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2018-01-22 16:21束仁杰贾丽波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缔约合同法契约

束仁杰 贾丽波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新常态,社会主义建设也进入了新时代,人们在经济贸易中更加重视契约精神的实践。在现代合同法中更加强调了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性。作为现代合同法的灵魂,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有着崇高的地位。

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内涵

契约自由原则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契约的缔结需要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可以实施。契约自由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自由:

(一)缔约合同方面的自由

在现代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具有与他人缔约合同方面的自由,这是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表现,也是现代合同法中其他方面自由的前提和保障。

(二)在缔约人选择方面的自由

在现代合同法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缔约合同过程中,应该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缔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这就要求在市场中,具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市场中存在完全竞争,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多个选择,避免造成大企业垄断的情况。

(三)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在现代合同法中,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以及宪法要求便可以获得法律的承认,产生法律效应,获得法律保护。这给予了合同当事人充分地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缔约环境的要求,根据合同实施环境相应的增加附加合同等内容,确保合同的成立和实施。

(四)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现代合同法中,合同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可以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在契约自由原则下,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就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条件等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在当今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更为追求效率。契约自由原则能够有效提高合同的履行效率,对于现代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五)当事人确定合同效力的自由

在契约自由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要求,赋予合同相应的效力,不受国家的强制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意志对合同的附加条件和附加期限进行自由规定,可以对于存在商业欺诈行为的合同不予承认,可以对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进行相应的约定,同时还具有变更、撤销相应合同的自由。当事人在契约自由原则下具有上述自由,有效促进了现代合同法的订立和履行。

(六)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自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只需要遵守合同中的约定,但是不受国家法律的强制约束。例如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也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要求向第三方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合同当事人存在转移财产、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中止合同的履行,合法维护自身的经济权益。

(七)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自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为合同履行环境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按照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

二、现代合同法发展现状

(一)合同中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行业都出现了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垄断企业在与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情况,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双方地位不平等,不符合契约自由原则,严重损害了非垄断企业是经济权益。

为此,在现代合同法中,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是针对公益性事业的合同,其选择缔约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缔约方的资质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其次是对于合同内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限制,大陆法系是推出了情势变更原则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英美法系是规定了合同落空的内容。最后,对于合同的形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进行合同登记,避免口头合同的不严谨导致合同双方权益受到损害。

在现代合同法发展过程中,我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经济知情权,保护合同双方的商业秘密,在诚实信用原则下,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附有保密等义务。同时,对于合同的解释也应该根据客观情况,而不应该基于合同一方的主观意愿,可以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出现独立的民事责任

在契约自由原则下,对于合同责任的赔偿通常是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因为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在现代合同法中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者故意地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独立民事责任的出现是因为当前合同在开始订立到完成订立并开始履行这一阶段,合同双方的行为不受合同约定的条件约束,容易导致合同某一方的利益受损。通过法律强制规定,可以有效弥补这一阶段合同的“缺席”,实现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开始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成的“全过程保护”,也有助于合同双方在诚实信用原则下进行交易,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都具有相对性,只针对合同订立双方具有合同效力,而且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性质。但是在现代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有效提高了现代企业的运行效率。

以人寿保险合同为例,其本来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但是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保险公司却需要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这一现象突破了现代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其在当今社会具有更强的实用性。

三、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运行中的作用和地位

在当今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了新常态,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现代合同法的灵魂。

(一)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合同法其他原则实施的前提条件

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起着总领的作用,是现代合同法中其他原则实施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缔约过程中,就无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导致在合同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中就会存在一方压制另一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导致垄断企业壮大,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契约自由原则,就无法实现现代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市场交易工程中不诚信行为增加,使得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由于契约自由原则的缺失,合同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合同内容的权利,没有对对方当事人情况的知悉权,增加合同履行阶段经济纠纷增加,严重影响着市场运行秩序。

如果没有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根据合同履行条件协商合同的效力,就会大大降低现代合同的履行效率,增加市场交易难度,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

如果没有契约自由原则,会严重阻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止损行为。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及时撤销合同以及对合同进行更改的权利,无形之中增加了合同撤销的手续和时间,延误了合同撤销的时效,导致企业经济效益损失增加。

(二)契约自由原则可以帮助现代合同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免受国家政治干预

现代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赋予了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一系列自由的权利,避免了企业事事都需要政府部门审批,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行政效率。同时,契约自由原则可以使得市场在现代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减少了国家政治对于现代企业的干涉,给予其充分的自由。契约自由原则对于现代合同法的自由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价值,是现代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

(三)契约自由原则可以有效保障市场竞争自由

现代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订立合同,有效避免了垄断企业独占市场,损害其他非垄断企业的经济利益,有效保障了市场竞争自由。同时,契约自由原则下,现代合同法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原合同进行调整,有效保障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保障了市场竞争的自由。

(四)契约自由原则可以有效防止第三人对现代合同的非法干预

契约自由原则下,合同需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协商,在双方都同意合同内容的前提下才能够订立。这一原则避免了第三人对合同的干预,合同的订立必须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现代合同法中合同自由的体现。

四、结语

契约自由原则自1804年产生以来,一直是合同法的灵魂。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对合同法的订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合同法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增加了独立民事责任的内容,同时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这都对传统合同法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不可否认,契约自由原则依然是现代合同法的灵魂,在现代合同法中起着总领作用,是现代合同法中其他原则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保障。正确认识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的地位以及作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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