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和思路

2018-01-19 11:48杨剑
青年时代 2018年28期
关键词:不良资产思路国有企业

杨剑

摘 要:在经济转型时期,国有经济沉淀了大量不良资产,如何科学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是国有企业振兴的重点和难点。从90年代起,国有企业集团陆续成立了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本企业内部的不良资产处置。本文调研了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真实案例,就企业集团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思路

一、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中的问题

(一)企业对不良资产的定义模糊

如何定义不良资产,目前没有统一的答案,广泛使用的是指“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企业承受减值损失的资产”。有专家认为,“不良资产的出现固然和企业的经营有关,但和企业选择什么计价方法去反映资产价值关系更大,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资产的真实变现能力或者真实获利能力来反映其价值,企业不良资产的价值就可以得到及时的调整。”

不同的企业对不良资产的界定应有所不同,不能照搬其他企业的标准和方式,既不能简单地按照会计方法把折旧到期的资产、技术工艺淘汰后的设备等归类到不良资产,也不能直接把破产清算的企业资产全部核销,否则将会造成极大的浪费。许多不良资产是配置不当的被低估的资源,通过合理分配,就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增加值。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国有企业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实践中,往往存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规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三者之间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滞后,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内部控制不完善,引发如私自处置、暗箱操作等道德风险;

2.企业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只关注企业内部流程审核,忽视了国家法规规范,如报审报批、产权交易等硬性要求,引发行政处罚;

3.国有企业为了满足“大政策”的要求,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小制度”,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实际经营情况脱节,不良资产处置难以有效推进,更无法做到创新。

(三)缺乏内部信息披露平台

不良资产本身具有逆周期性,而不良资产处置与宏观经济具有明显的依存性。一些已经界定为不良的资产,随着经济复苏繁荣,转化为有效资产,因此,不良资产业务有时也被称为“特殊机遇投资”。

但是国有企业在面对不良资产时,往往“底气不足”,不愿“自曝家丑”,即使在内部也不及时披露关键信息,平添了资产处置的难度和风险。经常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各企业不愿披露和分享客户信用评价信息,如果某一客户违约,可能造成系統内几家企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2.对于“疑似”发生合规风险的个人、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的员工等,如果不能及时披露,设立“人防”机制,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道德风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此外,健全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企业追索欠款单位的可执行资产,盘活暂时闲置的资产,在更大范围内发现机会,整合资源。

(四)处置过程的问题

国有企业在实施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

1.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企业惯于采取“三打一拍”(打官司、打折、打包和拍卖)的传统方式,手段单一;

2.不良资产处置成本高。各企业在处置单项不良资产中,由于律师费过高、清算程序繁琐、处置周期长等原因,搁置或者放弃对资产的权益。如某集团公司1986年在新疆设立A办事处(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在1993年以1.8万元购买了某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于1996年上市)。2004年,集团出售了A公司的有效资产,员工由买方接收,A公司停业,只保留了应收款等不良资产,其中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当时为限售股,2006年开始流通)。2009年,A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发现这笔资产时,A公司股东卡档案已经丢失,公司被吊销,无法新设银行账户办理股票第三方托管。为了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集团公司可以采取清算注销A公司,由清算组新设账号,要求返还股票及红利的方式,但是为此付出的法律服务费用要高于股票市值,因此只能暂时搁置。

3.企业未评估不良资产的风险,没有及时处置,造成了新的损失。以清理僵尸企业为例,某国有集团的控股子公司B,2003年被法院判决偿还某银行借款本息800万元,由于B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可执行财产,因此法院无法执行。2005年,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对B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将涉及国税地税问题,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因此集团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018年,某银行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该集团,法院认为集团作为吊销企业B的股东,在企业被吊销后未及时清算,导致该银行的债权无法实现,判决集团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偿还银行本息1350万元。

4.处置不彻底,或者后续管理不当,造成新问题。以债转股为例,如果企业出于美化财务报表,维护员工稳定等因素,而选择债转股方式,就难以有效地消除资产风险,只是将当前的财务风险转换为今后的投资风险,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2016年重启债转股,根据过往经验,规定了“四类禁止”债转股对象:已经失去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复杂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此外,在以资抵债的操作中,也会经常出现债权人忽视所有权证的瑕疵,最终导致资产无法确权并变现的情况。

二、对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科学、有效、务实的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所谓科学,企业领导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要紧紧跟随国家关于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指引,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资产管理制度;所谓有效,是指管理制度不仅要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的审批和流程,还要明确“规定动作”,即在企业面临诉讼、行政处罚、追索应收款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因搁置拖延而扩大损失;所谓务实,内部规章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处置流程,而不是捆绑处置行为,既不能过松,造成道德风险;也不能过严,使得资产处置束手束脚。此外,还要大力提倡模式创新,丰富处置手段。

(二)建立不良资产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

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复杂,管理环节较多,处置周期长,往往还涉及相关责任人的确定等环节,因此有必要建立企业内部不良资产信息库,实施可追溯和可评价的动态管理。对于单项不良资产,应该动态监管三个阶段:一是接收资产时的档案管理,做好资产保全工作;二是不良资产的期间管理,积极寻找实现资产价值的机会;三是资产处置过程及后续管理,确保洁净处置,不留隐患。

(三)企业集团应整合资源,发挥集中处置的优势

企业处置不良资产,可能面临缺乏专业人员、诉讼成本过高等具体困难,特别是当处置资产的收益不能覆盖成本时,企业只能被迫搁置。但是,根据不良资产处置的“冰棍效应”理论,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会随着时间,像冰棍融化一样,逐渐地失去价值,为了避免资产“缩水”,要加速处置。

此外,由于不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些企业即使核销了账面价值,接受了资产损失,也可能因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衍生出其他问题和风险。

因此,企业集团应该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统一平台,用规模来降低处置成本,用“资产池”的体量来吸引投资者,以专业的、市场的方法,创新处置方式、发掘投资价值、提升处置效率。

参考文献:

[1] 《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

[2]《中国式不良资产年度报告,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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