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挥公证在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2018-01-22 16:21张文静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益性公证

张文静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广东 深圳 518000

去年伊始,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该意见),该意见中就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要求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事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条件困难或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公益性的法律咨询、辩护、公证、代理、司法鉴定等公众法律服务;从事各类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上述意见中强调,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实现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上述意见中也提出了分类指导原则,即服务为民、保障权益,统筹城乡、强化基层,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因地制宜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强调拓展各项公共法律服务的领域,进一步引导广大法律职业者尤其是律师、公证员及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益性的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普法宣传及法律文化活动;二是法律援助;三是公益性法律服务;四是人民调解;五、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公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一种公共法律服务,更应主动顺应潮流、积极应对挑战,拓展公证法律服务的新思路,努力争取更快发展,为构建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进一步提升公证法律服务能力,贡献更大力量。结合公证工作的特点,公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在构建公共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一、加强公证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公证文化的宣传

加强公证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主要是要创造条件、寻找时机,借助庆祝公证法实施、12.4法制宣传日、人民调解宣传月等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公证法律知识普及活动,争取把运动式突击检查被动宣传转变为循序渐进常态式主动宣传,逐渐唤醒公众的公证法律意识,让人民群众了解公证、认同公证,才能更好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可以加大开展公证进社区、进街道、进学校、进企业、进工厂等活动的力度,在宣传公证法律知识的同时开展公证处开放日活动,邀请市民来公证处参观,实现公证人员走出去,当事人请进来。通过传统媒体、报纸及微信、微博等新型网络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公证知识的普及和公证文化的宣传活动,尤其加强公证服务的正面报道,传播公证正能量,将公证行业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典型案例、热点话题进行报导,让人民群众走进公证、了解公证,从而树立公证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夯实公证的公信力。

二、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加强公证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动合作,在办理与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抚恤金、赡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时,对于经济条件困难且符合减免公证服务费的当事人,积极引导其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对于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予以减免相关的公证费用。确实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公证机构也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而后再报送法律援助机构补核。同时要提高公证法律援助的质量,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检查工作,对重大、典型、疑难的援助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与此同时还可加强公证法律援助的回访力度,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反馈,切实解决具体问题。公证机构应当定时统计办结的公证法律援助的数量,对于年度内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较多的公证员或当事人评价较高的公证员应当予以表扬。

三、积极开展公益性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应当有社会担当,要通过向人民群众提供免费的公证法律咨询、开通免费的公证法律咨询电话、开展各种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提供上门服务、节假日预约办证、减免公证费等各种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证公益性法律服务。针对不同的人群,开展免费遗嘱公证,比如为低保户和年满65周岁的户籍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开展涉及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公益性公证活动,为重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公共投资及民生问题的措施落实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比如新开楼盘的摇号选房公证、毒品销毁过程的现场监督公证、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听证会代表人选的遴选抽签活动、福利彩票的开奖活动等。公证机构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公证的社会效益,增加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四、积极进行矛盾纠纷的公证调解工作

公证工作中本身也涉及到纠纷的调解工作,对一些有涉及群众矛盾纠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在办理公证前、办理中甚至公证书出具后,应当事人的要求都可以进行调解工作,公证员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在公证事项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从而达成协议,化解纠纷。此外,公证活动本身的非诉特性也符合人民群众厌诉的心理,而公证的职能定位、社会认知及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专业优势也可弥补人民调解的不足之处。公证调解工作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坚持合法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公证在人民调解大机制中的作用,加强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对一些复杂的公证事项,必要时还可以设立联动调解机制,在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对于一些涉及公证事务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自愿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也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公证,出具公证书。

五、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开始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进一步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和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公证机构通过参与法院的司法辅助事务,进一步加强了与人民法院工作的对接和合作,更加畅通和规范公证机构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实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联合协作优势互补,进而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专业高效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大程度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进一步发挥了公证在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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