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困境与对策

2018-01-22 12:45
法制博览 2018年26期
关键词:量刑检察官指南

王 萍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永安 366000

一、认罪认罚制度背景下量刑建议制度运行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上的困惑

一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单纯的程序性权力,而是对审判量刑具有相当预决效力的实体性权力。有人认为,量刑权是法官的权力,因此对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心存疑惑,量刑建议时不是那么理直气壮。二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量刑建议要求具有较高的精准性,然而,在缺乏详细的量刑指南与丰富的量刑经验的情况下,要实现这个目标绝非易事,因此有人存在畏难情绪,害怕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三是当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资源捉襟见肘,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签署具结书以及精准量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办案压力,因此有人存在抵触情绪,人为地减少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

(二)质量与效率上的担忧

存在一系列的现实困难,影响了量刑建议的质量与效率:一是量刑指南上存在欠缺。目前,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处的阶段等因素所局限,尚未在全国形成能够统一适用的量刑建议指引规范。二是量刑经验上的缺乏。虽然以往也提量刑建议,但由于主要是一种检察职能的宣示,不要求具有精准性,因此对量刑的考虑往往不致全面细致,所提量刑建议往往比较概括、笼统,当然不会注重对量刑经验的积累。

由于量刑指南的欠缺与量刑经验的缺乏,检察官在估量刑罚时必然需要查询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与其他检察官以及法官沟通交流,内心反复权衡比较,这样势必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司法效率。同时,由于主要依靠承办检察官自由载量,受检察官的学识、经验以及个人偏好的影响,量刑的精准性难以保证,在不同承办检察官以及不同区域间存在量刑不统一、不平衡的现象难以避免。

(三)不当行使权力的可能

当前,对量刑建议的制约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具体的量刑指南;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下,不需要制作审结报告;不需要说明量刑建议的依据与理由等。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辩护人为获取有利的量刑建议,有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检察官的可能性,也难以完全排除极个别检察官滥用量刑建议权。此外,还可能存在两种不当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情形:一是为提高认罪认罚的适用率,刻意降低刑期或适用缓刑以换取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这种情形可能导致量刑畸轻,放纵犯罪;二是为避免放纵犯罪的嫌疑,人为拔高刑种、自由刑的刑期或财产刑的数额,这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正的,也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认可,从而人为缩小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范围。

二、现实对策

(一)正确认识认罪认罚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基本环节,是认罪认罚制度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提出高质量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是不容置疑的。虽然在目前的情况下,要实现量刑的精准性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只要充分参考现有的量刑指南与以前的判例,充分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等各方面的意见,也是可以做到的,不应当存在畏难情绪。虽然精准量刑确实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加大了办案压力,但也应当看到,随着量刑指南的不断完善,量刑经验的不断积累,量刑机制的不断健全,精准量刑的难度会逐步减小,所以也不应当存在抵触情绪。

(二)适时制定全国统一、公认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量刑方法,具体犯罪的基准刑和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等,可以给检察机关可以借鉴、吸收、转化、完善。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不能完全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特征的要求,基于此,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协商,在总结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之上,适时制定全国统一、公认的量刑标准,以统一检法两家的认识,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

(三)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不仅是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而且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只有让各方面参与到程序中来,充分发表意见,使其感到受到尊重,才能使其倾向于接受按程序形成的结果。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无论是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在形成量刑建议前,都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可以以当面交谈、电话沟通、阅看书面意见等方式听取意见,但均应当记录在案,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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