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体系的几点思考

2018-01-22 18:21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体系

武 奎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天津 300000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对依法治国做出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2016年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颁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为规范和推进法治教育奠定了基础。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强调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式,对全面推进和实现依法治国意义深远。但由于目前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体系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法治教育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依法治国进程。构建完善的法治教育体系并将其有效付诸实践,是高职法治教育的当务之急。

一、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体系的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1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高等职业院校的在校生已超过1100万人。随着政府和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视和支持,高职院校在师资水平和硬件建设方面取得了快速发展。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政府及教育部门不断出台政策强调、推动法治教育的情况下,高职院校的法治教育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普及与发展,这与各院校缺乏完善有效的法治教育体系有直接关系。在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体系所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教育课程体系不完善

目前,高职院校开展法治教育的主要课程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无论课程内容还是实际教学效果,“基础”课钧无法满足高职学生的法治教育要求。就课程内容而言,“基础”课教材(2018年版)的法律基础部分内容繁冗庞杂,更强调法律概念、原则、体系,与培养学生法治思维和学生维护自身权利能力的现实需求相去甚远。在教学中,《基础》课的法律基础部分所占学时仅为10学时左右,再加之受教师水平和教学手段的限制,法治教育效果十分有限。

除《基础》课外,许多高职院校还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如旅游管理专业开设《旅游法规》。该类课程虽然可以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治观念,但仍无法有效承担高职学生的法治教育重任。首先,高职院校只是结合专业特点开设相关法律课程,并非针对所有专业,课程覆盖面有限。其次,这类课程的教学内容与专业紧密相关,课程内容的专业性与法治教育的普遍性有所偏离。仅仅依靠《基础》课和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构成的法治教育课程体系,难以实现高职院校的法治教育目标。

(二)法治教育实践教学体系不足

课内外的法治教育实践教学是学生将所学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的主要方式,也是实现法治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当前高职院校的法治教育实践教学主要依托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开展,如专题讲座、辩论赛、知识竞赛、模拟法庭表演、法院旁听、监狱帮教、社会调研、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等。有的学校还借助新媒体技术延伸法治 教育方式,如3D虚拟仿真技术。”[1]这些方式不但丰富了法治教育实践教学,也有利于法治教育理论和实践的深入研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高职院校对法治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和内容选择存在随机性,与法治教育课程不同步不匹配,使得实践教学与课程教学存在“两张皮”的情况。另外,各种实践教学之间也缺乏内容的有效关联和递进,实践教学零散性和碎片化的特点愈发凸显。

(三)法治教育评价体系欠缺

法治教育的评价体系是法治教育实施程度和实际效用的评价标准,也是法治教育有效推进的重要保障。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多项政策要求教育系统建立法治教育评价机制。2016年6月,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颁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要建立健全科学的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机制,注重结合青少年的学习和生活,将反映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的行为、态度和实践作为评价的重要方面,增强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2016年7月,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再次指出:不断改进教学评价方式,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素养和法治实践纳入学生考核评价中。实践中,建立法治教育评价体系的高职院校寥寥无几,这使得法治教育的效能无法得到有效评估,也阻碍了法治教育措施的不断改进和教育水平的提高。

二、构建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体系的几点思考

(一)明确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目标

法治教育目标是有效开展法治教育的指引,确定合理的法治教育目标是法治教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高等教育的法治教育目标,学界认识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高职院校法 治教育的目标应被明确为帮助学生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3];有学者人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定位为法律素质教育”[4];有学者认为“高校法治教育的目标为、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厉行社会主义法治行为”[5]。

法治教育目标的确定应正确处理宏观与微观、抽象与具体、精神与实效等关系。具体而言,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在确定自身法治教育目标的过程中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从宏观出发,以现有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为基础,体现国家法治教育精神。自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多项政策对法治教育目标均有所涉及,其中不乏明确规定法治教育目标的文件,如《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指出:高等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目标是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理念、法治原则、重要法律概念的认识与理解,基本掌握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基本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想和信念。这些政策规定是高职院校制定法治教育目标的基础。第二,从微观出发,充分考虑高职院校自身的特点,体现目标的实效性。与本科院校相比,高职院校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行业性、职业性等特点,学生所学专业和在校时间也与本科生不尽相同。高职院校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学生特点,确定符合现实需求与自身发展的法治教育目标。

(二)构建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课程和实践体系

在高职院校的法治教育中,法治教育内容的庞杂性与课时的有限性是一个现实问题。如何在现有资源基础上进行改变,构建法治教育的课程体系和知识体系,将直接影响法治教育效果。法治教育的课程及内容不应被随机设置、讲授,而是应该根据受教育主体的接受能力和已有的知识体系,由低到高、由浅入深逐步推进。在课程体系构建上,我们认为大一上学期开设“基础”课、大一下学期及大二上学期开设必修课《法治教育》、大二下学期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是较为合理的。在不破坏各专业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法治教育》总课时为32课时较为适当,即每学期16课时。在教学过程中,可由思政教研室或法律教研室牵头,梳理整合本校进行法治教育的基础知识,结合学校法治教育目标制定各学期法治教育内容标准,使各学期教学内容自成体系并有效衔接。

现阶段,高职院校法治教育实践方式丰富多样,但绝大多数实践活动依托于“基础”课和学校行政部门的法治宣传活动,不成体系且实效性较差,无法实现法治教育目标。高职院校可参考法治教育课程体系和内容标准,合理确定每学期法治教育的实践活动内容和形式。如在大一上学期,由于学生法律知识基础比较薄弱,可以组织校内外法律人士进行法治讲座,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大一下学期,学生具备一定法律基础后,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监狱、戒毒所、矫正中心等单位,使学生逐步形成法治思维;大二上学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法院庭审旁听,大二下学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提高学生维护自身权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由于参加人数众多,组织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存在一定困难,高职院校还需为法治教育提供平台和保障,保证法治教育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

(三)构建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评价体系

在构建法治教育评价体系过程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注意评价体系的全面性,合理确定评价主体、客体、原则、方法、奖惩。制定评价体系指标时应遵从以下两个原则:第一,评价指标要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法治知识、发展法治能力、提高法治素养、参与法治实践的自觉性;第二,评价指标有利于激发学校、教师开展法治教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高职院校法治教育形式与内容的不断改进和创新。关于评价主体,目前国内各高职院校参与评价的主体,主要是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和院校自身的行政部门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我们认为由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或高职院校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评价更为适合,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高职院校的直接干预,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关于评价客体,应至少包括法治教育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标准、法治实践安排、教学形式与方法、法治教育的效果、学生法治教育评价等内容。评价体系可以依据评价客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并根据评价指标的功能和作用将其逐一量化,最终的评价结果可以用分数或等级表示。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主体应参照高职院校的法治教育目标,依据具体评价指标对该校法治教育进行有效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和改进建议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被评价对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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