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解析

2018-01-22 05: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档次费率工伤保险

田 利

(410006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 长沙)

工伤是工业机械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作为一种显性的社会风险,需要配置有效的社会资源加以缓解和应对。现代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在追求法的价值适用过程中不断加强了人权保障的实质内容,工伤归责原则逐渐突破“自己责任”和“过失责任”的局限演变到“替代责任”和“无过失责任”阶段。如此,基于法理要义,社会风险共担的保险机制被应用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之中。

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保障劳动者就业安全的专项法律法规,是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事业中的领航之举,不仅综合阐明了立法的目的与意义,还具体规定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实务细则,完善了社会保险制度内容,丰富了社会保障体系结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生产安全。随着时代的发展,为适应社会就业、劳动安全、事故风险等呈现出的新变化,《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施行。本文将具体解析第八条条文内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通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费率这两大核心内容的阐述,使劳动者知晓工伤保险制度在设计过程中的运作机理,真正践行“风险共担”的社会保险制度价值取向,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影响。同时,在现代生活生产方式对“体面劳动”的呼吁及国家“全民健康”的战略指导下,进一释放工伤保险制度功能,将会大大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性、获得感,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路径。

一、关于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基金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制度遵循“大数法则”机理,基金收支平衡是最本质的制度诉求及财务约束。关于平衡又有短期平衡和长期平衡之分,其中追求短期平衡的财务模式为“现收现付制”,这是一种以某一时间段为考量周期,在这一评估周期内,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保持基金平衡,不做结余累积。这种财务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制度运行的初始成本,合理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又能避免陷入因基金积累所衍生出对基金安全性维护及保值增值的现实困扰;而践行长期平衡的财务模式则被称之为“完全积累制”,该模式是以参保人为考量标的,实现的是参保人全生命周期内的收支平衡,既而产生基金的积累结余。巨大的基积累能增强制度抵御风险的效度和力度,也能在参保者之间产生自我激励作用,强化了自我保障意识。如此,《工伤保险条例》“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规定即说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财务模式,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规模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规模为依据,需要支出多少就相应的收取多少,在保障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都能及时、足额、有效给付的基础上不产生基金结余。当然,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是通过企业缴费和国家补助的形式组成,虽然劳动者自身不需要承担缴费责任,但这正是多方主体合理分担社会保险费用的理念体现。那么,如何进一步确定工伤保险的费率水平就是在“现收现付”的财务模式约束下的细化设计问题。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财务原则在价值取向和制度效率方面的考量是先进的,用最有限的资源配置获得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因为在工伤保险制度支出中有短期、长期、定期和一次性支付等不同类型的支出项目内容,其特点不一、需求不同,再加上一些未知的突发变量因素,很难科学测算支出规模,“以支定收”的基础不充分,且没有适当的基金结余,也会使工伤保险制度应对工伤风险的能力削弱。若能适当程度的融入“部分积累”或“阶段平衡”模式,势必会在基金盈余或亏空方面有缓解调节作用,还能增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关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水平的确定

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缴费主体,而基于是否要对用人单位所固有的工伤风险进行考量的差异出发,工伤保险费率有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其中统一费率就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用人单位无论其所属行业面临的伤害风险程度,全部遵循统一的缴费费率核算;差别费率则是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固有的伤害风险程度以及本单位历史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来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水平,体现通过细致划分的方式使保险费用公平负担,也通过激励的方式促使事故多的行业或单位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技术、搞好安全生产。

我国工伤保险将参保单位按照行业不同将其划分为八个类别,分别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2%、0.4%、0.7%、0.9%、1.1%、1.3%、1.6%、1.9%的水平来确定费率。同时,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浮动费率的机制,即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来确定浮动空间(以行业费率为基础上浮两档、上浮一档、不浮动、下浮一档、下浮两档)。这种“经验费率”能促使用人单位积极关注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环境从而降低工伤发生率。但是这一制度要建立在详细的事故统计的基础上,操作繁琐,管理成本大;费率浮动档次少,降低费率的激励作用甚微,企业在成本和利润的权衡下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因此,条例应该拓宽费率的浮动档次,把“若干档次”明确的列出来并以此为据的规定相应的一些惩罚措施,实现以费率为手段的激励作用。

三、关于费率的制定和管理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将“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规定由“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取消了原“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改变了“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一个部门统一制定标准,有利于提高效率、整合资源,力克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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