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动物卫生监督立法思考

2018-01-18 10:11柏绍兰
中国畜禽种业 2018年11期
关键词:职责兽医卫生

柏绍兰

(云南省曲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655000)

对于我国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来讲,很多工作依据需要根据国家的立法内容开展,尤其是这项工作的执法范围针对我国动物的相关产品和行业发展,为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提升,避免出现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在进行执法的同时,需要按照相应规定对国内有关动物行业的产品全面性的监管,而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整体健康发展。

1 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立法环节中的问题

1.1 整体的法律体系和结构不完整

我国当前的法律在建立过程中,没有专门的动物卫生监督法,很多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食品安全法。检验检疫法及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也不合理。而官方兽医的管理及生猪外其他牲畜的屠宰管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内容不仅不符合当前的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相关规定,还与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产生较大的差异。所以,在这样的发展中,国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执法力度不断降低,极大影响了我国动物行业发展及动物相关产品的市场流通安全。

1.2 分段立法的不完整性

分段立法在当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常会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1],一些执法工作的死角或者空白部分经常出现,监管的越位情况严重,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一旦出现问题会导致互相推诿的现象,这极大影响了整体的执法工作进展,监管的主体虽然各不相同,但监管职责却没有明显界限,这种分段的管理模式导致各个部门对管理行为有所涉及,可在制定法律时将各部门的利益放在最高处,影响整体的执法工作的进展。

2 完善我国的动物卫生监督立法思考

2.1 新法制定;旧法修改

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对新法的修订重点关注,同时,对旧法内容进行取精去糟。将实效部分作为重点,将落后的部分进行修改,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避免出现法律盲区。实际修改中需要根据其本质进行修改,将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准则建立完善,让消费者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消费。国家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需要设计养殖业、动物疫病控制及扑灭动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及进出口的检疫工作[2]。同时,对一些兽医及兽药,饲料的管理方式也要添加在其中,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形式,制定相应的法律。除了当前的《动物防疫法》之外,还需要借鉴国外的法律国家的经验,制定以上内容的法律条例,从而完善法律体系,最后还需要根据当前发展形势,将法律中的盲区考虑全面,避免出现法律的死角现象。

在不同的部门职责规范中,还需要将部门之间的权利交叉点整理规划,将职责的内容分配完善,修订动物卫生监管立法的部门职责,将农业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划清兽医的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责也需要划分完善,从而解决多部门之间的管理推脱现象。

2.2 明确管理部门的义务,制定处罚条例

法律在设立的过程中,需要对管理部门以及官方的兽医等权利和义务明确,让其能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进行,尤其要将义务的主体范围及义务的主体承担责任方式体现出来。同时,对于处罚的条例,要规定完善,保证在处罚过程中能合理有效,不仅要规定违反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还需要将地方规章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设立,从而避免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滥用在职权的现象。

2.3 与国情相结合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在生活总体的水平上没有达到富裕水平,所以在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法律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在企业及养殖者或者执法机关中出现执行难度过高的现象。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最后,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还需要不断完善标准制定,将新的法律标准与上位法衔接,实现行政法规与技术规范的衔接。

3 结语

为了保证我国动物产品及动物行业发展的健康和持续性,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将立法可行性落实,还需要将其时效性体现出来,从而完善整体行业的发展,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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