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

2018-01-22 11:21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经营者价格法律

张 睿

(710061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一、何为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是指企业通过收集足够多的数据,在这些数据之中找出规律,并且通过这些数据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或是识别当前正在发生的事情。在大数据“杀熟”这一事件中,即是企业通过大量收集用户的订单、偏好、年龄、收入等信息,进而对不同的用户或新老用户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如在近期,一位消费者通过某网站预订自己出差常住的一个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380元至400元间,而其用朋友的账号登录该网站查询后发现,该酒店的房间是300元,但通过自己的账号查询却是380元,新老用户之间的定价存在着重大的差异。除此以外,还存在着依据大数据对不同收入的用户执行不同的价格,例如使用某打车软件的甲和乙,呼叫起终点相同的快车,发现平时常呼专车高端车的甲,其显示的价格比平时只用快车的乙略高。互联网经济不断深化的今天,大数据“杀熟”的行为也越来越多。

二、大数据“杀熟”本质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

价格歧视指的是一种具有特殊市场地位的经营者就相同类型的产品,无正当理由向不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以此危害竞争秩序的行为。其在我国的法律中早有明文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价格歧视行为从经济学的理论来讲,可以分为三种,即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以及三级价格歧视。其中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就是每一单位产品都有不同的价格,即假定垄断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并以此决定其价格,所确定的价正好等于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因而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二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厂商按不同的价格出售不同单位的产量,但是购买相同数量产品的每个人都支付相同的价格。一个垄断的卖方还可以根据买方购买量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价格;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对于同一商品,完全垄断厂商根据不同市场上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实施不同的价格。通常来说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较为常见,传统的交易市场中,因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信息获取上较为平等,使得一级价格歧视难以实施。然而在互联网经济的今天,大数据的应用为一级价格歧视的使用提供了充分的可能性——大量采集用户数据进行分析,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处于信息极度不对等的地位,并且利用这种地位,讲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价格定为消费者能够意愿支付的最高价格,并以这一价格讲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从而使得经营者最大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剩余,这是大数据“杀熟”的内在表现。

三、大数据“杀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种权利,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监督权。有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内容分别在消法第八条和第十条中规定。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按照法条的规定,经营者未经同意即通过APP采集用户的数据,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的行为,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依据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图片介绍等对所购买产品或服务进行选择,信息来源单一;而经营者的服务面向广大的用户,用过大数据分析的方法获取信息,信息不对等的条件下,价格歧视难免会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因此而遭到损害。

四、结语

互联网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新兴产物,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而法律因其滞后性使得这些法律问题难以解决。大数据“杀熟”这一事件中,我国对于价格歧视这一法律问题规定较少,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有相关规定。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其对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实行的是市场指导价,不适用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因此,从合法合规角度看,法律其实赋予了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经营策略制定价格的权利,是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围。亦有学术观点认为价格歧视仅适用于经营者而不适用于消费者。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明确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执法者也应健全价格歧视的责任追究机制,从立法、司法、执法的层面处理大数据“杀熟”带来的法律问题。从消费者来说,消费时要做到“货比三家”,充分获取信息,还应明确法律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1]魏雪梅.论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护[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10):27-28.

[2]陆峰.大数据“杀熟”呼唤行业深度治理[N].中国经济时报,2018-04-24(004).

作者简介:

张睿(1993.1~ ),男,汉族,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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