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团组织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功能探索
——以法学会功能为视角

2018-01-22 18:45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法学会纠纷多元化

刘 鹏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社会新的主要矛盾,将更为平衡和充分作为新时期改革发展的重要指向。这是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结构转型、改革瓶颈期与司法资源及效率相对滞后的客观供给的反映,多元化解纠纷解决顺应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最早的枫桥经验的总结,2004年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开始探索,到2016年社会综合治理网络逐步建成,到现在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多种方式,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并存的社会治理模式,这便需要我们明晰群团组织自身功能定位,在纠纷多元化解中利用自身特点完成社会治理。

一、多元化解纠纷的理论分析

(一)多元化解纠纷释义

纠纷为特定主体之间基于特定的现实需求产生的冲突,冲突原因的多元化也导致了解决该冲突的方案多元化,而价值评判工具的多元化,也带来了评价结论的多元化。多元化解纠纷立足于法律规范调整的冲突,以国家、社会等多主体、多元化的手段对于双方争议进行调整。学界有如下观点:1、该诉讼方式为司法机关诉讼的替代性解决机制(ADR),如肇始于美国,上世纪60年代后,很多国家移植了该项制度,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谈判、和解等形态,逐步形成的法院之外纠纷解决机制,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矛盾调处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进入新时代后,实务届又开始研究基于网络技术在线争端解决系统(ODR);2、中国重调解传统相关联,认为是传统“和谐”、“无讼”,关注于调解机制的发挥;也有一些学者对枫桥经验进行挖掘,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政法工作经验中寻找现阶段纠纷化解越来越困难的方案。以上均为对多元纠纷解决的界分,从域外经验、国民性格、历史经验等角度进行的阐释。本文认为,司法为法律规范适用于社会中,以法律为主要调整手段进行的纠纷处理。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社会中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简而言之即“社会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制度的总和或体系”。①

(二)多元化解纠纷中的主体

多元化解纠纷期待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席、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其核心在于,设立多元平台、采用多种措施、强化引领。最为关键的是主体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完善与综治组织的对接,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等组织参与纠纷解决……,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化解。②由上可见,多元纠纷处理需要依靠工会、妇联、法学会等组织。在近些年出台的《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和《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中,均确认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也纳入多元纠纷化解中,并合理确定管辖规则。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深化群体性社团组织(也称群团组织)改革。强化问题意识,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改革,其中法学会的功能在法治社会中不容忽视。它是中国法学、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法学会优势,对于多元纠纷化解,意义重大。从山东、四川绵阳等地区实践来看,法学会的参与让各类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

法学研究通过考察现有事实,组织专家发现制度中的矛盾点,有利于各种制度的完善和优化,推动各种矛盾多元化解,形成高效、便民、经济、互惠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法学研究通过对对抗式诉讼的适用边界的理性审视,期待通过对话、协商、妥协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通过对协商性司法“互利正义”或者“协商正义”基本作用机理的分析,形成协商性司法的制度框架。③通过对“枫桥经验”丰富而独特内涵的挖掘,研究其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治理方式、教化治理。

二、多元化解纠纷政策及规范分析

(一)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政策分析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多元化解工作,并且对于实现路径部署明确。党的十八大中明确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多样多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需要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党的十九大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中央政法委工作明确政法工作应当从单纯的个体受益向同步追求参与社会事务转变,更加关注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对社会事务参与意愿强烈。④同时提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改革模式,不断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提高纠纷解决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二)多元化解纠纷的规范分析

“枫桥经验”被法学界、法律界高度重视,无论从理论基础、制度设计、适用效果等各个方面,均对多元纠纷化解提出了较好的现实路径,国家和地方也加快了立法的速度。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全面系统推进的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政策文件或者司法解释,充分发挥改革顶层设计、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作用。从地方来看,近三年,多个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如《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个区域从立法、法律适用、保障力量都做出了创新,其他省份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四川、安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立法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然而在全国层面还缺乏综合性、顶层规划设计的法律,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界定、纠纷解决资源配置、工作机制和程序设置等问题目前还是主要依靠政策推动,难以调动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地方成功经验的复制和推广也存在地域和政策壁垒。⑤可见主体定位不清影响着功能的实际发挥。

三、法学会在多元化解纠纷中的经验分析

国内各省份的法学会对参与多元化解纠纷研究和实务操作尝试较多,在各个省份中四川绵阳在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表现突出,该区域实施以《“出师有名 出手有据 出战有效”——基层法学会“实体化、实战化”》为路径,建构绵阳模式,探讨分析了法学会功能实体化的成功经验,这一模式目标明确、组织机构明晰、推进速度较快。有如下特点:

(一)贯彻十九大精神、寻求共识“实化”学会功能

关注法学会功能实体化。首先,明晰法学会基本功能。市委、市政府坚持把法治建设贯穿到绵阳改革发展全过程各个方面,支持法学会发挥政治引领、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智库和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其次,充分调研、顶层设计、明晰重心、层层推进。绵阳市法学会经过长期调研,聘请专家对于各项制度进行顶层设计,逐步明确了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指导,市法学会着力“实体化、实战化”建设,围绕县级法学会“怎么建”“干什么”“怎么干”,上下齐心,持续探索。科学理论指导、领导高度重视、结合自身特点、鼓励各方创新,使得绵阳模式符合科学发展基本原理,又充分实现了法学会实化的功能。

(二)拟定协商司法路径 以功能研究促体制建设

在广泛调研分析,组织专家论证,绵阳市法学会群策群力,实现顶层设计,并且明确站位、积极站位以功能建设促体制建设,以体制建设促创新落实。

1、积极落实人才战略

通过抢抓改革机遇、强化政治引领、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市委联席会议、创新推进组织建设,成立县法学会,实现基层法学会高效顺畅运转,配备在编专职人员。法学会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智能平台,提升工作交流、信息传速、研判效率。

2、以人才建设促体制建设

立足“助推公务人员法治思维形成、给力基层群众法治观念养成、服务地方法治秩序建设”,坚持“不与基层争资源、不和部门争职能、不在‘窗口’争平台”的思路,突出“会员分布广、专业优势突出、群众基础厚重”的特点,在法律诊所、法律服务站、法律服务室“三级平台”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3、以体制建设促创新建设

“三级平台”开展建设以来,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建立了工作平台,参谋辅政服务中心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服务群众作用日益凸显。通过法学学者实现法治智库作用,协调各方,组织联席会议,化解疑难问题,如法学会积极研究当地风俗,针对北川县羌族母系氏族的特点,推行族中长老解决问题的方案,转转酒、母舅权、议话坪为相对封闭的人群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贴近群众,实现精准服务,多方组织各类培训、竞赛活动,凝聚会员。

四、法学会在多元化解纠纷中的路径分析

绵阳模式的成功经验在于法学会在其中的穿针引线,法学会参与的制度化意义重大,找准定位、积极站位、促进多元化解纠纷。

(一)法学会组织专家研究多元化解纠纷

绵阳法学会工作成功原因在于其嵌入式发展,从制度设计、适用、到资政均全程参与。法学会积极论证经过了长期的调研和论证,先后学习浙江枫桥、河南等地经验,并且聘请北大前法学院院长朱苏力、中国法学会张所菲等进行详细的论证。国内其他省份可以发挥法学会研究、实务优势,组织从事相关专业的优秀人才,挖掘多元纠纷调处方面优良的传统,以期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纠纷调处系统。

中国矛盾需要寻找适应于本土方案,本土方案需要学者和实务届的共同努力。由于我国仍然处于法治社会发展初期,多数的规范借鉴于国外,国内学者关心的更多的是形而上学问题,较少通过实证方式解决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也普遍存在,这为实证分析又带来了诸多不真实的数据。在纠纷调处中,能够获取到最真实的意向和数据,显然通过对这些纠纷的多元化解,一方面可以精确的解决各类纠纷,同时也可以将纠纷类型化,分析一些区域的纠纷的类型化,从而为资政、规范设计提供借鉴意义。

(二)法学会向研究会订制法律服务软件

法学会应当组织学者引导智能化、信息化实务工作的推进。绵阳模式将多个法学会中,民众纠纷较多的业务进行分析之后,确定了诸多方向,经过法学会的梳理,将常用法律规范汇编,与软件工程专业制作法律软件,便于民众检索。各个省份可以考虑将常用规范类型化,通过一站式、智能化的机器人或者社交工具完成在线答疑,部分疑难案件也可以考虑定制化服务。纠纷有繁简之分,比较多的是那些容易解答的内容,类似于简要的法律咨询,简要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软件来解决,并且结合人工智能解决。复杂的纠纷,如积访案件、涉及到多个机构的复杂纠纷,则需要法学会充分发挥研究会的力量,有法学会组织,主动参加疑难案件的方案制作工作,明确定位,积极站位,以促成各种疑难案件的处理。

(三)法学会按照量化数据确定各研究会派出法律专家库

高校法学教师、律师事务所、五老人员通过在各个地市入库成为专家人员,法学会积极与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综治中心、网格管理中心合作,派出人员按照距离优先处理相关事项。可以借鉴江油法学会专家“六诊”工作法:坐诊、出诊、会诊、巡诊、预诊、义诊,对困难、弱势群体协调提供法律援助。

五、结语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其经验在于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等。法治的实现同时依赖于一国国民对于规范的深度认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变迁、多元价值观念的影响,纠纷也逐步体现出复杂化特征,法学家应当立足于当代使命,一方面积极投身第一线,在实际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完成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 注 释 ]

①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77.

②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EB/OL].http : // www. court. gov. cn/ zixun - xiangqing - 22742. html,2016-6-29.

③唐力.论协商性司法的理论基础[J].现代法学,2008,11:112-120.

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政法领域体现“四个转变”[EB/OL].http : // www. chinapeace. gov. cn/ 2018-01/ 23/ content _ 11447053. htm,2018-1-23.

⑤胡仕浩,龙飞,马骁.人民司法[J].应用,2018(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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