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2018-01-22 05:22伊善敏宋思沉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维权专利

伊善敏 宋思沉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关系紧密又存在一定差异。出现的时间都较晚,两者都出自于民法,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有一定的保护,因此两者具有很大的亲密关系。作为较为年轻的两项法律制度,两者都顺应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进步而更加完善。但如何运用两个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首先我们需要分析清楚两者的关系,在运用时能够相互配合,发挥其最大作用。

1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现代社会中有部分人认为知识产权法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其实这种说法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不正当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表示这种竞争的行为是不正当地行为,但在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了限制竞争行为。同样的对于反不正当行为法也同样分为了狭义与广义两个反面来定义,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调节、保护市场交易中的经济秩序的法律,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则还与广告法、商标法等等均有相关。知识产权法与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部分内容有相交叉的部分,但与其他部分均无过多联系,因此在本文讨论的过程中,以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关部分进行分析。

1.1 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统一

1.1.1 立法目的的相似性

知识产权法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对个人或者企业的知识成果拥有的权益进行保护,包括个人作品、商业标记等利益,其中包括了著作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专门针对各个部分的法律组成了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颁布是为了维持市场的平衡,并鼓励创新,对科技的发展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在于对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纠正,保护竞争者及社会的合法权益,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从立法的目的可以看出,两个法律体系都将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作为最终目标,即表示两个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1.1.2 指导原则的共通性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维持市场秩序而服务,而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市场信用非常重要,市场信用的形成又依靠市民之间遵守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不论是知识产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建立在市民遵守的原则上建立起来的,这是民法的基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拥有相同的指导原则,才能达成相同的立法目的,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2 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

1.2.1 权利保护方式的差异

知识产权法是一个自主性更强的法律,在知识产权中,有两个方面的权利,首先是自己或授予他人行使权力,其次若发现自己的权利未经允许被他人行使,则可禁止其使用该权利的行为。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从名称中就能够理解,只有当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才可以采用该法律进行维权,而对尚未发生的事件没有限制的作用。因此,相比较于两种法律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是一个更加具有自主性的法律,他可以相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护,对于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企业或是个人有积极的保护作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一个比较有局限性的,只针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后的事件处理的法律,是一个较为消极、被动的法律。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种法律的权利保护方式是不同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方式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加全面、积极,不同的部分就在于侵权事件发生前可自主地寻求保护。因此,在使用知识产权法维权时,应该积极主动地使用此项权利。

1.2.2 保护利益侧重点的不同

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利益所有人为作者、发明人、商业标志所有人等,与之相应的利益则为相关人员的智力成果,因此,知识产权法的重点在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知识权益。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中,我们均可以看到保护的权利人包括著作者、专利发明者及商标设计者。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为一个经济性的法律,它的侧重点在于维护市场秩序,这个意义在于对国家及社会的利益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三个保护对象,竞争者、消费者、民族和国家利益。然而,在知识产权法中,对于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则只占很小的部分。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侧重方向是完全不同的。

1.2.3 维权主体的不同

在维权的主体方面,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前者为私权,因此只能够是权利人提出使用法律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力量不会参与到里面来。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由于他的保护侧重点是竞争者、消费者及公众利益,在维权时多涉及到的国家力量。可以看出,在两种法律中维权的主体一个为私人,其中国家力量不会主动介入;另一个则是由国家力量主导,起着积极、主动地作用。到目前为止,这种差异虽然有所改变,但是这依然还是存在的。

1.2.4 侵权的判断标准不同

对知识产权法中侵权的判断为,是否不经允许使用,包括复制、雷同等情况。但是不正当竞争行判断标准则是,是否引起市场的混淆,相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评定,较为宽松,范围也更广。

1.2.5 立法技术的不同

比较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同。在知识产权法中,立法时采用列举的形式对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了规定。这就使得权利人在维权时只能寻找法律上列举的条款,行使实施权或是禁止权,对未列举的情况权利人无权行使实施和禁止。例如我国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出租权是没有被列举在权利人可行使的权利里面,那么当有其他人进行作品的出租行为时,权利人无法禁止。修改后的著作法对权力人的出租权进行了规范。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也在改变,这也是时代的需求,但权利人的权利是有限度的,因此知识产权法通过列举形式赋予权利者权利。但与知识产权法不同,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不确定性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通过列举的方式立法。为了确保所有可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能在法律中找到相应处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方式进行立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成果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目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成果或商标都必须是具有独创性或是显著性,对于其他需要得到保护的知识成果,若无法得到相应保护,这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2.1 著作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1.1 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形象

许多人为了营销或其他目的,使用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包装或其他方式,将产品销售出去,不仅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是对他人作品的信誉破坏,造成市场的混淆,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相应的处置。

2.1.2 侵害他人抽象著作权

抽象著作即为著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积累的声誉,他不是特定的作品,但是对于著作者有很大的意义。而抽象著作者权即为著作者对于其抽象著作的支配权力。例如在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虽然作品是仿冒者所著,但是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可能对他人的声誉造成影响,侵犯了他人的抽象著作权,引起市场混淆,这样的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依法处置。相类似的情况还有美术作品的署名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2.1.3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计算机软件有相应的保护规定,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在使用著作权法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可发现,缺陷还是存在的。那么此时,我们应该考虑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著作权法所覆盖不了的范围进行保护,例如软件的功能性使用,还有算法的不正当利用等行为都可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约束。

2.2 技术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2.1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行为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属于恶性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有严重的影响,应从法律角度进行约束。但在我国并没有颁布专门针对商业或技术秘密的法律,因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置这种行为是目前最为准确的做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2.2.2 用不正当手段抢注专利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中,行使实施权利与禁止他人的权利均有规定,那么对于自己的专利,要有申请保护的意识。我国专利实行先申请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就存在一部分人采取窃取、骗取等手段取得他人专利并抢先申请的行为,这属于不正当手段抢注专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约束。

2.2.3 恶意利用他人专利

某些不良经营者为了售卖自己的没有市场知名度的商品,做出假的专利或盗用他人的专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约束。这种行为在市场上较多,例如虚造专利并将假的专利号应用于商品、广告中,给观众及消费者营造正规商品的假象,欺骗观众及消费者损害其利益。还有可能是盗用他人专利,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造成市场混淆。

2.3 商业标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3.1 用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

用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与抢注专利的行为相同。若有人采取欺骗、抢夺他人商标并先进行注册,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在商标注册问题上还存在许多的漏洞,许多尚未有影响力的商标或是未完成设计的商标的保护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2.3.2 故意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行为

目前市场上存在非常多的商品使用与他人相同或是相似的商标,许多消费者容易将其认错。这样的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还对他人的信誉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破坏了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这样的行为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2.3.3 擅自使用商品包装、名称等

许多低端商品抄袭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等,在售卖时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造成商品混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

2.3.4 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商家为了让消费者选择自己的商品,伪造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还可能伪造产地,夸大质量,向消费者传达虚假的商品信息,此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3 结语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目的与指导原则上均相同,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在运用过程中,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其不同,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范围更广,可作为知识产权法的补充法律对知识产权法无法覆盖的行为进行约束。从本文中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情况下均可以得到使用,却正是知识产权法无法覆盖的范围,因此,分析研究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是更好的使用两种法律为人民服务。两者的协同合作使得市场秩序的维护工作顺利进行。

猜你喜欢
著作权法维权专利
维权解难题,英烈归陵园
专利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众议新《著作权法》 版权保护覆盖面扩容,期待相应细则出台
维权去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专利文摘
又来了个打算维权的
葛树春:维权是门技术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