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全面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

2018-01-17 21:38黄英杰王志莲张玲赵浩
方圆 2017年24期
关键词:司法局沧州市监督员

黄英杰 王志莲 张玲 赵浩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检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部署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对促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河北省沧州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圆满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展路径,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高检、司法部下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方案后,沧州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及时对接,双方本着“真交、真管、真用”的原则,及时完成了原人民监督员重新审查公示工作和补选、培训工作,使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更加科学、组成更加广泛、履职更加规范。目前,选任管理工作已经完全移交市司法局,凸显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客观中立性,从根本上解决了“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难题。在交接工作中,沧州市检察院积极配合市司法局,就人民监督员的数量、人员结构、选任条件和程序、监督方式和渠道、培训考核等问题提供必要意见,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司法工作、检察工作规律相符合,使人民群眾有序、有效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在积极落实改革要求的基础上,沧州市检察院还创新增设多项履职服务:建立监督评议准备会制度,明确监督评议权能、保密义务、回避等;丰富汇报内容及方式,将全部案件情况、证据材料、提讯录音录像、法律依据制作成PPT,结合现场汇报,让人民监督员更充分、直观地了解案情;建立案件相关人汇报情况机制,安排发案单位全面汇报犯罪嫌疑人平常表现、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情况以及教育整改情况;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评议制度,增强评议工作公信力等。改革后,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在向更加客观、更具实效、更显公正的方向发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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