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

2018-01-22 16:21谭文玉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电力设施加害人电力设备

谭文玉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娄底供电分公司,湖南 娄底 417000

电力设施是电力系统实现安全运行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电力系统实现发电、输电、供应电的前提条件。一旦电力设施的任何一个部分遭到损坏,势必会对电力系统整体的运行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如引发电力供应或者使用发生中断情况。如此一来,将会对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严重阻碍,也将会对人们日常的用电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通过加强供电企业电力设施法律保护力度,基本上能够规避上述问题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切实可行的电力设施保护法律规定能够预防电力设施运行风险问题,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必须予以重点制定。

一、现阶段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效能低下的主要表现

首先,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立法薄弱。即便是国内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在法律制度立法环节处显得较为薄弱。并未结合时代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情况进行合理改进,立法力度不足。

其次,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实行力度低。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方面,缺乏程序性,关于争议处理办法及程序的规定亟待加强[1]。

最后,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举个例子来说,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主体之间存在矛盾。如《电力法》明确规定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者种植物等行为必须予以处理,并交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其他规定交代供电企业需要依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种植物进行合理处理。由此可以看出,电力设施保护主体难以确立,比较分散。

二、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司法领域存在的适用误区

(一)盗窃、损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法律界定

根据《刑法》规定,一切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都存在触犯刑法领域二重罪名的可能。但是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在法律层面的界定存在一定不同。如侵犯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条件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法律规定的时候,需要结合上述方面界定盗窃、损坏电力设施行为,不可将二者混淆化进行处理。然而目前将二者混淆化处理的案件层出不穷,必须予以及时解决。

(二)部分法律法规的适用标准存在差异

《刑法》中关于盗窃或者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中的证据采信、犯罪界定等方面的可操作性较低,且对于重大侵害案件的处理力度或者法律执行方面理论性较低。如此一来,使得供电企业、公安部门以及法院等地对于电力设施法律保护的认知度存在较大差别。举个例子来说,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将已经立案处理的案件送入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究其原因,主要因为各个部门对于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的认识度不统一而造成的[2]。

三、加强现行法律体制下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的相关对策

(一)强化行政法律保护力度,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现阶段,电力设施的法律保护问题主要以行政执法保护为主。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需要把握住以下几点:一是致力于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对于当地电力设施损害行为较为严重的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可以通过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它名义、形式的组织,发布关于各类损害、盗窃等一切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通告、规定等,严格要求加害人终止侵害行为。二是当执法人员发现行为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出现法律禁止行为的时候,即刻向行为人发送隐患通知书,警告行为人,如果行为人拒绝接受隐患通知书,相关人员应该以公证送达的方式将这一行为记录下来,留为证据[3]。

(二)强化民事法律保护力度,严管盗窃、破坏行为

民事法律保护的界定范围主要是针对盗窃、破坏等未形成犯罪的行为。实践过程中,对于加害人有损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供电企业基本上可以通过协调的方式与加害人进行沟通,要求加害人照价赔偿或者恢复原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电力设施的损害问题。具有以下情况的损害行为可以用上述和解或者调解的方法进行解决:

第一,加害人的行为属于主观性过失行为,虽然加害人主观方面属于故意而为,但是加害人对其的错误行为有良好的认错态度,可以利用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行为,且加害人愿意立即终止这种违法行为,并予以一定补偿。

第三,加害人愿意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且态度端正,可以和解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加害人态度恶劣,毫无悔过之意,与供电企业的抗争性较强,不适用上述解决方法。从整体上来看,利用和解或者调解等方式解决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有利于快速解决矛盾、纷争问题,具有一定的实施意义[4]。

(三)强化刑事法律保护力度,绝不姑息违法行为

当前,破坏电力设施的情况实属复杂,多数案件不仅局限于单纯破坏电力设施方面,更多的是有准备、有计划地破坏电力设施。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明确提出关于上述情况的解决方法,具体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理由判定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行为。但是由于盗窃电力设备的损失值较低,且盗窃金额并未达到盗窃罪数额的界定标准,无法判定为盗窃罪行为,只能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进行定罪。

第二种,破坏电力设备罪未以当事人是否具备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主要衡量标准,而是以其造成的后果为定罪基础进行立案处理。即便是当事人实施的是普通盗窃行为,但是因当事人的盗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第三种,盗窃电力设备但未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行为构成其他犯罪行为,如损坏公共财物等,可以依照相关法律予以惩处。在实践过程中,多数不法分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的法律法规。一旦当事人行为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对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形式势必会涉及刑事制裁方面,结合上述内容合理认定当事人的犯罪行为,绝不姑息[5]。

四、结论

随着国家电力体系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实现政企分开、优先竞争俨然成为必然趋势。可以说,电力市场业体系基本初步形成。在未来的电力体制改革中。无论管理体制或者市场竞争发生何种变化,供电企业都应该始终坚持与贯彻维护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工作任务,确保电力系统的供电可靠性,规避以往存在的运行风险问题。针对于此,有关部门必须严格落实与加强供电企业电力设施的保护法律问题,确保电力设施不受任何损害,实现预期的发展目标。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与合力推进,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方面的规定势必会得到加强,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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