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大理大学体育教育为例

2018-01-22 08:22张敏丹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大理体质法律

张敏丹

(671000 大理大学 云南 大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越来越强调素质教育,如何实现素质教育,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学校体育立法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建立了以《体育法》为主,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为基础,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学校体育法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

(一)现行我国学校体育法律制度

1.学校体育法律

《宪法》有关学校体育的规定第一章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二章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体育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都有关于学校体育方面的规范。

此外,我国《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中都有调整教育事业的某些方面或某一部分教育关系的规范。但这些法律规范都存在同样的问题,规范具有指导性,实际操作性较弱,也是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无法引起重视。

2.学校体育法规

在学校法律体系中,学校体育行政法规调整范围广,实施效果直接,是实现国家学校体育目标的主要工具,其中包括《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较具体,但该些规范的立法层次整体较低,法的约束力较弱。

(二)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规范性文件比较分散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学校体育法》,很多规范都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但关于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较少,难以达到依法管理学校体育工作的目的。2006年,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发布《学校体育重要法规文件选编》,共收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40个。总体而言,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多以教育部决议、通知的形式下发,法律效力层次低,内容不够系统,结构安排不够严谨,检查监督工作缺位,影响执行效果。

2.操作性差

我国现行有关学校体育的法律规范普遍存在难解、模糊、含混、抽象的特点,实际操作较困难。因此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具体应用到实际中。

3.学校体育执法工作力度小,责任不明确

由于学校体育法律规范的宏观性,导致这些出台的法律很难真正渗透到体育工作中。学校无法实施操作,一旦出现问题,如何进行执法。比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逐地步配齐”。然而,奖励与处罚条款中却没有对此予以法律责任界定。这就是责任不明确的体现。

二、大理大学的体育教育现状及不足

(一)体育场地建设、经费投入情况

1.体育场地建设情况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程建设工作的意见》云教体【2015】31号文件规定,学校大型体育场馆设施交由学校体育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没有体育馆的学校须建有风雨操场,保证生均体育活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大理大学现有室外运动场地面积7.62万平方米,学校室内运动场面积共计2.04万平方米,在体育场地这块使用面积共计9.66万平方米。学校现有15000多本科生,按生均5平米计算,体育场地面积需达到7.5万平方米,因此,大理大学在体育场馆设施建设这块已经达到标准,而且很多场地都在建设中。但是在管理方面却存在较大问题,由于学校处于某些原因考量,体育馆的管理权并未在体育学校,而是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进行管理,一方面违背文件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人员的不专业性以及无法随时满足体育专业学生周末假期进行训练的方便性。实际上,学校在管理上应充分考虑体育学校的需求,最好将管理权交由体育学院,这样才能更专业、更有效率的利用体育馆。

2.学校体育工作经费投入情况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程建设工作的意见》云教体【2015】31号文件规定,学校需按照在校学生生均40元/年的标准设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公共体育课程建设、人才培养、体育科研、运动竞赛交流、评比表彰、体育教师室外劳保待遇支出等。在2014年,大理学院(大理大学前身)制定了《大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大理大学成立了体育运动委员会,校长是体育运动委员会的主任,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经费保障方面有如下规定,学校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学校体育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学校体育工作经费,把每年学生学费总额的1%纳入本年度学校财政预算,用于开展学校体育活动。

据调研,2015年学校体委的经费为731600元,2016年学校体委经费为742000元,2017年学校体委经费为500000元。从数据上看,呈现不稳定拨款的趋势。

(二)公共体育课开展情况

按照《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开齐开足并上好体育课,本科阶段体育课总课时不少于144课时,专科阶段体育课总课时不少于108课时,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和研究生需开设体育选修课,选修课成绩计入学生学分。据调研,大理大学执行的体育课程教学标准并不是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来进行的,目前学校公共体育课112课时,少于要求标准32学时。且大三、大四没有体育选修课。

(三)学生体质测试开展情况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要求,大理大学的体质测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学生不重视、学院不重视,存在敷衍现象

我校每年有部分学生无故不按时参加体质健康测试,在测试中也存在敷衍对付,大四学生较为严重。

2.对体质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学生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第9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但实际上很多学生都不清楚此条规定,学校教务处每年也并未要求体育科学学院提供测试成绩,对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3.对体质测试成绩达不到良好及以上学生,不能参加评优评奖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第9条“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因此,学生处和校属各二级学院要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体质测试成绩达不到良好及以上学生,不能参加学院的评优评奖,更不能参加学校的评优评奖。

4.加强学校体质测试场地及器材的建设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文件云教体【2015】19号和31号文件规定:各地和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环境、设备、场地等条件。妥善处理雾霾、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或特殊自然条件下的测试工作。明确规定学校需建立标准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室,并按照不低于2000人/套的标准配备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器材。按照文件规定大理大学应该配备八套体质健康测试器材,实际上我校的测试仪器不足四套(其中2007年购置的有2套,2014年购置的有2套)2007年购置的仪器缺少50米跑、引体向上、中长跑;2014年购置的缺少立定跳远、中长跑,且两批次的仪器属不同公司的产品,采用的数据采集软件不同,给体质测试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体育课学生权益受侵害情况

近年来,基于学校体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日渐增多,成为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中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引起法律的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困扰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正常体育教学秩序。任何一项运动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在课堂上会发生一系列的事故难以避免。大理大学在公共体育授课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由于保护措施不到位学生从单杠上掉下来,造成轻微脑震荡。也出现过由于场地受限,学生在水泥地上进行授课时手受伤造成骨折等现象。要正确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问题,必须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精神做出全面的阐释。而分清是非、定分止争,妥善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是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善后事宜的核心问题。但由于学校学生、教师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类似事情往往不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学生认为是自己的责任,老师不认为自己有任何责任。

三、学校体育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学校体育是教育的基石,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不仅关系青少年个人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而且关系整个民族健康素质,关系我国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要完善我国学校体育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加大法律宣传,重视学校体育法律制度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在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中普及学校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教师和学生逐步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规定,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发展。让学校领导引起重视,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地方性法规并不是摆设,需真正落实到实际操作中,不但思想上重视,更应该体现在学校建设中,体现在各项规章制度中。

(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中责任的规定不完备,如《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其中规定,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所以各学校很重视学生健康水平的数据,但是试问,针对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过程中经费不足、数据不真实、仪式设备不足等情况,只作要求,并无责任规定。因此,很容易造成学校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所以,我国现行的学校体育法律制度在责任规定是不完善的,只有制度,没有配套措施是很难引起重视,很难落实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对学校体育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体育的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评估、督导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倡鼓励和发挥家长、媒体等的社会监督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责任范围。学校体育工作涉及经费、场地器材、师资、法律执行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各个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学校体育工作起作用是不同的,应该明确界定各自的责任界限。当然,检查、评估、监督也要发挥实际作用,如果只停留在形式那么也无济于事。

总之,本文提出我国学校体育法制建设的建议与对策,对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立法工作和全面推进依法治体强化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及完善学校体育法制的监督、救济机制有很大作用。以此构建一个合理、高效的学校体育法制的运行机制以及一个和谐的学校体育法制的运行环境,逐步完善我国的学校体育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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