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理念及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2018-01-22 15:11赵伟宏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刑罚时期理念

赵伟宏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死刑的概述

(一)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是以剥夺人生命为方式的处罚,所以称之为生命刑,它也是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也称为极刑。由于它的严厉性,在所有刑罚方法中,死刑最为极致的严厉性是区别于其他刑罚的特征。其特征如下:第一,死刑是对犯罪人生命权的剥夺,而生命是人所有权利的基础,是现在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所以死刑的特征之一就是惩罚性。第二,从最后的结果来说,像其他类似于财产刑的刑罚,在它们的处罚结束后,还可能通过合法的渠道得到一定的恢复。但是相对于死刑,它们行动的开始就意味着结束,是不可逆转的。第三,死刑对于其他的刑罚来说是相当残酷的,与其他的财产刑和自由刑相比,死刑所带来的痛苦要更大,最具有残酷性。

二、死刑理念

(一)死刑理念的认知

死刑就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所创制的第一批刑罚方法之一,所以说死刑的历史对于每个国家来说都是十分悠久的,在这段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我们可以从长河中观察每个国家复杂的变化历程,但具有惊人的一致性,都经历了一个放纵谨慎,残酷轻缓的历程,更有甚者已经彻彻底底的泯灭于历史长河中不再出现。换言之,这段历程的演变就是我们人类社会由野蛮走向文明,由残忍走向人道,由专制走向民主的进化史,而这些映射的同样也是死刑理念自己的进化史。

(二)死刑理念的分析

1.死刑理念的社会分析

一定的社会制度是一定的社会存在的产物,所以社会制度的存在必要有其独特的社会基础,对于死刑制度的解释也是不例外,死刑制度的存在也是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的。所以我们死刑理念的社会分析也就是从死刑存在的社会基础上来分析死刑是不是应该存在又或者说死刑存在的合理与否。而想要分析死刑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就要从两大社会方面来分析。

第一方面就是政治的需要,即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首先,我们都知道法律就是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其建筑核心即为政治权力,代表着统治阶级。法律的不断变革归根到底就是政治方向的不断变化,中国古代兵家讲“兵刑同治”就是说刑罚如军事,说的也就是刑罚就是政治利器的意思[1]。所以说死刑不仅是法律的一部分,也是统治阶级的需要。

第二方面就是一个跟人民群众价值观是否相符合的社会问题。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能引起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的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所以说如果死刑的存在与公民的价值观相悖,那它就是不受人民爱戴和尊重的法律,无疑会有被推翻的危险。在美国,盖洛普组织从1936年开始对美国民众进行民意调查,结果表明从70年代美国公众对死刑的支持率与日俱增,当时的支持率是70%,而1988年更是有79%支持死刑[2]。而在我们中国对死刑的支持率则更高,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我国的报应观念和治国者对死刑的推崇是分不开的。

2.死刑理念的价值分析

我们首先要了解价值,刑罚的价值就是刑罚相对于社会有用并且是社会所追求的东西。所有的东西存在都是以其自身具有价值为前提,而死刑的价值就是其内在的生命。所以死刑理念的价值分析就是根据价值论来对死刑的正当性,存在的价值性来进行分析。

现在我们根据刑罚的正当性分析死刑的正当性,首先是死刑的公正性,不管是从报应的角度看还是从现实等价的角度看它都是具有公正性的。这个是不存在争议的。

其次是死刑的功利性,它包括真效性,有利性,节俭性,经济性四方面。死刑的巨大威慑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都体现了其真效性[4]。有益性就是死刑保护的权益要大于剥夺的权益。而节俭性体现在对犯罪人的再犯能力的杜绝,经济性体现在死刑的执行上。

最后就是死刑的人道性分析,人道是对生命的爱护,对人的关怀。

(三)死刑理念的重要性

死刑理念是基于对死刑的使用,死刑的存废等一些根本问题的理性认识,现在中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为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也推进了制度,体制的改革,而要想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新的死刑制度,离不开死刑的理念,案件的审理程序及运转更是需要先进的死刑理念才能构建好。而且能促进社会治理观念和能力的全面提升。死刑的慎重性理念更体现了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

三、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

(一)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

1.中国死刑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律向来以“重刑轻民”而著称,而中国的死刑更是受统治者所青昧,中国古代的死刑残酷,是世界各国所罕见。虽然中国没有摆脱“酷刑亡国”的厄运,但是死刑制度在历史的推进中得到了发展。

首先是奴隶社会时期。中国在进入奴隶社会后,身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们为了维护统治,镇压反抗,大范围的使用死刑。夏朝产生了死刑连坐制度。商朝是奴隶社会逐渐成熟的朝代,在死刑的适用上犹有过之,创设了许多骇人听闻的刑罚方法,还扩大“炮烙”等杀人手法,并进一步继承夏朝的连坐制度,加大了其范围。而由商朝转入周朝之后,标志着我国奴隶制社会进入成熟期,由于盛行的是宗法等级制,所以当时的死刑也呈现出等级的特色,它会针对不同身份的人和不同的罪行而设置出不同程度的死法。随后进入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时期,就是春秋战国时代,而此时的死刑也出现了新的方法,比如“戮尸刑”,因为当时处于社会的激烈变动时期,新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镇压旧势力的反抗,刑罚的严厉程度也更进了一步,波及范围也更广。

然后就是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了,在秦统一六国之后,它大力推行以法治国的理念,为了高度的中央集权,死刑的方法更加多样,据不完全的统计,当时的刑种就高达八十种以上,而涉及生命的就有十九种之多,而我们所熟知的五马分尸,腰斩,斩首示众就多出自于秦朝[5]。汉朝总结前朝的教训,对刑罚进行改革,死刑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民族大分裂大融合的时期,因为每个势力的不同,死刑的方法也不同。在经历了这个动乱的时代之后,我国迎来繁荣时期,就是隋唐时代,此时的中国是封建制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的鼎盛时期,死刑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其残酷性也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

最后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了,它的起始点就是鸦片战争以后,当时的中国受外国侵略,受到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观念的影响和压力,中国的死刑开始改革,结束了中国沿用数千年的等级制,这也就标志了中国死刑向着近代化转变。纵观我国各个时期死刑的转变,在形式上有增有减,有分有合,都是建立在封建私有制基础上,为剥削阶级服务的,但总的来说是一个由残酷走向文明的转变。

2.中外死刑制度在不同时期的对比

我们先从外国的奴隶制时期说起,外国奴隶制时期的死刑的运用也是非常的广泛,但与中国相比,它的不同是死刑被更多的赋予了神的色彩,起初奴隶制的死刑是为了祭祀神灵,而在黑暗的中世纪时期,死刑的适用就附有两种意思,它除了去惩罚罪犯的恶行,更是为了去平息神的怒火。

随后就是欧洲的中世纪时期。与中国相比,此时的欧洲是更为黑暗的,对于欧洲的权贵们,他人的生命就是蝼蚁般的存在,他们以滥施刑讯和野蛮死刑而闻名,其中尤以英国最为突出,在18世纪英国仍然通过立法以屠杀群众的方法去保护他们自己的财产,当时的死刑罪名就高达200多种,罪名涉及方面无处不在,甚至一个因砍到装饰用的树木就要被处死,比任何国家都要残忍冷酷[5]。

经历了中世纪的黑暗,欧洲迎来了光明的近代时期,此时的西方国家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封建专制的的局面被打破,整个社会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由思想家们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口号深入人心。这一系列的变化也催化了刑罚制度的变化,逐步走向文明化和轻缓化。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知道中外死刑制度的发展轨迹大致相同,他们的理念都是由野蛮走向文明。就是在发展先后上有所不同,中国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与欧洲的死刑制度发展是不相上下的,而在封建的某一时期更是超过了欧洲的发展。而在近代化进程上,中国的思想启蒙开化要晚于欧洲,死刑的变革没有西方国家的进程快,在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方面要落后于西方国家。

(二)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1.目前中国死刑制度的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革,建立了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政权,我们在总结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并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理念后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早在建国之初,毛主席就提出了“杀人要少,但绝不废除死刑”的思想,而在这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坚持奉行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死性政策[6]。我们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对死刑采取审慎的态度,从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九,不断的减少死刑罪名和限制死刑。在适用条件上我们加以限制,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适用对象上也严格加以限制,并独创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在适用程序上我们也有严格的规定,也限制了死刑的数量,执行方法上采取了注射死,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犯罪人的人权。

2.中国死刑制度与外国死刑制度的对比

中国目前阶段与外国相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立法上废除死刑,或者在司法上不判决或者不执行死刑。而在我国死刑的罪名还是比较多的,虽然在不断的限制死刑,但在死刑适用的范围上,死刑的罪名上仍具有差距。而在死刑的存废的问题上更是与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存在不少差距。

3.中国死刑制度存在的相对合理性

我国目前死刑的存在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导致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是多方面,我们可以从多角度分析。首先从历史角度来说,在中国传统的价值观里,死刑由于复仇习惯极具正当性的。再加上封建专制思想对人们的长期奴役,使得人们对死刑的认识多在感性认识上,这种认识易被情感所左右,配合着统治阶级的大力推崇,使得中国人形成死刑就应当存在的传统思想,不易改变,导致我国能够废除死刑的精神文明没有达到要求。从我国国情出发,目前的我国正处在关键的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人口流动增大,随之而导致的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各类暴力犯罪严重,人民群众对生活的安定性有着期待,所以需要死刑的威慑力来震慑犯罪,预防犯罪[7]。在从我们物质条件出发,任何制度都是随着社会得到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存在是制度的基础,制度是社会存在的产物。而死刑的存在与否取决我国的社会实际条件。虽然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十分迅猛,实力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物质生活条件不足以满足我国能够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综上所述,虽然死刑的存在是不合理的,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会发现,我国死刑的存在是具有相对合理性的。

四、中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一)死刑理念的完善

当前中国死刑制度的变革想要成功,就需要正确的,先进的死刑理念,曾有学者提出,死刑观念尤其是民众的死刑观念确实地影响到死刑立法与司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死刑改革乃至死刑废止的进程,而死刑观念的变革就需要正确的,先进的死刑理念来引导[8]。死刑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死刑的非常性和适用死刑的慎重性给予了我们六个字的引导,分别是理性,宽容,人道。

(二)中国死刑制度立法的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死刑制度的又一发展,同时我们也发现我国死刑制度立法还需改善的地方。第一,需要改善的是对死刑适用条件的标准清晰化。1997年《刑法》死刑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国家对其设定的标准是抽象化的,无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接轨》[9]。所以要对死刑的适用标准进行整改,使得死刑不被过度使用。第二,完善死刑罪名。死刑罪名还需进一步废除。比如,此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仍然保留了运输毒品罪的死刑,运输毒品罪的死刑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毒品犯罪中,死刑的打击对象应该是最大获利者,但运输毒品罪并非前者,并且以云南为例,据统计运输毒品案件占毒品犯罪案件的比例高达80%以上,这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罚的浪费。第三,完善死缓制度的适用标准,死缓的标准和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存在混肴,界限模糊。第四,立法上要大量废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第五,提高死缓制度的地位,加大死缓制度对死刑的限制作用。

(三)中国死刑制度司法的完善

中国死刑制度司法的完善在于:第一,完善对死刑适用的标准,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与死刑制度的立法相适应。使死刑得到正确的适用,实现我国存在死刑,但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第二,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和职业素质,要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完善司法解释,对于司法解释,要采用适当的原则,采取限制解释的方法进行明确的司法解释,禁止类推方法,以免扩大死刑适用范围。第四,扩大死刑缓期的执行制度。与立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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