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探析

2018-01-22 07:06李红梅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8期
关键词:安全法商家进口

李红梅

(541000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所谓网络进口食品,是指国际间的交易通过互联网,实现某个国家的食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并且这些交易过程网络化、电子化,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具有成本低、周期短、环节少的优点,越来越受到进口食品销售人士的欢迎。2016年,我国通过网络进口的保税商品总额达到256亿元,其中有三分之一的商品是食品类,如此大规模的食品进口,为食品安全以及法律监管带来一定的管理难题。

一、我国当前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

针对于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所采用的法律条文还沿用着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但是其中没有涉及网络进口食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使得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很难对商家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

由于网络进口食品的进货渠道广、多样化,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也有海外代购的业务,使得这一领域出现监管主体缺位的现象。例如,消费者在网上对某一食品下订单,商家在进行商品通关手续时由于检验和入境手续环节多,因此检验人员只对某一部分商品进行检验,对于保税区食品在原材料、产地没有硬性要求,从而出现灰色监管地带。加之海外直邮的购买模式,商家以个人物品申报进关,按照相关规定,检验人员可不对个人邮寄的物品进行检疫、检验,这种渠道流入的食品,监管部门很难兼顾到。

二、健全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对策

(一)完善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食品安全法》添加了相关规定,它要求第三方商务平台对经营食品的商家开展实名登记,并规定了不完成此操作的处罚办法。但是没有对网络进口食品的监管,提出更加细化的内容,例如针对网络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可以采用电子标签还是使用实体标签;以及是否对国外的食品商家进行处罚等,这些都是食品安全法亟需补充和完善的问题。

根据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电子商务法》,从电子商务的领域间接对网络进口食品进行监管,它明确网络商家与第三方商务平台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电子合同的形式,和交易过程出现争议问题的解决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

还要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配套法规,因为《食品安全法》只是规定了原则性的事项,在监管工作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这一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新情况。针对此问题,质检总局在2015年公布相关规定,它明确要求了哪些食品不能通过网络的方式进口,以及域外注册的食品企业必须在国内有合法资质的代理商。由此制定了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完善网络进口食品备案、中文标签等方面的细节规定。因此在食品进口前,需要商家先自行合格自检和完成入关各项手续,然后将申报的信息和记录保存,规范网络进口食品市场。

网络进口食品市场这一产业还处于新兴发展阶段,相应的监管法律和经验还不够丰富,需要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工作细则,提出三个建议:①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框架,完善相关工作细则;②基于监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明确各工作人员的权责范围;③细化监管工作内容,利用先进技术,如电子追踪技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④在监管部门出台相应法规,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范各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电子商务是新型的交易模式,网络进口食品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完成进口交易,这对于监管人员的互联网技术素质有一定的要求。传统的监管工作模式和方法已很难适应当前的监管形势,出现监管乏力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要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通过提升其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随着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的增多,其中对于食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在我国监管人员数量有限的情况下,需要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以此适应新的监管技术工作环境,才能更有效地应对大量增加的网络进口食品订单的挑战。

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基于网络进口食品的监管目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纳入质监局、海关、网络平台审查等部门,在此基础上划分各自的监管范围,设立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此机构的运作方法可借鉴美国各机构、部门之间合作的模式和方法,通过制定和签署跨部门的合作协议,并以此作为协调合作机构的文件保障,明确各部门在网络进口食品监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展开合作的实施细则。

(三)健全执法工作机制

构建网络进口食品风险体系,基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组建食品风险评估机构,并将评估结果修订新的食品安全标准。监管部门(质监局、海关等)将食品的信息反馈给风险评估机构,后者将这些信息整理并利用相关检测技术,构建更符合当下的全国性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并将建立起的食品安全标准向监管部门推广,保障从生产地到消费者全过程的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机构的标准,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办法,如产品召回机制。针对通过非法交易渠道流入我国境内的食品,或者手续不全、流程不清晰,未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入关、检验的,应明确产品召回责任主体。

针对网络直邮商品,并且以个人物品申报入关,依照相关规定无需进行检疫、检验,但是通过加强商户销售信息的监管,增强在这方面的监管主动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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