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2018-01-21 10:23刘瀚洋
祖国 2018年24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工智能主体

刘瀚洋

摘要:人工智能发展给当今法律带来极大的挑战,通过对当今人工智能特点的分析,依据人工智能创作时思考的缺乏,主观能动性的缺失,所以本文认为当今人工智能尚不足以拥有著作权人的地位,亦不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也不可能视为作品。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作者得出人工智能很有成为新型法律主体的可能性非常大的观点。作者认为,解决当今人工智能问题方式有大力发展生产力、积累相应的法律实践经验、形成相应的社会伦理基础。

关键词:人工智能 著作权 主体

2016年人工智能击败围棋冠军李世石之后,便点燃了人们对人工智能探索的热情。吴汉东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带来了法律层面上的变革和新的危险,对当今社会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因此,笔者就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对未来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现今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的解决作了浅显的思考,提出几点拙见。

一、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

(一)机器或工具说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版权局就“机器创作”问题提出意见,认为计算机是人创作作品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等同于打字机与照相机。然而,如今时代的计算机的独立性增强,这种规定略显牵强,但仍不失为一种当今合理的解决方案。

国内有学者将此观点发展,如郑戈提出“无论电子人的概念能否得到通过,最终责任承担者都只会是人”的观点。我国郝铁川学者也得出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人工智能是人类的工具,其生存还是毁灭只在人的一念之间。

(二)电子人或法律人格说

2016年智能机器人索菲亚被沙特授予公民身份,这意味着机器人获得了与自然人相同的法律地位。无独有偶,欧盟也在16年提出将自动化机器人划为“电子人”并拥有特定的权利。以上的做法或题议正是在该观点指导下的实践。在该种看法下,人工智能是有能力拥有法律主体资格的机器,可以拥有相应义务与承担相应义务。类似于公司法人,法人作为制度设计的一种,作为非自然人的法律主体,也是历史的产物。电子人或法律人格说是解决人工智能问题的一个流行观点,但缺乏现实的依据,有过于超前的嫌疑。

(三)过程说

吴汉东教授认为“受自然人-自然人集合体-民事主体控制的机器人,尚不足以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质上把机器人看作是人使用的工具,跟第一种观点有一定相同的地方。

(四)人格类比说

Gabriel Hallevy认为人工智能没有灵魂,肉体,真实感情等人类所必须的要素。故人工智能只能有与公司法人一样的地位,不能有与人相同的地位。Gabriel Hallevy实际上是用现行法律,进行变通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观点还有很多,笔者不在这里一一赘述,只就上列几种观点发表一点拙见。总体上来看目前观点有三种:认同说,否定说,现行法律新应用说。实际上,这是关于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的争论。肯定者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类迟早有一天会面对跟人类一样甚至超过人类的人工智能,所以人类要未雨绸缪及时对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作出反应。否定者认为,无论人工智能如何发展它永远只会是人类的工具,是人类发达生产力的体现。所以没有必要也无需将一个工具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主张变通者认为,人工智能发展并未对当今法律体系的冲击大到要改变法律的程度,我们只需变通当今法律就可以解决面临的挑战。

随着人工智在创作领域应用不断增多,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也随之增加。英国是最早规定机器有著作权的国家,其规定计算机生成的作品是在没有作者情况下由计算机生成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该项规定难理解,因为在当今尚未出现可以离开人类从而自己创作的人工智能。

到目前为止,只有一个关于计算机游戏的案件运用了该条例,原告认为被告抄袭原告的计算机游戏,提出本案可以按该条款解决。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原告琼斯(原告的程序员及股东)在该游戏设计过程中扮演主要角色,设计了运行的游戏规则、游戏画面、游戏道具,并参与编写游戏程序的过程。因此,法官认为根據英国版权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该将琼斯视作本产品的作者。本案法官认为,琼斯参与编写该游戏设计,设计了如何获得游戏道具游戏画面应当如何呈现,规则是什么样的。但程序的执行过程中,程序员并未直接参与游戏过程,游戏所呈现出来的画面是计算机自己创造出来的结果。然而,游戏是按照琼斯所设定程序运行,游戏在什么时候该呈现什么样的画面是早就确定好的。不会出现玩家进行同一操作,而出现不同结果的现象。所以,游戏应属于程序员的作品,而不是计算机的作品。

在其他国家的法律实践中,大多认为游戏画面是程序员的作品,并未将其视为计算机创作的作品。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便认定,游戏画面有游戏引擎,按照技能的规则,调取开发商预先创作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该连续画面构成类似电影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游戏中连续活动画面因操作不同产生不同连续的活动画面其实质是因操作而产生不同的选择,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于游戏之外的创作。人工智能如今无法获得著作权,所以说现在没有解决该问题的必要相应的现实基础。但同时我们要意识到,等人工智能有自己创作能力时,才有彻底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的条件。目前任何的解决方案都只能是一时之策,不能彻底解决该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在人工智能并未发展到可以改变当今法律的时候,将人工智能赋予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尚为时过早。因为目前人工智能未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其本质还是工具。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所以不排除未来会出现可以独立思考的人工智能出现的可能性。

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工智能出现后,将人工智能视作新型法律主体才有现实依据。

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性

可著作性是指文字是否可以被认作是作品。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如今人工智能自己分析材料,从而写出跟人类记者一样的文章。照片软件可以把一个人的照片转化为各种风格的图画。这么看来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了,但事实并非这样,以上文提到的DreamWriter为例,它可以在没有人类指导下写出面向不同受众的财经报告,这似乎意味着DreamWriter有自己独立的思考,独立的感情,所生成的文字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我们要注意如今人工智能写作大多是通过算法类比运用设计之初便输入在软件中的模板,进行套用,写出多种多样的文章。以NBA直播报道为例,智能软件写出的直播报道可以假乱真,成功蒙骗了90%的NBA球迷。然而对报道中的语言进行分析,加之以其与之前类似的直播报道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其中模板应用非常普遍,如什么队开局打出什么你什么的比分,取得了什么分的优势双方杀得焦灼,你来我往都有得分比分为什么比什么,什么打出什么的攻击波将分差缩小到个位数等,这些语言带有强烈的模板化意味,都是之前直播报道中常使用的句式 。

由此可见,在当前的科技水平下,人工智能写作只是通过先进算法完成之前常规计算机计算机不能完成的任务。人工智能现在的本质还是工具,与打字机相机相同。因为无论人工智能写出什么样的文章,都是依照人类的要求,通过之前设定好的程序算法进行计算后得出的计算结果,是没有自己的思考在里面的,因此无论如何人工智能写出的文章多么像人类记者的作品,都不可能将其视作有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法是为了将“天才之火浇上利益油”而设立的。很明显,人工智能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有天才之火,所谓天才应是人工智能的编写者,所以现如今的人工智能应是程序编写者的作品,而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自己独立思想人工智能出现之后,人工智能独立创作才成为可能,到时再谈该问题尚为时不晚。

因此本文认为,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方为作品,人工智能创造文字时是否有人工智能自己的思想、感情是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的重要标准。所谓人工智能有自己的思想、感情是指创作该作品时人工智能目的是主观的,而非他人的指使。但当前人工智能只是按照人类的指示写作,写作过程中完全没有主观能动性。即人工智能并不是在自己意愿下完成作品的写作。且目前的人工智能说不上有思考的能力,其创造过程实质上是算法运行的过程。生成物也是算法计算后的结果。

三、对未来人工智能创作问题的思考

我们要认识到的是在未来的某一天一定会出现可以写出自己作品的人工智能,到那时我们该如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呢?

人工智能在开发及使用过程中主要有三个主体,一投资者,二编写者,三使用者。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律重视投资者的地位,认为投资者给予商品开发所需要的资金,应当给于格外的重视。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资金缺乏的国情有关。人工智能能够开发与投资者的投资密不可分,可以说,如果没有投资者投资,那么人工智能不可能被开发出来。因此将投资者视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主体有一定道理。但仍需注意的是,保护著作权是为了将“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投资者没有相应的创意,他们只是提供天才发挥灵感时需要的物质条件。因此将投资者是视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有违著作权法精神。编写者,是人工智能的“父亲”,是创意的拥有者。编写者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父母与自己的孩子。当人工智能有了自己独立的思想时,便像孩子长大后,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那时将人工智能视为著作权人即可。并且创造者已拥有人工智能的专利,再拥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重复享有多层利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主体不可能是创造者。人工智能使用者只是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去完成自己的目的,他没有参与人工智能创造过程中的任何一环,使用者于理不可拥有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

由此可见,人工智能生成物拥有自己的思考之后,将其著作权转移给任何一个人类主体都不适宜。拥有思考能力的人工智能与人类无异,把人工智能认为成法律主体是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文认为,在未来人工智能生成物完全可以成为作品,人工智能也可以成为新的法律主体。但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拥用有的是有限的著作权,从而在著作权法层面上防止出现人工智能失控的情况。

四、对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思考

在现阶段,人工智能尚未拥有自己独立的思考。所以现在便改革法律仍为时过早,并且很有可能会阻碍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不同时代有不同时代的问题和因素。现阶段,最佳的解决办法是,灵活运用当今现行法律问题。其原因有三:

(一)如同上文所说人工智能尚未拥有自己的思想,即生产力尚不发达。就生产力发展才可能会创造出有思考能力的人工智能。只有到那时当今面临的问题才可以彻底解决。

(二)目前解决人工智能问题法律经验尚不充足。人工智能发展历史较短,司法实践中遇到关于人工智能问题案件比较少,没有积累充分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没有解决人工智能问题的伦理基础。人工智能是人类发展史上遇到的新问题,没有之前形成的風俗道德来支持制定关于人工智能法律。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要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力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物质基础。只有出现真正能够思考的人工智能才可以给解决问题提供合理的出路。其次,在法律经验尚不充足的情况下,灵活运用现行法律为解决人工智能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经验。政府也可以出台相应的暂行条例,在实践中探索解决人工智能问题的合理出路。同时,我们应加大宣传引导民众正确认识人工智能,消除对人工智能的种种错误认识。我们也应提出关于人工智能相应的社会架构,相应的伦理理论。通过凝聚社会共识提供解决人工智能问题的伦理基础。

五、结语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相信人工智能所创造出的作品也会更加完善,种类也更加繁多,能够为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服务。本文认为,从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目前尚不是作品。但在未来很有可能出现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工智能,到那时在谈论这个问题尚未太晚。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法学家和法律改革家,要秉持法律一贯的理性精神为处理人与人工智能关系提供合理标准。一个合理的著作权体系,可以让生产关系更好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让天才之火更加猛烈的燃烧。我相信新时代是科技与法律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的时代,是创造者能够更加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的时代。

参考文献:

[1]孙占利.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J].东方法学,2018,(03).

[2]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学,2017,(05).

[3]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2017,(05).

[4]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03).

[5]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探索与争鸣,2017,(10).

[6]袁曾.人工智能的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东方法学,2017,(05).

[7]Gabriel Hallevy, The Criminal Liabi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ntities From Science Fiction to Legal Social Control.[J] Akron Intell. Prop. J.2010(4).

(作者单位:河北衡水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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