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文化制度二重性与信任重建

2018-01-18 07:05徐尚昆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信任制度文化

徐尚昆

“信任危机”与“道德失范”成为中国当前社会存在的严重问题,假货泛滥、食品药品不安全、股市暗箱操作、合同欺诈、学术与数据造假、豆腐渣工程等一系列社会乱象时有出现,在西方社会被视为声望最高的职业诸如医生、教师和法律工作者在中国的信任度也受到了普遍的怀疑,中国社会的信任度正面临着显著下降的危机。当前中国社会的一般信任程度处在较低水平,且尚未建立起基于职业群体和陌生人的社会信任模式。*参见王俊秀主编、陈满琪副主编:《社会心态蓝皮书: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6)》,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生活在当今中国的很多人都已经感受到了当下的信任危机,这种信任危机弥散在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且呈现出进一步加剧的倾向。*参见郑永年:《中国的社会信任危机》,载《文化纵横》,2011(4)。信任危机将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阻碍经济增长,破坏社会稳定,加剧人际交往困境与社会冲突。实证研究表明,信任缺失对社会和经济的损害非常明显,它使得交易成本急剧增加,社会分工受阻,并将长期影响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参见张维迎、柯荣柱:《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的跨省调查分析》,载《经济研究》,2002(10)。

尽管信任危机早被人们关注并引起了广泛讨论,重建社会信任成为共识,但不论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顶层设计,还是倡导“重建中华传统诚信美德”的政策主张,都没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参见周怡:《信任模式与市场经济秩序:制度主义的解释路径》,载《社会科学》,2013(6)。究其原因,一定程度上源于我们一直以来对于信任的两个认识误区:一是以一种既定的、静态的信任格局二元区分来理解信任,缺乏对信任发生机制的准确认识;二是关于信任来源问题的探讨陷入一种“制度与文化”的二元对立,在制度与文化的门槛前裹足不前。笔者认为,信任作为一种在后天社会交往活动中所习得的对他人行为表现的预期,与社会结构、制度安排及文化认同之间存在明确的互动关系,信任并非是先天给定、一成不变的,信任是嵌入在社会文化和制度之中的一种不断演化和变迁的社会机制。蒂利指出:“信任应当被视为历史的产物,而不再是无需历史地考察其变化就能做出解释的现象。”*蒂利:《 信任与统治》,3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我们必须打破传统静态的高—低信任格局“二元区分”以及制度与文化“二元对立”的信任来源视域,在社会转型的历史语境中探讨中国信任现状以及信任重建问题。鉴于此,本文从信任发生机制的角度入手探讨信任的来源,通过引入文化制度二重性理论,探究我国信任重建的路径选择。

一、“高—低信任格局”二元静态区分的历史局限

“华人社会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这一观念是一种被许多人像常识一样加以接受的教条,这主要源自马克斯·韦伯一百年前有关中国信任的论断,认为中国社会表现出典型的特殊信任形态,特殊信任以血缘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与西方建立在共同信仰基础上的普遍信任形成鲜明对比。*参见韦伯:《儒教与道教》,26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福山通过跨文化比较,将不同国家的信任类型划分为“低信任社会”和“高信任社会”两大类,中国则属于低信任社会。*参见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57页,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韦伯与福山的信任论,均表现出一种先定的、静态的特征:信任是一种根植于社会中的信仰和价值,与其群体的传统有着最直接的关联,表现出很强的稳定性与一致性,且存在明显的民族或文化区分。如果遵照这一分析模式,研究者必然得出“信任一经给定便难以改变”的结论,从而陷入民族/人种决定论困境。我们将通过纵向的历史经验和横向的跨文化比较分析,表明这种观点从一开始就依赖于站不住脚的论证和静态的信任格局二分法。

历史经验反复表明,信任从来都是一种不断演化和变迁的社会机制,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先天给定模式。亚当·斯密在论述资本主义市场道德基础时指出,信任是在长期亲密关系中培育而成的同情之情的产物,日常的同情之情与集体的自我保护两者交替,共同造就了大多数政治环境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团结。*参见斯密:《道德情操论》,280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从斯密的论述来看,以血缘为纽带所建立的信任关系,在资本主义兴起的早期阶段,不仅是西方国家的普遍形态,而且构成了西方市场经济肇始的基础。只有当外部的制度系统能够确保个人安全时,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必须才有可能成为不必要,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关系也将随着文明的演进而日趋式微。对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做的研究显示,社会活动的大部分内容仍然主要是由血缘关系所构成的。*DiMaggio Paul, and Hugh Louch.“Socially Embedded Consumer Transactions: For What Kinds of Purchases Do People Most Often Use Network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98,63(5):619-637.这进一步表明,以血缘为基础的信任网络并非某一个特定文明的独特形态,它同样广泛存在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只是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外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社会共识的普遍达成,信任网络的范围与边界进一步拓展,从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人际信任扩展为一种社会的普遍信任。

涂尔干系统考察了西方现代性的起源,并对西方社会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各类社会失范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社会“失范”是现代性存在的巨大隐忧,这种失范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个人主义的强化日益消解了传统社会的宗教、道德、习惯所链接的纽带,而新的社会整合纽带还处于形成的过程中,从而造成了公民道德信仰的匮乏、行为失去外在约束和欲望变得毫无节制的后果。*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104-10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由此可见,信任危机与道德失范并非中国当前特有的现象,它同样出现在西方社会现代转型过程中。我们只有在“社会转型”而非“高低信任二分”的视角下才能获得对信任危机的充分理解。梅因通过对西方传统的分析,指出现代社会的本质之一就是契约关系的形成,他认为,契约关系的形成是历史的而非先天的,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就是人际交往秩序不断从“身份”向“契约”转变的过程。在梅因看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而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契约”。*参见梅因:《古代法》,9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现代社会作为一个以契约关系为前提的陌生人社会,摆脱了建立在血缘基础上家族身份的束缚,陌生人之间广泛的信任以及建立在信任基础上合作的展开,奠定了现代契约社会扩展的交往秩序。梅因向我们揭示了在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西方社会经历了由建立在家族身份(血缘)基础上的有限交往秩序向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扩展交往秩序的转变,而这一转变的实质也即从特殊信任(身份)向普遍信任(契约)的转型。

吉登斯从“时空脱域”的角度深刻分析了信任的现代转型。在吉登斯看来,现代意义上普遍信任的建立与时间和空间的“缺场”有关,时间空间的高度延伸是理解现代性的关键。*参见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23-25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所有形式的前现代社会,时空延伸程度相对而言都非常低,信任通常是建立在“在场”条件下互动基础上的,例如在亲属、邻里、宗教团体等传统中的信任。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时空的高度延伸,信任则主要建立在陌生的个人以及组织关系之间,建立在“缺场”条件下的抽象系统之中。就时空的延伸与分离程度而言,在现代社会,“在场”的东西的直接作用越来越为在时空意义上的“缺场”的东西所取代,不仅时间与空间发生了分离,而且时间意义上的在场与空间意义上的在场也分开了。*参见黄平:《吉登斯》,载《当代西方哲学家评传》,第10卷,544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吉登斯指出,现代社会借助“象征符号”和“专家系统”两类脱域机制,奠定了时空高度延伸的前提条件,正是这种时空上的脱域,也即现代性条件下各种社会关系具有的脱离开具体环境并且在更为广阔的时空范围内重建的特征,使得现代意义上的普遍信任成为必要和可能。吉登斯进一步指出,建立在时空缺场基础上的普遍信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它并非是由传统社会按照某一既定的线索“内部自身演进”的结果,而是非延续或者断裂的,它与传统社会中的人际交往秩序形成鲜明的对比,在前现代社会是没有先例的。

综观斯密、涂尔干、梅因与吉登斯的观点,我们不难发现,韦伯意义上的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并不能从民族或人种的层面做出严格的区分,特殊信任或普遍信任也绝非先天给定、一成不变的静态分析模式所能准确把握,特殊信任向普遍信任的转变只有在纳入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人际信任同样存在于西方社会特定的历史时期乃至现时代,只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巨大变迁,普遍信任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人际信任日趋式微罢了。扩展的普遍信任是现代性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现象。*Earle Timothy, C., and George T.Cvetkovich.Social Trust.Westport,CT:Praeger, 1995,pp.10-13.上述社会转型与信任变迁关系的澄清,表明以韦伯及福山为代表且在我国有着广泛影响的民族/人种决定论的信任观在历史及现实的经验面前是难以成立的。我们必须要以一种动态的、过程的观点来考察信任的发生与演化,这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对于真实世界的正确理解,增强我们对信任发生机制的认识,另一方面也能避免我们背负沉重的历史/文化包袱而在信任重建的进程中步履维艰。

二、信任来源“制度与文化”二元对立的现实困境

探讨信任重建,其前提是要准确把握信任的来源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作用机制。对于信任来源,学术界提供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解释进路:一是以理性选择为基础的制度论,二是以传统习俗与价值为前提的文化论。

(一)以理性选择为基础的制度论

信任作为对信任对象未来行为的预期,其实伴随着不确定和风险。托马斯指出,信任是为了规避未来不确定的风险,但吊诡的是,也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使得人们不愿意信任。*Thomas, D.O.“The Duty to Trust”.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New Series) ,1978,79(1):93.如何以最低的风险规避未来不确定性,也就成为理性选择学派探讨信任的切入点。以理性选择为基础的制度论主张信任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人们之所以信任他人是基于对交易对象未来行动的理性计算,信任的扩展必须依赖于一系列的制度条件,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是“完备透明的交易信息”和“稳定一贯的交易环境”。

完备透明的交易信息,被界定为委托人的信任是建立在对受托人相关背景信息或知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的。这种信息或知识可能来自于“以往的经历”,比如委托人根据受托人良好的声誉以及一贯稳定的行为方式来作为未来参照的一个预期;同时也可以来自于“直观的认识”,比如委托方通过对受托方的道德品质或行为的充分直观把握从而形成对未来交易的稳定预期。科尔曼强调委托人在发生交易之前所做的可信性计算十分重要,需要对受托人是否值得信任包括受托人守信的概率、可能的损失等做出系统的评价,这样才能确保委托人最大限度地规避因受托人失信带来的损失。*Coleman, J.C.Foundation of Social Theor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p.111.鉴于此,基于知识的信任也就是人们在充分了解交易对象知识和信息的前提下,对于未来可预期性损失和收益的理性计算与评估,信任必须以公开透明的信息为前提,这也就意味着,这种信任的达成,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受托人信息和知识系统,以供委托人做出客观的评价。在一个有限的或重复交易的前提下,对受托人的信息和知识较易获得,但在一个扩展的、复杂的交易范围内,要获得对受托人的完备信息,在现实世界中则困难重重。

稳定一贯的交易环境主要是指通过构建一套完备的外部刚性制度,从而确保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制度论者从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与有限理性出发,认为交易双方的契约在复杂的交易和合作过程中面临失灵的风险,信任关系的维系还需依赖于第三方的规制,构建一套交易过程中重复博弈的外部条件,这是探讨信任起源的关键。这些重复博弈的外部条件包括稳定的产权制度、有效的交易设施和信息传递系统以及规范的政府行为等。*参见张维迎、柯荣柱:《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的跨省调查分析》,载《经济研究》,2002(10)。

以理性选择为基础的制度论者强调信任的外部约束性,他们以理性为基础,坚持“社会交换的过程——它可能以纯粹自身利益的形式出现——通过他们的周期性和逐步扩大的特性在社会关系中产生信任”。*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111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制度论者认为,信任是制度运行的结果,而非原因,蒂利明确指出:我们不应将信任视为社会交互行为的原因,而是视为社会交互行为的结果。*参见蒂利:《 信任与统治》,2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二)以传统习俗和价值为基础的文化论

与理性选择的制度论不同,信任的文化论者主张,信任是建立在传统、宗教、历史习俗等文化机制上的一套价值系统和行为规范,它来自于长期的文化积淀和群体共识。韦伯强调价值取向是行动者面对无限可能的行动集合做出选择的依据,这一判断被后继的文化社会学和宗教社会学发扬光大,成为信任文化论者的重要理论依据。福山、汉密尔顿、巴伯、雷丁基本上都继承了韦伯这一主张,他们认为,信任受到特定社会的文化传统和地方习俗的制约与影响,表现出不同区域或民族的差异性与复杂性。

信任文化论者认为,信任并非是基于个人的经验以及对于未来收益计算后的理性选择,而是基于“对他人良好愿望的信仰”:社会是一个由人与人普遍联系组成的共同体,这种联结使人与人之间必须合作,而这种共同联结的基础则是基于对人性的信心——世界是一个仁慈之地,组成这个世界的人们都有良好的意愿,因此彼此之间是值得信任的。*Yamigishi Toshio, and Midori Yamigish.“Trust and Commi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Motivation and Emotion,1994,18(2):131.早在18世纪中期,休谟就做过类似的论断:“如果我们认为许诺没有道德的义务,我们便永不会感到有遵守许诺的任何倾向。”*休谟:《人性论》,55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文化论者主张信任的绝对性,信任绝不取决于他人采取什么样的行动,也不取决于个人经验,而是内心的一种道德诉求。正如塞利格曼指出的:“信任的行动一旦取决于互惠行为,它就绝对不是信任的行为了。”*Seligman Adam, B.The Problem of Trust.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p.47.

对于信任的来源,文化论者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信任主要源于群体共享的一套价值认同,这套价值认同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所塑造的,并成为一种稳定的文化基因,在不同的文化与民族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信任主要源自于人们的乐观主义取向,与个人的儿时经验、成长环境以及家庭背景有着直接的联系,每个社会行动者都带有成长过程中所塑造的个人经验,这些个人经验促使行动者形成信任或不信任的心理倾向,进而影响信任行为的形成。*参见周怡:《信任模式与市场经济秩序:制度主义的解释路径》,载《社会科学》,2013(6)。埃里克指出:“我们在生命的早期就决定了信任与不信任的倾向。”*Ericson Erik.Childhood and Society.New York:W.W.Norton, 1963,p.103.

以传统习俗和价值为基础的文化论强调信任的内在规定性,他们以文化共享和道德共同体为基础,坚持信任的产生源自于群体共享的价值取向或个人成长经验塑造的乐观主义精神。信任者完全是以自己良好的愿望,而非现实生活中的经验,更非基于对收益与损失的理性计算,去决定是否信任他人。信任是文化和人们所秉持的一套价值的具体呈现,不同的民族或群体之所以会表现出不同的信任程度,主要是因为他们之间的文化和价值存在显著差异。与理性选择论者相反,文化论者认为,只有具备产生普遍信任的文化土壤,更大范围的交易和行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制度才有可能发生。

(三)文化与制度的二重性

上述分析表明,信任的制度论和文化论在信任起源这一问题上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制度论者主张信任是制度的结果,而文化论者则主张制度是信任的产物,文化才是信任的前提。在制度论者看来,只要成功建立一整套规范、透明的外部约束制度,那么信任就是社会发展必然的结果;而文化论者则认为制度选择学派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信任的前提是群体共享的价值和道德资源,制度以及更大范围的交往是信任扩展的产物。信任的制度论和文化论各持一端,他们根据各自的需要有选择性地收集证据,并按照自己的那套理论框架提供论证。但问题在于,不论是文化论者还是制度论者,都只对历史及现实中的经验事实提供了局部且有限的解释。

如果遵照制度论者的主张,那么我们便无法解释为何在相同的制度框架下不同国家间存在显著的信任差异,比如同为民主制的北欧、西欧以及美国,它们之间的信任就存在明显的不同,制度论者更无法为同一个国家内不同区域或群体间的信任差异提供有效的解释。普特南针对意大利南部和北部信任度差异的考察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据。经验研究表明,同为美国移民的韩国人或中国人相对于墨西哥人或波多黎各人在信任度上也有明显的不同。*参见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11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如果遵照文化论者的主张,我们虽然可以解释不同文化群体间的信任差异,却在纵向的历史经验证据面前无能为力:为何共享同一文化的人们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信任形态与交往秩序存在显著差异。更为重要的是,如果遵照文化论者的主张,则会陷入“信任一经给定便很难改变”的种族/文化决定论的困境,因为既然信任是由文化决定的,而文化又是相对稳定的,那么信任也就难以改变,但这显然与历史经验不符。

信任来源“制度与文化”的二元对立很可能把问题引入歧途,用这样一种两极对立的方式提出来的问题,难以获得对真实世界的准确把握,更会造成我们在信任重建的现实问题面前无所适从。普特南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意大利由中央政府推动的一次行政改革,此次行政改革设置的15个新建地方政府的信任水平呈现出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与制度和文化有着极为复杂的关系,单纯从制度抑或文化的角度均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解释。*Robert D.Putnam.Making Democracy Work: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p.72.吉索等人的实证研究支持了普特南的上述论断,决定人类行为选择和社会发展的因素必须从制度与文化的交互影响中进行探讨。*Guiso, L.,Sapienza, P., and L.Zingales.Long-Term Persistence.Mimeo:Northwestern University,2013,pp.69-78.艾莱斯纳等指出,文化和制度皆内生于地理、技术、种族、战争以及其他历史冲击,二者的因果关系和交互影响是理解社会变迁的重要路径。文化和制度的共生演化过程将导致以多种文化与制度相互融合为特征的多重均衡,一个国家(地区或族群)分享了特定的文化理念,而这些理念又决定了特定的制度。文化和制度是相互作用、共同演化的,同样的制度可能在不同的文化中具有不同的功能,而基于不同的制度类型,文化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演化方式,那些仅仅强调其中一个变量(文化或制度)的研究都是片面的,无论是理论文献还是经验事实,最有前景的是那些通过考虑制度与文化双向关系来解释经济发展和人类行为的研究。*Alberto Alesina, and Paola Giuliano.“Culture and Institutions”.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2015,53(4):898-944.

笔者认为,无论坚持制度产生信任的主张,还是文化导致信任的观点,都是一种单一线性思维的因果论,而信任发生的机制可能要比这种简单的因果论更为复杂。我们必须打破以往大多数研究所固持的从孤立事件和单线性视域来研究二者关系的路径,而是从文化与制度的动态交互作用入手,探讨其复杂且非线性的作用机制。吉登斯不满于传统社会理论对于社会演化和人类行为的理解方式,指出我们无法像了解自然世界中的客观事物那样来了解“社会事实”,因为社会存在于人类自身的创造和再创造行为中,我们不能将人类活动视为自然事物一样,看作是由简单的因果关系所决定的。吉登斯主张在个人与制度之间引入“双重介入”的视角,这样才能获得对社会事实真实的理解,他的这一主张可以引申为“人在创造制度的同时,制度也创造了人”*吉登斯:《社会学:批判的导论》,8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双重介入”观点更深一层的含义在于,人类活动只有在互动论的视域内才能得到有效的解释,互动论将社会场景中的交互行为视为研究起点,将社会场景中的活动连同场景的持久特性一同视为交互行为的结果。

参照吉登斯双重介入的互动论观点,笔者认为,制度、文化与信任之间的内在关系只有在一个“文化与制度二重性”的视域下才有可能得到澄清:一方面,文化为制度提供价值、规范以及认知的方向,它以某种方式促进、释放或抑制、阻碍制度的执行;另一方面,制度同时又创造性地塑造和再造文化,文化是在特定制度约束下个体行动和集体行动不断积累的产物。信任正是在这种文化与制度二重性的交互作用下形成、演化和变迁的,离开文化的制度或离开制度的文化,都无法获得对信任来源的准确认识。更进一步,信任不仅是在制度和文化的交互作用下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而且这些新的信任形态又不断地重塑着制度和文化本身。信任只有在制度与文化二者动态演化过程中和不断交互作用下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

三、社会转型期信任重建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澄清了当前信任研究存在的两个误区:其一,那种按照民族或人种进行信任格局二元区分的静态观点在历史和现实的证据面前是站不住脚的,信任变迁必须在社会转型的历史语境中来理解。其二,信任来源“制度与文化”二元对立的观点是建立在片面的经验证据基础上的,在理论上无法提供逻辑自洽的解释,信任重建必须在“文化制度二重性”的互动视野中予以把握。

从人类社会演化的进程来看,有限范围的人际信任与扩展范围的普遍信任之间并不存在优劣高下之分,它们各自适应的是不同的社会形态。传统农耕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人们在一个相对封闭孤立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简单商品交换和人际交往活动,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人际信任构成了这种交易秩序的基础。随着现代社会转型带来的时空高度延伸,人类交往的范围和活动空间空前扩张,“不在场”陌生人之间的交易日趋频繁,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大幅增加,基于血缘、地缘的人际信任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交往需求,在适应现代交往秩序的普遍信任模式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信任危机就会出现。因此,我们认为,信任危机是人类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必然现象。普遍信任是一种晚近社会才出现的独特现象,正如塞利格曼所言:尽管在社会行动者中某些形式的信任对于任何社会秩序的持续运作都是必须的,但作为特殊类型风险解决办法的普遍信任无疑是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中劳动分工的本性相关联的现代现象。*Seligman Adam, B.The Problem of Trust.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pp.7-8.面对传统向现代的巨大转型,中国当前信任危机的根源,并不在于传统人际信任的崩溃,而在于普遍信任的缺位。故此,中国社会信任的重建,并非是对传统人际信任的改良与升级,而是要通过重建一种新的信任模式,即扩展的普遍信任,来满足现代社会交往的需要。普遍信任是建立在社会公正以及对个人主体地位尊重的基础上的*参见郭慧云、丛杭青、朱葆伟:《信任论纲》,载《哲学研究》,2012(6)。,我们探讨中国信任的重建,就是要通过制度安排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尊重规则、公开透明的现代交往秩序,并将它们上升为人们稳定的心理预期和价值共识。

(一)分配公平的制度设计与社会正义共识的达成

现代与传统的最大差异在于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分化并且充满风险的社会,人们普遍置身于一个变化的、不确定的、未来不可预测的环境中。选择信任他人很大程度上与其所处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Robert D.Putnam.Making Democracy Work: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p.174.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和公正之所以会对普遍信任具有重要的塑造作用,主要源自三个方面:第一,当一个社会资源分配极不平等时,处于收入分配底层的人们对未来持有一种悲观消极的态度,他们认为这个社会充满了恶意与不公平,这一态度无法营造高度的信任感。第二,严重的财富分配不公会导致阶层的固化,无法形成社会的共同命运感,人们将固守在自己的阶层中,对不属于自己阶层的外人保持高度的戒备与警惕,使得普遍信任成为不可能。第三,财富分配不公带来社会底层人们的“相对易损性”增加,相对易损性增加也即个人抗风险能力的降低,缺乏资源或生活拮据的人们很难对他人产生高度信任,因为对他们来说,任何一次哪怕是微小的他人失信造成的损失都会给他们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信任不会在一个阶层高度区分的社会中建立起来。尤斯拉纳的实证分析表明:一个国家的财富分配越是均衡,这个国家的人们信任感就越高,经济上的平等与人们的高度信任牢固地联系在一起。*参见尤斯拉纳:《信任的道德基础》,236-23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普遍信任不会在一个财富分配严重不公且等级森严的社会中生根,这样的社会具有高度的阶层划分和僵化的社会秩序。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总财富获得了极大增长,但与此同时,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也日趋严重。北京大学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出现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情况,且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20世纪80年代的0.3左右上升到2012年的0.49,大大超出0.4的警戒线。而家庭财产基尼系数的测算显示,2012年已经达到了0.73,顶端1%的家庭收入占有全国三分之一的财产,而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占1%左右。参见李建新、任强、吴琼、孔涛:《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这一分配不均情况的恶化,将进一步加剧阶层的分化与固化,收入底层的人们抗风险能力极为衰弱,并且对社会充满悲观与消极的态度,普遍信任的重建丧失了经济基础。因此,当我们探讨中国社会信任重建的时候,必须充分重视因资源分配不公造成的困境。没有相对平等的收入分配,任何道德的重塑抑或人心的重构都将是无本之木。

分配公平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公民均应充分享有平等的身份与权利,打破因制度缺陷造成的城乡、区域、性别间的身份与权利差异,促进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的均等化;打破部门、行业和资源垄断,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公平和充分竞争的市场与就业环境;在财富再分配过程中向低收入及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提高社会底层群体的收入水平与抗风险能力。此外,我们必须充分重视权力腐败对于社会正义和普遍信任度的伤害,腐败一方面造成了更大的社会不平等,同时也将极大地损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念,腐败的泛滥向人们传递清晰的信号:罪犯不必付出代价,而诚信是愚蠢的选择。实证数据表明,一个国家的腐败程度越高,公民的信任感也就越低*参见尤斯拉纳:《信任的道德基础》,28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腐败与不信任之间往往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僵局”。重建社会信任,一方面,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实现分配公平,突破因财富严重不均带来的阶层固化,降低社会底层群体的相对易损性,进而营造社会的共同命运感,培养人们乐观的态度和社会公平的价值认知;另一方面,要加强权力监督,加大反腐败力度,坚定公民对于公平正义的信念,达成人们对于社会正义的普遍共识。

(二)制度约束的稳定一贯性以及共享价值规范的实现

现代社会人类交易和活动范围的扩展带来了经济繁荣,同时也带来了要远高于传统社会的交往风险。人们之所以会选择将自己的利益置于陌生人的失信、失误或失败的风险之中,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一套外部规范的制度能够对那些背信弃义的行为或个人做出严厉的制裁,从而确保受托人不敢轻易采取背信弃义的行动。罗森斯坦论证了信任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如果人们普遍相信,那些负责处理背信弃义的机构行使职责的时候是公平、公正和有效率的,如果人们还认为他人也对这些机构抱有同样的看法,那么人们也就会相信他人。”*Rothstein,Bo.“Trust, Social Dilemmas, and Collective Memories: On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the Swedish Model”. 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2000,12(4):22.完备且能够有效实施的制度是确保交易的重要条件,一个强有力的法治系统和制度环境会有效降低交易的风险,从而使得人们也会更倾向于相信他人。在程序上公平公正的法律规范,向人们传递的是稳定的预期和正义的保证,它保护社会上诚实守信这种价值,是“普遍信任”建立的必要条件。

中国社会信任的重建,首先应建立一整套适合市场交易的制度规范,这套制度规范对交易风险的规避做出全面而明确规定,使得人们形成稳定的预期。其次,这套制度规范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实施,对那些违约的行为进行制裁,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确保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从而降低由于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再次,制度作为一套外部刚性规定,如果缺乏对于这套制度背后所蕴含价值的认同,那么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将会面临效率损失或难以为继的困境。诺思强调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嵌套于文化中的非正式约束的基础性作用,即使在像当代西方国家这样法制比较健全的发达经济体中,正式制度也只是型塑人们社会选择约束很小的一部分,而人们社会交往和交换过程中的非正式约束(包括认知方式、行为规范及习俗)在社会演化中对行为人的选择集合产生重要影响,发挥着难以估量的作用。*参见诺思:《理解经济变迁过程》,8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因此,在信任重建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强调制度的一贯性、稳定性以及制度的公正有效实施,同时也应重视通过这套制度安排和实施所确立的共享价值规范。这套共享价值体系的确立就是对于现代契约精神的坚持,契约精神强调的是人们对于法律和规则的普遍尊重。只有当契约精神上升为一种稳定的、全体成员共享的认知方式和价值观念,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才能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三)信任重建的路径依赖与人际交往秩序的重构

我们不可能在一个文化真空中重塑一套全新的人类行为与价值观念,人类社会的演化充满了路径依赖,信任的重建自然也不例外。中国作为一个深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的社会,强调人际关系的合理安排与秩序一直被认为是中国文化最显著的特性之一。传统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关系本位”社会*传统的中国属于一个典型的“关系本位”社会,这在学术界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并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倡导依靠个人德性进行道德感化的人治理念,社会交往中的人际关系决定了人们的行为选择模式和对他人的信任格局。当改革开放带来巨大社会转型与急剧人口流动和分化,中国已经步入一个陌生人交往的现代社会,传统的人际信任已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但在这一转型的过程中,很多人难以打破原有的思维习惯,依然信奉那套传统人际关系模式的有效性,并试图以此去应对市场竞争与利益争夺,这就导致在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讲人情”“拉关系”“人身依附”等现象,而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权力和市场的领域,这些行为导致黑幕交易和社会不公正,破坏了信任的根基。

很多人把中国道德危机和诚信缺失归因于中国传统美德的丧失,寄希望于通过恢复传统文化来重塑人心与世道,但如果缺乏对巨大社会转型带来人际交往模式改变的深刻体认,单纯地去强调延续传统德性来重建社会信任,便显得不合时宜。普遍信任作为一种独特的信任形态,它与人际信任的形成机制完全不同,人际信任主要是源于亲缘关系的一种情感性依赖,而普遍信任则是建立在对个体平等地位的承认与尊重。我们主张传统文化中丰富的诚信思想遗产应该得到弘扬,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对传统文化保持审慎的态度,特别是对于那些不适合现代普遍信任发展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念进行批判和摒弃。传统文化既可以为构建现代信任提供一定的思想资源,同时也很可能成为现代信任重建进程中的绊脚石。中国信任的重建也就是一整套现代人际交往秩序的重构,这套新的人际交往秩序的基础是承认、尊重个体间的平等地位与交往,并以公平、透明的规则以及法治理念为前提,这就要求我们摆脱传统等级划分、特殊主义、关系本位、人治思维所形成的路径依赖与束缚,确立平等观念、公民意识、契约精神、法治理念等现代文明观念,并达成有关社会正义和公平交往的思想共识。

信任危机的出现是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普遍现象,普遍信任取代人际信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必须放弃那种历史决定论的信任观,在社会转型的语境中来探讨信任重建。信任是在制度与文化交互作用下生产与再生产出来产的。

在中国,信任的重建,一方面要确立一套适应普遍信任产生的现代制度安排,包括公平的分配制度、透明公正的交易规则、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等来规范市场、政府以及个人的行为,同时要将这套制度规范与行为方式上升为人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共识,并产生对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的普遍认同与尊重。文化与制度是相互作用、共同演化的,制度塑造人的行为,行为不断重复内化为人的价值,而新的价值又将推进制度实施与演化,制度在创造文化的同时,文化也重塑了制度,信任重建就是在这种制度与文化交互作用下的螺旋式演进过程,忽视文化的制度或离开制度的文化,都无法为信任重建提供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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