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法律完善研究*

2018-01-22 19:01柴若冰张楠楠郭闿钰任艳青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司法机关证据

柴若冰 张楠楠 郭闿钰 任艳青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2.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4

一、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的区别

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鉴定侧重于鉴定活动,是司法机关指派具备司法会计专业能力,对财务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诉讼行为,主要是实施为诉讼提供技术、对专门问题进行解释等措施。实践过程中,人们往往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相互混淆,二者的区别有:

(一)司法会计检查是检查行为,它是司法检查的一种,是司法机关在侦查、诉讼和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时,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财物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措施。而司法会计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而依靠司法鉴定人运用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对涉及到诉讼的问题进行一种补充诉讼活动。

(二)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是由司法机关委托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在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侦查工作,司法会计人员有行使侦查的权力,却不是独立诉讼参与者或独立的办案人员;司法会计鉴定则是由办案人员委派的司法会计鉴定人从事的鉴定行为,其具备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可以独立出具结论,但是却不具有主动搜集证据的能力。

二、司法会计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会计缺乏立法层面上的法律地位

司法会计涉及法学、会计学、证据学、鉴定学等多种理论。由于研究理论形成时间相对较短,国家法律体系中没有对司法会计工作的相应立法,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个关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细则》。这个细则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对司法会计提出规范的要求,起到指导实际工作过程的作用。如果按照我国现行的司法会计定义,把司法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界定成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会计鉴定细则只能规范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活动。对其他司法会计或被指派的会计人员则无约束力,不能全面指导司法会计,更没有从法律地位上给予司法会计支持。

(二)司法会计人员缺乏法律素质

办案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不能明确区分司法会计与审计工作的差别,认为二者都是在寻找可疑的财务会计资料,经常将审计学的方法全盘用在司法会计中,大部分司法会计人员有审计学知识背景,也从事过审计工作,这也导致了其工作过程中混淆二者之间的关系。司法会计和审计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司法会计的要求是不能非法获取证据,在实施检查工作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法律要求固定证据,搜集和整理证据,为诉讼活动提供依据。因此,缺乏法律专业素质的办案人员,不利于满足工作需要。

(三)司法会计鉴定相关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法律依据不是十分明确,由于司法会计工作本身的特性,决定其应接受相关法律的制约,直接或间接的需要遵循现行立法的规定。然而实践中的司法会计鉴定仅仅依靠国家有关法规、相关的会计工作准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政策不统一,个别单位内部的相关鉴定流程过于繁琐,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工作准则和标准,使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没有法律依据可言。对于工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其自身特殊的特性导致的一系列技术问题,无法予以解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也因此缺乏科学依据,影响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效果。

(四)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设置缺乏法律依据

当前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设置随意性大,从国家层面来看,没有明确鉴定机构应该属于什么性质,导致鉴定机构诸多,在各自的鉴定范围内,职责划分不清,出现多系统重复设置,建制也不够规范。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工作中,经常出现侦鉴工作不分、审鉴工作不明的违反鉴定原则的行为,更有地方保护主义参与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的现象。政府的监管和调控存在多头管理,又存在谁也不愿意管理的情况,少数案件存在多头指挥、重复鉴定的情况,导致很多鉴定前后结果不一致,分歧较大。各个鉴定机构之间各持己见、很难协调统一,增加侦查和诉讼的成本,影响相关工作的效率,延误侦查和审判结论的及时性公布。

三、司法会计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立法完善措施

(一)加快司法会计工作立法

目前,会计工作和审计工作都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司法会计还仅仅以《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细则》作为司法会计人员的行为规范。而《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细则》都只能规范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活动,对来自其他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或被指派、聘请的会(审)计人员则无约束力。无论从理论或司法实践看,司法会计学与审计学、会计学毕竟是各有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

(二)培育新型司法会计人才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一般都经过长期和系统的高等教育,通过对计算机、网络、会计法规等知识的学习使其与所需的工作接轨。一方面要加强司法会计人员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工作,另一方面提升司法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对司法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学、审计学、金融学、侦查学等多方面知识体系的培训,鼓励和促司法会计人员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三)完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

确实可行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是提高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的保障,同时也进一步规范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由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制订全国统一、可操作性强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通用标准体系,颁布《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细则,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应包含:提取会计证据方式、司法会计鉴定手段、会计账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流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文书等。

(四)明确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性质

我国司法部统一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与三大机关形成密切配合、相互分工的关系,司法机关、公安不再单独配备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统一调配,实施这样的建制益处在于避免司法机关多部门自行鉴定形成弊端,避免发生侦查机关自侦自鉴现象,维护鉴定工作的权威。同时,司法部要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追究责任机制,确保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效力性。这样的建制有效确定了现有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属性,有利于避免重复建设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使侦查工作和审判工作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之间形成职责分明、建制有序、各司其职的局面,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日常工作也变得有法可依、有制度可遵循,结束过去的无序局面和多头管理状态。

四、未来展望

我国司法会计工作的制度建设还很不健全,虽然很多专家和学者对司法会计的应用、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过出相应政策和建议,但研究的细致程度和系统性尚显不足,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相关理论应用还处于发展初期,司法会计工作中还存在照搬审计工作方法、过度依赖侦查、局限于传统的查账模式、不能较好利用网络资源对案件进行分析等问题。司法会计证据规范性仍有所欠缺,导致侦查机关取证方法以及证据形式存在缺陷,司法实践的利用效率偏低。当前我国又缺少统一的司法会计证据规范,不能很好的指导司法会计检查人员开展相关工作。这些都与立法的欠缺是分不开的,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时应着重对司法会计工作制定统一标准。

[1]于朝.司法会计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6.

[2]徐冬丽.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分析[D].人间,2016(17).

[3]董景芳.司法会计检查技术方法探讨[D].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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