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2018-01-22 10:48董卫兴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犯罪分子刑罚

董卫兴

(050000 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 河北 石家庄)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是现代重要刑事制度之一。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缓刑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地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也暴露出若干问题与不足,导致其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率一直徘徊不前。修订后的《刑法》对缓刑制度进行了修改与补充,使之渐趋完善。但我认为,修订后的《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并不是完美无缺了,仍然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而这妨碍了缓刑目的的实现。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

缓刑,一般的说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制度。缓刑最初适用于英国,但仅仅是对某些犯人进行训斥,并责令其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始于原宥,交付监督而释放的一种方式。

2.我国缓刑制度的特征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先决条件。缓刑的基本特征表现为:①定罪量刑;②不执行原判刑罚,但保留执行的可能性;③罪存刑灭。

二、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不够具体,容易造成主观判断

法律规定适应缓刑的实质要件和核心内容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法律理论上讲,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律未作进一步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容易致使法官完全按照自己的主观理解去判断,造成不同法官判案出现了类似案例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

2.缓刑监督考察方面的立法不健全

在我国《刑法》虽然对缓刑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作了列举,且关于缓刑人员监督考察方法的规定都是行为控制方面的规定,但是没有关于促进缓刑人员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就促进缓刑人员悔过自新的作用方面而言,新《刑法》的规定不尽如人意。

3.在从宽处理未成年犯,促进未成年犯改过自新上存在缺陷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成上升趋势,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加强了在庭审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教育工作,但在判处缓刑后对缓刑少年犯在缓刑期间的权利义务的告知工作,以及杜绝缓刑期间的违法犯法行为等多方面工作仍存在不足。由此可见,我国缓刑制度对未成年犯教育工作仍不健全,在从宽处理未成年犯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4.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的缓刑监督规范体制①

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法律和社会的监督,而现实情况:一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时,由于立法上的原因,主要是依赖于法官的认知和判断,在认识上往往分歧较大;二是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社会公众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意见和反映,不可能全面收集,其收集过程也不是完全公开的,因而难以使缓刑的裁量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三、对我国现行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1.对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规定,一般缓刑的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我认为,首先要判断犯罪分子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以下情形:①因过失犯罪的;②激于义愤而犯罪的;③未成年人或者身体残疾的;④现在正就学中的;⑤身患疾病必须长期医疗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亲属无人抚养的;⑦还要应考虑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2.进一步完善有关缓刑撤销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对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撤销缓刑,《刑法》只笼统规定了一个“情节严重”,这十分不利于实务部门具体操作。我认为应当将情节严重加以明确化甚至量化。另外,还需设置一个听证程序来查清被缓刑人是否确实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时倾听被缓刑人的陈述。②可见,将有关缓刑撤销的规定具体化、明确化,并进一步地考察了解所犯情节情况,以此增强法院撤销缓刑决定的正确性。

3.增设缓刑“延长考验期”制度

《刑法》规定了撤销缓刑的规定,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增设缓刑延长考验期。当延长缓刑考验期的措施不足以惩戒缓刑人员时,行为人有继续违反缓刑监督管理的行为,可以撤销缓刑。

4.建立和完善对缓刑犯奖惩制度③

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只有对缓刑犯违反缓刑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的规定,而对违规情节一般、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则除了可以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外,并无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应建立多层次的对缓刑犯的奖惩措施:或予以罚金处罚;或予以减刑并缩减缓刑考验期等。做到奖罚分明,以充分发挥缓刑考验的约束、激励机制。

5.加强司法解释

随着社会迅速发展,新问题不断出现,为了保证缓刑制度的适时性,应加强司法解释来细化缓刑的适用条件,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和审判过程。另外,司法解释还应针对目前新形势,作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资源合理配置情形下对缓刑犯考察及监督工作需要的正确决策。

缓刑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在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却是不能替代的。作为法官只有准确把握缓刑适用的条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刑法》赋予缓刑的真正目的。总而言之,对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地分析认识,然后进行改革与完善,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配备专职缓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缓刑考察规章制度,规范缓刑考察处理程序,将能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注释:

①《刑法》,张炳明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

②http://www.shu1000.com/thesis-59/8FD1DDCE/完善我国缓刑考查制度的建议

③http://www.studa.net/xingfa/060830/16392547.html论缓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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