给出个结果,下午最晚有个4点半的车,我想拿上证明早点回张家口,要不在这里多住一个晚上,又得50多元钱!我们挣点钱实在不容易。”

张建立科长说等一下,我这就给你联系,通过与办案法官沟通,法院很快同意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半个小时后,张建立科长不放心,亲自领着李明媚赶到法院。李明媚签字后,终于拿到了这个日思夜想才得来的裁定书。

出了法院大门,张建立科长还是有些不太放心,又派车把李明媚娘仨儿送到火车站,对她说,应该还能赶上最后这趟车。一直十分紧张的李明媚,直到此刻才松了一口气,眼里含着的泪水瞬间哗地流下来,怎么擦也擦不干净,她紧紧地握着张建立科长的手说:“真是谢谢你们呀,一天工夫就解决了我半个月都没有解决的难题。要不是你们帮忙,我还不知道以后跑来赤城多少趟呢……”

临走时,小男孩儿和小女孩儿和我们挥挥手说“伯伯,伯伯,再见!”这时,两个孩子疲惫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意,还有眼中那充满了希望的目光。

事后,张建立科长的一句话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要让老百姓感觉到法律是温暖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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