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的特征及防治对策

2018-01-19 11:48陈恺雯
青年时代 2018年28期
关键词:防治对策青少年

陈恺雯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逐渐成为青少年高发的犯罪之一。该类犯罪因青少年的犯罪故意、目的和动机、手段和后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而体现出“情节较轻”的特征。在国家加大投入的大方针指引下,应该创新防治路径和思维,强化行为人、被害人自身的防治功能,努力开创青少年犯罪研究和防治的新局面。

关键词:青少年;绑架罪;情节较轻;防治对策

一、青少年“勒赎型”绑架犯罪高发的现状

案例引入:2016年湖北南阳发生一起绑架案件,一名12岁的男孩遭到2名绑匪绑架和父母失去联系,绑匪索要赎金10万元。在河北警方的追踪调查下,锁定了这起绑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两名在校高中生,其中1人不满18周岁。而他们绑架人质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凑钱上大学。警方快速地抓到犯罪嫌疑人,12岁男孩也并未受到任何人身伤害①。

社會经济持续不断的快速发展,绑架罪也逐渐呈现出“非典型性”的趋势。不同于过去常以穷凶极恶、亡命之徒形象示人的绑匪,当今社会的绑匪,更倾向于采取相对和平的非暴力手段对待人质。“善良绑匪”②这样的个例也已不再稀奇。在这种“非典型性”绑架犯罪盛行的背景下,青少年学生绑架同龄、低龄学生的“勒赎型”绑架案件作为其中一种特殊的类型,屡见报端。因犯罪主体涉及到未成年人,因此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并未公布在相关网站上,而是大多以新闻的形式进入公众的视野,案件具体的判决情况并不为公众所知。因此,笔者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对新闻报道研究的基础上。

由于该类案件的主体、对象、手段、目的和后果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绑架案件的特征,因此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该类犯罪认定为绑架罪“情节较轻”。排除一些不能体现绑架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对罪质轻重没有影响的因素,诸如是否为累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等③,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情节较轻”的特征具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得以体现。

二、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情节较轻”的特征详析

(一)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④,以行为人心理角度为切入口,主要体现了其主观恶性程度。从该类型案件青少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目的和动机等方面来看,虽具有明确犯罪故意,但犯罪目的、动机为简单的“勒索财物”,体现了其冲动、不成熟的犯罪特点。

1.绑架的故意——“冲动型绑架”,犯意突然、反社会性较轻

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是故意犯罪,青少年明知自己行为属于非法控制、劫持人质却故意为之。青少年在进行绑架人质、扣押他人之前就具有勒索财物的意图,属于明知且故意为之。其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方式等具有一定认识,参与绑架犯罪也并非受到胁迫、威胁,主观上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而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但不同于一般成年人实施的较为恶劣的绑架犯罪,青少年罪犯犯意萌生的较为突然,犯意酝酿的时间也较短,一般也无犯罪经验,并非经过深思熟虑以及长期的策划和安排,较多属于“冲动型”犯罪。其次,青少年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较为浅薄和表面、不够深入,即使明知是犯罪而故意为之,但对自己行为的反社会性、社会危害性等的认识程度较低,主观恶性比较小。

2.绑架的目的和动机——“青涩型绑架”,性质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就犯罪目的而言,首先,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的犯罪目的十分明确,简单概括就是“为了勒索数额不大的财物”;而并非如同“人质型”绑架那样为了达到自己的不法要求绑架人质,更不是为了侵害人质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其次,其所欲勒索的财物数额不大,主要集中在万元范围内(但不排除极个别案例中青少年索要财物的数额达到了数十万)。值得一提的是,该类型案件还存在较为普遍的一个现象,即多数被害人家属通过和绑匪的沟通,就赎金数额进行讨价还价,最终降低了赎金的数额。该现象更从侧面反映了青少年绑匪所欲勒索的财物数额不大,绑架目的较为简单。

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绑匪绑架他人的动机各不相同,所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不同。本类型绑架案件中,由于青少年行为人身份的特殊性,笔者总结其犯罪动机主要有,为了勒索上网经费而绑架他人;为了索要钱财用于攀比、娱乐;由于家庭贫困为了筹集学费而构成绑架犯罪等。概而言之,青少年绑架的犯罪目的较为单纯,犯罪动机较为幼稚甚至可笑,属于“青涩型绑架”,其所反映的犯罪恶性较轻。

(二)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的行为,以及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针对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笔者认为其客观方面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其轻微的绑架手段、较轻的绑架后果以及绑架所造成的较小社会影响。

1.绑架手段——“轻微型绑架”,手段轻微、暴力程度低

绑架行为按照其发生的先后顺序可以分为掳掠人质、控制人质、索要赎金、处理人质等四个阶段,其手段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上四个阶段中暴力程度的差别上。绑架手段主要有利用暴力、捆绑、胁迫、麻醉、诱骗等方法对人质实施掳掠、控制及处理。一般的绑架案件中,行为人最多使用的就是捆绑⑤,暴力相威胁⑥或直接暴力等手段掳掠、控制人质。相比较而言,青少年绑架案件中,行为人较少使用上述手段,而更倾向于利用被害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采取诱骗、诱拐的手段,或者强行徒手控制、直接将人质带离加以控制的方式。实践中,甚至存在行为人诱骗、诱拐以绑架被害人,但被害人不自知的情况。由此可见,青少年绑匪的绑架手段普遍较为平和,暴力程度较低,从而反映出较低的行为恶性。

2.绑架后果——“善良型绑架”,人身侵害轻、财产损失小

犯罪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绑架罪的犯罪后果主要包括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

第一,从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人身安全来看,出于各种原因,青少年行为人通常采取诱骗、诱拐的方式绑架被害人,而很少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绑架手段较为轻微,一般仅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下的人身伤害。且控制人质的时间较短,控制人质的地点环境并不是很恶劣,对被害人一般“好生照料”其饮食起居,较少导致被害人挨饿受冻,而并未严重损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此外,在本类型的案件中,行为人对于被害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也相对较低。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青少年通常采取关押、软禁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非直接捆绑的方式,实质上给予了被害人一定的身体自由,使其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可以进行自由的身体活动。在有些更为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侵害的仅仅是被害人“可能的自由”,并未在现实上侵害到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如行为人实际上并未将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却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家属宣称被害人被自己绑架的事实并索要财物⑦。第二,绑架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体现在人身方面,还体现在对被害人的精神影响上。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的“非典型性”还体现在绑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影响比较小。由于绑架手段和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因此被害人精神状况在绑架发生之后也并未受到严重影响,较少留下“被害后遗症”,甚至有的案例表明,有青少年绑匪将被害人带回自己家中,为其提供电脑打游戏,并按时提供饭菜,导致被害人不愿意回家而更想留在行为人家中⑧。

从财产权利的损害方面来看,绑架犯罪的轻重程度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勒索的“赎金”的量上的差别。本类案件不同于一般属性的绑架案件,青少年绑匪主要是为了勒索上网费、零用钱、学费等而绑架他人,一般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小,造成的被害人一方的财产损失也较小;也较多呈现出勒赎不成功(被害人家属不交赎金),或未造成被害一方财产上的损失就被抓获(被害人家属尚未来得及交付赎金),或出于各种原因主动放弃勒索财物等现象。

3.绑架的社会影响——“小型绑架”,社会影响较小

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力大小,即侵害的社会法益,也是评价绑架犯罪是否满足“情节较轻”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多数“人质型”绑架案件,绑匪为了达到特定的犯罪目的,往往采取一些過激的行为,或者专门针对特殊的群体实施犯罪,以此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是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的行为人为了勒索数额不大的财物、而绑架同为青少年的学生群体,大多不是为了引起社会轰动或者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需求。其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基本上以容易接触、并成功实施绑架的中小学青少年为主,并非如有的绑匪那样为了勒索到“巨额”财产,专挑富商、企业家等下手;也并非如具有反社会人格的暴徒,专门针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更没有为了刻意引发社会关注,而去绑架国际友人、社会知名人士或者外国来华使者等具有特定社会身份的人。因此,本类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也不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普遍也较小。

三、青少年“勒赎型”绑架案件之防微杜渐

尽管青少年“勒赎型”绑架具有“情节较轻”的特征,但其高发的态势也不容小觑。由于刑事处罚较轻、犯罪成本低,以及社会、学校、家庭的疏忽教育引导,导致了该类犯罪的犯罪率持续攀升,逐渐成为青少年犯罪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因此,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出发,创新青少年“勒赎型”绑架犯罪的防治对策,降低犯罪率。

(一)宏观层面之各种途径防治

1.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全国统一的青少年犯罪数据库和定期公开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需要国家投入巨大的金钱和高昂的司法成本作为支撑。作为近年来校园犯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犯罪之一,国家要加大对其重视程度。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有关的资料和数据较难收集,法律工作者的研究大多基于理论的思考,而缺少了实证数据的支撑,从而给青少年绑架犯罪的研究工作造成了较大的阻碍。因此,国家要加大对该类犯罪研究、调研的支持力度,提供充足的经费,给予设备、场所、研究人员的支持,建立规模大、信息全的全国青少年绑架犯罪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科学、精细的分门别类合统一管理、日常更新。在保障未成年人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定期、有条件地公开该数据库以供学者和实务界研究学习,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科学研究提供帮助。

2.建设治安巡查队伍;加强司法机关、学校、社区、家庭四方主体沟通

结合“情境预防理论”,国家投入资源在公安内部建立一支治安巡查小队,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定期对公园、网吧、商场等青少年聚集的娱乐场所,以及聚集逗留、小偷小摸、敲诈勒索的青少年进行观察和查访,记录其中不良青年的相关情况,制作查访记录以备查阅,以加强对青少年日常的治安查访。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和学校、社区以及不良青年家庭之间的“四角联系”。由司法机关牵头,定期召开由四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校园绑架犯罪预防”会议,共同探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相关议题;司法机关定期对学校、社区和不良青年的家庭进行走访,了解相关青少年发展和成长情况,并将调查情况反馈各方;学校、社区和家庭也要主动联系司法机关汇报情况,及时反映青少年的心理动态和成长近况。

3.结合心理学、医学等各方面学科,成立专门的青少年犯罪研究组

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大多建立在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⑨,往往忽视了应用心理学和临床医学研究的重要性。建议转变传统的研究思维和角度,从心理学、临床医学、犯罪学和刑法学等多学科视角对青少年绑架犯罪进行研究干预,推进集多学科领域的专家为核心的青少年绑架犯罪研究队伍的建设,吸收、引进各学科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统一的青少年绑架犯罪研究队伍的同时,针对典型个案建立专题研究小组,将宏观分析和个案分析结合,旨在对典型个案中青少年绑架犯罪的目的、动机、行为模式和手段方式等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最终将研究成果系统化成一定的犯罪模型,制作研究笔记,向社会公开研究成果作为典型案例指导。

(二)微观方面之各主体预防

除了从国家、社会等宏观层面创设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更重要且根本的是从微观角度入手,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加强自身的犯罪预防。

1.行为人和被害人角度之共同犯罪预防

作为青少年,不管是行为人还是被害人,首先要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做到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培养并树立正确的三观,特别是正确合理的金钱观、价值观、消费观。学会抵制外界的金钱诱惑,不盲目攀比、不刻意炫富。其次,注重提升个人法律修养。注重法律知识的日常积累,积极参加法制宣传等活动,强化树立法律观念。再次,建立良性的人际交往网络。加强和家庭的情感联系,多和父母长辈沟通交流,建立和睦有爱的家庭关系。妥善交友,学会辨别善恶,建立良好健康的“朋友圈”。最后,关注自己的心理健康,遇到困难,及时和外界沟通,学会合理、正确疏导自己的情绪。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培养积极向上的乐观心态。

2.行为人角度之再犯罪预防

青少年绑匪除了在犯罪前通过前述措施预防犯罪,还可以在犯罪后通过积极接受教育改造防止自己再次犯罪。在犯罪之后,不能因为害怕受到刑事处罚而隐藏自己的罪行或者逃避惩罚,而要正视自己犯下的错误,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悔改,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接受法律 改造,配合学校、家庭进行思想教育,配合社区进行劳动悔过。从根本上认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认识到犯罪给被害人及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严重危害性,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从而杜绝再犯罪的可能性。

3.被害人角度之犯罪预防

相较于从行为人角度预防犯罪,被害人自身的防范,更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从犯罪预防的不同阶段,加强被害人自身的被害预防,具体建议如下:

(1)被害事前预防

首先,被害人要提高自我警惕性,特别是自身生理、心理弱点比较突出的中小学生。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要轻易“露底”给他人,以免被不法分子盯上。出门在外,及时向家长、老师告知自己的行踪动态,发送定位以及同行同伴的联系方式。不要单独行动、夜间行动。其次,注意保护个人财产安全,不要随身携带数量较大的财物,不要在他人面前“炫富”、“露富”,低调为人,以免引起不法分子的注意。再次,平时注意提升自身的身体素质,通过锻炼强身健体、提升体格,即使在遇到危急情况时,也可以尽量保护个人人身、生命免受他人严重侵害。

(2)被害中预防

青少年在遇到年龄相仿的青少年绑匪时,要学会自救,学会使用巧妙的伎俩逃脱,或巧妙呼救以引起他人的注意。在人身被控制时,为了避免受到更严重的侵害,被害人要注意管理自己的言行举止和情绪,采取适当的躲避、抵御、抗争性措施和防范手段。面对绑匪尽量保持沉着冷静,不要绑匪正面对抗,尽量答应绑匪要求,并如实告知其父母家人的联系方式,以求尽快获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注意留心观察绑匪的外貌特征以在获救后帮助警方顺利抓到罪犯。若是被带至陌生地点,尽量观察被控制地点的周边环境,可以的话尽量留下记号和线索,以尽快获救。

(3)被害后再预防

第一,在被害之后,青少年被害人要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尽可能提供有利线索帮助警方抓获绑匪。第二,在遭受绑架之后及时和家长以及校方沟通,切莫将自己封闭起来而断绝与外界的联系,必要时可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和排解,以缓解被害的紧张情绪,以免留下“被害后遗症”。第三,积极配合校方开展工作,以切身经历作为示范,进行相关教育宣传,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目的,避免更多的同学被害。

注释:

①高中生为筹大学学费,绑架12岁男孩索价10万元:http://news.sina.com.cn/s/2004-12-13/10355203232.shtml.

②“善良绑匪”被判6年引争议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6/06/content_1784446.htm.

③参见林芳.《论绑架罪若干问题》,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第22页.

④参见陈林义,吴仁义.《人质型绑架罪主观目的之认定》,载《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3期.

⑤捆绑虽然不能一概地归入暴力行为,但是其通过绳索、胶带等直接控制被害人的人身,使得被害人彻底丧失行动的自由,其所体现的暴力程度轻于单纯的暴力手段,而又重于关押、软禁手段.

⑥这里的“以暴力相威胁”,主要是指行为人持刀枪、棍棒等威慑力较高的犯罪工具,威胁人质如果逃跑或者反抗将会受到身体上的伤害.

⑦参见朱艳萍.《对绑架罪情节较轻的理解》,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1期.

⑧参见葛明,姚军,汤媛媛.《情节较轻的绑架罪之司法认定》,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4期.

⑨参见吴宗宪:《倡导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学研究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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