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

2018-01-22 05:22黄惠馀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权能范畴隐私权

黄惠馀

(523000 东莞市东华高级中学 广东 东莞)

一、民法基本法上对隐私权的疏漏和法律补救

社会上常出现的讨论对于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需要得到明确更正。我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部分仅仅涉及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部分。但是民法通则并没有把涉及隐私的人格权作为法律保护的范畴。这是当时民法通则制定时的局限性和疏漏。民法通则颁布后不久,我国司法机关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补救措施。实施变通解释原则,对于由于泄露公民隐私而造成的个人名誉权受损按照民法中关于公民名誉权的处置方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立法上的司法补救措施有后续颁布的《非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涉及公民隐私保护的法律条文。规定了涉及传播妇女隐私造成女性名誉权受损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内容。而且在案件审理上,我国《刑法》和《民法》都规定了在案件审理和调查中,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内容都须进行小范围审理,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私密权利。

我国从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均对最初《民法通则》制定时对隐私权保障程度不高的缺陷做出了法律层面的补偿。社会上关于国家没有隐私保护法的观念是由于对司法解释理解片面所造成的。

二、隐私权保护内容的法律界定

个人隐私的保护范畴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界定。但在我国具体国情中,公民对于隐私权所涉及的保护内容却有多种理解。比如作为农民,对于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人信息在他们看来并不属于个人隐私,是可以随时和他人分享的信息,不需要刻意保护。事实上,法律明确地界定了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即不引起公共利益侵害事件发生的一切关于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范畴。

(1)私人信息。包括个人全部的身体特征数据信息,生活履历数据信息,以及收入、婚姻状况等数据信息。在一个案例中,医院公开某位受处分的医生曾有精神病史的私人信息,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医院都存在侵害隐私权行为。再比如,医院为创收而公开患者病情作为广告宣传的行为,也属于私人信息侵害范畴。如果有公开散布病人姓名、照片等行为,则医院在侵犯隐私权的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2)私人活动。法律上界定私人活动受保护的范围是以不危害公共利益或与其无关的活动。比如公民的私人交往活动、婚内活动以及婚姻外的异性交往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活动内容也属于被保护的范围。对于这些活动的非法阻挠、打探、宣扬、扩散等行为都属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范畴。某公司两位女职员,由于A举报B在公司财务上有虚假报销的行为而遭到B的报复。B到处宣扬A有婚前出轨行为,造成A在工作单位受到恶劣影响。A在举报B的行为上是合法的;B揭露A的私人活动并大肆宣扬的行为属于个人隐私权侵犯,需要受到民法的处罚。

(3)私人空间。私人空间涉及私人身体部位,私人物品存放空间和私人信息存储空间三个部分。个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涉及身体上不愿裸露的部分;私人物品的存放空间包括个人的住宅,个人箱包以及个人财物存放容器等;私人信息存储的空间包括个人日记本、个人电子邮箱,以及类似的记录个人隐秘信息的载体。

关于女性年龄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的讨论上,有人认为中国法律没有把年龄列入保护范畴体现出中国司法在隐私保护范围上的限制严格。而事实上,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年龄不属于个人隐私。只不过作为被询问年龄的当事人,有选择主动回答或拒绝的权利,在询问方没有恶意的情况下,法律不能认定他是有侵犯隐私行为;反之,如果当事人愿意主动回答的话,那么询问者也不构成隐私侵犯。

三、隐私权是体现个人意志的权能

隐私权赋予公民关于隐私权利的核心权能有以下三点:

(1)隐瞒隐私内容的权能。公民在不危害其他人利益的同时,可以对自己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进行隐瞒,不向他人透露隐私内容。这种权能是在维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属于欺骗范畴。

(2)隐私利用权。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公民有利用自身隐私创造价值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出版自己的传记向读者分享自己个人经历或个人情感信息,以此赚取版权费用和稿费。这种权能为隐私拥有者创造了精神和物质的双重财富。

(3)隐私维护权能。隐私拥有者在受到侵害时可诉求法律以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侵犯。

上述三条权能的原则是隐私拥有者对于自己隐私内容和相关利益有支配意志。在其他人对隐私内容进行打探,违背了隐私人意志的时候,就构成了隐私侵犯。即使在隐私拥有者向其他人分享隐私信息时,被授予人也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信息。法律上规定了隐私权是绝对性权利,任何人都有维护他人隐私的义务和责任。

四、法律对隐私保护的直接性改革

法律对隐私保护上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美国主张直接对隐私侵犯者主张其损害赔偿;英国则间接地把隐私侵犯所连带发生的类似侵权行为作为法律惩治的对象。我国由于在民法制定初期对隐私权的立法缺陷,一直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来维护公民隐私权利。然而,对于非公开性质的隐私权侵害,如非法跟踪、打探私人信息等行为,间接保护很难追究其违法行为。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是社会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必要部分。立法部门应当适时出台对于直接保护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做出最有效的保护。

五、结束语

公民的隐私权同其他司法赋予的权利一样重要且严格。随着社会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保护好自身隐私和尊重他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对隐私权内容的清晰认识有助于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准确选择保护自我利益的对应法律条文;同时,公民也需要籍此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无意识情况下对他人隐私构成侵害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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