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伦理视角下“被让座”悖论研究*

2018-01-22 15:30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道德规范悖论

江 艳

九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九江 332005

“被让座”现象在当今社会中经常可以见到,也正是因为如此,这一现象也逐渐走入了伦理研究工作者的视野。深入研究“被让座”悖论的本质内涵,理清“被让座”悖论对社会行为主体带来的道德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被让座”悖论解悖之理论路径是当前伦理学界所重点关注的话题之一。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一定的探索,以期能对“被让座”悖论困境的认知和消解有所裨益。

一、“被让座”悖论的基本内容

“被让座”作为一种道德现象,是与“让座”的道德现象相对而言的。按照中国传统美德的要求,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的人在遇到老年人、儿童、孕妇、病人、残疾人及其他比一般人更需要得到座位的人让座。这是人与人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因此,从底线伦理的角度看,“让座”是现代公共生活中的一条重要规则。所以,从坚守底线伦理的规范性要求来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让座行为是必须的,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反之,在出现需要让座的时候,那些更需要座位的人(如年迈者、行动不便者)没有得到座位,而那些可以不需要座位的人(如正常的年轻人)占有座位却不让座,按照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公众的评价就会认为正常的年轻人应该给老年人或者行动不便者让座位,否则,在他将在道德评价上陷入被动,很可能就会被定性为一个“没有爱心”的人,甚至是“没有道德”的人。另外,他的这种行为还可能会产生负面的连锁反应,可能成为他人模仿的对象,最后导致社会不和谐。

既然“让座”是人人应当遵守的社会基本行为规范之一,为何会有“被让座”现象的发生呢?从伦理发生学的角度上看,真正符合德性要求的“让座”发生的依据首先在于道德行为主体对让座行为有着德性方面的认知与认同。这就意味着个体要有一定的道德认知,即认为给有需要或比自己更需要座位的人让座是一种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德性。其次,个体还需要一种践行“让座”等基本底线伦理规范要求的能力。这里的能力主要指的是一种主观意愿或意志。即个体知道在某些情况下,让座是应该的,但是还需要个体主观方面愿意去遵守、执行这一规范要求。一般来讲,绝大多数人都知道在公共汽车上给老人让座是应该的,但是发生年轻人不给老人让座的现象却比比皆是。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这些人不愿意执行“让座”这一行为规范,而不是他们不知道这一点。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让座”行为都是真正意义上符合德性要求的,符合底线伦理规范的呢?答案当然是“不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让座”现象,有一部分实际上是“被让座”的。如一辆拥挤的公交车上到站后又上来一名白发苍苍的老人,但并无人有意让座,老人只能艰难地搀扶车上座位的椅背和扶手。后来公交车司机一直重复提醒车上乘客为老人让座,直到此时才有一名年轻人起身让座。抛开道德层面的认知,从个体具体行为的层面看,“被让座”的结果是“让座”,即更有需要的座位的人得到了座位。但是从道德的角度看,此时发生的“让座”行为本质上是“被让座”的性质。因为“让座”行为并不是这位年轻人自动自发产生的,而是在公交车司机反复提醒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这一“让座”行为很有可能就不会发生。

从理论上看,“让座”的行为应该得到德性的结果,但是有时候“让座”的行为结果并非是具有德性的结果,这种情况我们就称之为“被让座”的悖论。这种“被让座”的行为和现象是我们努力消解和避免发生的。

二、消解“被让座”悖论的理论路径

消解“被让座”悖论是当前伦理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确定合理的伦理底线、增强道德主体的道德行动能力、考量道德情境的具体性等理论路径来对“被让座”悖论进行逻辑解悖。

(一)确定合理的伦理底线

有的学者认为,个体行为的道德性评判受到社会所普遍认同的行为规范的影响,“公共生活空间中流行的普遍的、外在的行动规范,成为公共道德行动不充分的理由根据”,因而“让座的道德行动是被事先规定的,必然会发生的,因为,对于行动主体的能动性而言毋宁是‘被让座’”[1]。所以要消解底线伦理悖论,首

先要在“被让座”悖论语境中明确回答“人们应当遵守什么样的底线伦理”这一基本问题。因为要消解底线伦理悖论,一个关键的要素就在于建立起正确的底线伦理的认知。有学者研究指出,“任何一个完整的悖论都可以解析为三个部分,即由以导出悖论的前提、导出悖论的逻辑推理形式以及表现为矛盾性的结论”,而底线伦理悖论消解的切入点,就是“在由以导出悖论的前提”即“特定的认识共同体‘公认正确’的前提方面”[2]。这一前提自然是包括了行为主体对社会道德基本规范,如果社会道德基本规不合理,很有可能就会导致道德行为主体陷入道德行动的困境之中。许多道德悖论的形成都是对道德主体的行为的评价之依据来自两个相互对立的标准,即“从截然相反的角度或方面对于同一个行为做出了两种相互对立的道德评价”[3]。所以这也就是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回答什么是底线伦理的内涵,底线伦理包含哪些内容。因为,只有明确我们在生活中所应当扮演的伦理角色,才能判断某一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与要求,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符合或者在何种程度上背离,才能对社会中的底线伦理悖论现象进行合理的分析与评价。在“被让座”悖论解悖的过程中,必须重新确立应当让座的道德标准,要对为何要让座、何时应当让座和应当向谁让座等问题给出充分的回答。这实际上就是要确立起受到公众一致认同的伦理底线。当然,在制定合理的底线伦理的时候,我们要充分考虑到伦理底线的全球范围的普适性,因为底线伦理的规范对象是全体人类,同时,我们也不可以去否定各个国家、地区、民族的道德底线的特殊性,因为这些特殊性的差异性的道德底线是维系该国家、地区、民族有序和谐的重要保障。

(二)增强道德主体的道德行动能力

从道德主体的角度看,强化道德主体的道德认知,提高道德主体的道德自觉性是破解底线伦理困境的重要途径之一。虽然个体行为的道德性与社会规范是紧密相连的,但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公共道德行为发生。的确,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在缺乏主体能动性的前提下,在对行为主体的道德要求面前就是一张苍白的白纸,但是并不能说因为社会道德规范对“让座”行为的事前规定性,就认定行为主体的行为是“被让座”。因为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规范有可能与行为主体对道德行为的主观认识是一致的,并且行为主体有践行道德规范的意愿与能力的时候,那么尽管我们在公共汽车上张贴“请为老弱病残孕幼让座”和“爱心专座”的标志,行为主体的让座行为一样会发生,那么此时的“让座”行为就是具有德性的“让座”行为而非“被让座”行为。相反,如果行为主体没有践行道德规范的意愿与能力,那么在社会道德规范的压力或制约下则有可能会发生“被让座”的行为。

从道德的角度看,要使得“让座”行为具有道德性,就必须是行为主体在自己的自觉意愿的能动性条件下所发生的行为,即行为主体认为为更有需要座位的人让座是其自愿遵守的行为规范,并切实在实践中身体力行这一规范时,这时的“让座”行为才是具有德性的。否则,在任何其他条件下发生的“让座”行为,如是在司机的反复提醒下发生的“让座”行为,或是害怕被媒体曝光而影响自身声誉而发生的“让座”行为[1],亦或是惧于社会舆论的道德压力而发生的“让座”行为,等等。这些都是“被让座”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暂时上满足的维持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但是其能量是有限的,并且这些“被让座”行为都不能体现行为主体的道德性。如果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不是从自身的行动理由出发,不是自身对道德规范的主动确证并外化于行,而是外在各种各样力量作用下的行为,便会使“让座”行为陷入了一种现实的德性悖论。因而,加强行为主体的道德认知能力与行动能力建设,是破解“被让座”悖论的内在途径。

(三)考量道德情境的具体性

破解底线伦理悖论不仅需要有合理的伦理底线,还需要将消解的视角置放于产生底线伦理困境的道德情境的具体性方面。从底线伦理困境产生的具体道德情境来看,不同的道德情境对于判定行为主体道德性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脱离具体的道德情境是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信念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原因”[2]。在道德主体的道德情境考量中,我们需要充分关注底线伦理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基本的道德规范都必须被机械地遵守,特定的道德情境对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选择与道德反思有着特殊的要求,主要其行为选择的结果是有助于“善”的更多增加,有助于“爱”的更好实现。例如生病的青年在乘坐公交时可能比一般的老人更需要座位,对其没让座的行为公众就不宜给予职责,相反应该给予谅解和关心。因此,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道德行为主体需要运用其道德智慧,具体地分析道德情境对其行为的德性要求,而不必去拘泥于一般的道德规范。因为“那些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总是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而来的,它舍弃了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不能穷尽千差万别的具体,所以适用于一般的道德原则,并不能在具体的道德境遇中,提供行为选择的正确导向。”[4]当然,这并非是要否定具有普适性的底线伦理准则,相反,普适性的底线伦理准则是每个道德行为主体所应当遵守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道德行为主体在实践中,不能机械地遵守底线伦理准则,而需要将底线伦理准则的精神与具体道德境况有机结合起来,进而做出符合具体道德境界需要的道德行为,这样道德行为主体才不会陷入底线伦理的困境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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