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
——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

2018-01-22 17:09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出资公司法

马 江

中国石油辽宁销售公司,辽宁 沈阳 110031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传统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方式了变革,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展开分析:首先,新《公司法》规定取消公司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方面的规定,其次,由过去的资本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具体就是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可以只认缴所需相应的注册资本便可以成立合法的公司。但这种制度的推行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多争议,比如一些公司资本制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进行去除或者松绑,虚报注册资金的违法管制是否需要维持?进而一些学者对线行的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存在负面的评价,他们认为当前的制度改革不适用于我国现行制度的背景下,市场的信用环境不佳,强行推行注册资本的认缴制会使得很多公司出现滥设现象。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一体两面的实施效果

(一)认缴制能够促进投资和就业

从社会实践结果来看,资本的认缴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整个注册资本改革起到积极影响,从该制度推行以来,激活了企业的整体投资热情,且企业的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也得到迅速提升,截止2017年12月底,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公司的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得到显著提升,全国范围内的实有企业1600多万户,同比增长15%,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1个百分点,共计注册资金为149万亿元,比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1个百分点,其中拥有公司制的企业共计1300多万户,而且公司制的企业在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方面都有了明显提升,比普通企业的增长率要高好几倍。因此,在当前融资管控比较严格的条件下,新推行的认缴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起到补充融资的作用,能够激发社会投资积极性。

(二)认缴制的消极影响

任何资本制度都与社会所对应的文化、制度是密不可分的,而我国档期内的制度环境也在某些方面不适应资本认缴制度的推行,随着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的增加,社会各领域对于资本认缴存在错误的理解。比如注册资本增资随意性较大,由于对于注册资本的增资法律并没有给予严格的责任要求,因而很多公司在注册资本增资的约束性较小,由最初注册资本为50万,突然增加至2000万元,而这种变化并非是由于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得到快速提升,而只是由于实际项目招标需要,像房地产等一些没有特许管制,但具备较高注册资本管制要求的领域,这种随意增资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对于注册资本本身代表权利的象征,这种传统观念并没有概念,而且在实际企业投标过程中,较高的注册资金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二、切实履行股东私人出资承诺

(一)股东出资契约的性质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需要根据市场主体民事权利进行资质,有公司公洞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和方式进行自主约定,依照法律严格根据法定职责对商场主体和活动进行管理,需要有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区分,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寻求司法救济,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作用,主动配合有关检查机关履行职责,资本认缴制度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对投机自认的缴资义务进行约束,由企业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在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并且,投资人在进行出资约定时,需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其真正起到监管出资承诺和履行的效果。

(二)股东出资契约定力的特殊构造

在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的缴资义务虽然是由股东进行自主处理的,但这种自治是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的,股东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对契约构造进行合理安排。股东出资契约构造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遵守契约法的订约程序,股东协议是由讨论或确保决策经过一致同意进行的,不能由多数股东施加强迫的命令,是集体合意的结果。二、遵守公司方的订约限制,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类型有具体的约束,股东出资契约条款需要根据公司法对于出资财产类型进行限制。三、设定恰当的出资契约条款,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进行制定合同,示范性的股东出资契约是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模板,能够帮助提高出资契约的订立效率。

三、小结

总而言之,合同法本身是对股东出资契约构成一种法律约束,新推行的《公司法》将认缴制代替过去的实缴制,要求股东不能随意约定注册资本以及其认缴和履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理性进行出资认缴承诺,为了能够保证股东之间的私人承诺得以遵守,有关部门采取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并运用征信评级的方式,从公、私两个角度来约束股东履行私人出资承诺。

[ 参 考 文 献 ]

[1]张茅.依法实施全面推进——确保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取得实效[J].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研究,2014(3).

[2]田飞龙.简政放权的法治逻辑[J].群众·决策资,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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