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探讨

2018-01-22 19:01杜媛媛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编程人格

杜媛媛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一、人工智能产生的背景及现状

人工智能在学界尚无一个准确统一的定义。但本文认为,可以将人工智能理解为通过对人类活动规律的研究和总结,让计算机来完成需要人的智力才能胜任的工作。“人工智能”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美国1956年召开的达特茅斯会议上,会议讨论了用机器模仿人类智能的主题,虽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为会议讨论的内容起名为“人工智能”,提出了人工智能的概念。虽然我国人工智能起步相对较晚,但是发展迅速,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把”互联网+“人工智能的发展列为重点行动,2017年人工智能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人工智能再入两会,在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人工智能给中国带来的历史机遇,这足以体现国家对人工智能的重视,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之下,未来我国或成为人工智能的领跑者。现如今的人工智能不止涉及计算机领域,在其他领域也广泛涉及,比如部分媒体开始使用机器人写作,绘画机器人、作家机器人等也逐渐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也正在被广泛接受,其也在根据自己形成的价值判断和逻辑思维实施创作,逐渐脱离人类的操纵。按照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如何处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已经成为不可逃避的社会问题了。(本文所讨论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是指在忽略主体是否适格的前提下,即人类所创作的同类创作物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的归属现状

如今,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归属学界两大争议焦点分别是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否满足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的条件以及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权利的主体。

(一)人工智能是否符合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规定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根据传统著作权观念对“作品”的理解,“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虽然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以表达其自身的思想情感和价值观,能够达到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但是人工智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满足现如今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于作者人格属性的要求,所以其创作物不属于智力成果,不符合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二)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权利的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如前文所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者人格属性的要求,承担法律后果。但是,现如今人工智能在我国无法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所以其无法成为著作权权利主体。因此其创作物的保护也成为了一大难题。

三、探讨现有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解决办法的适用

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中的愈发普及,人工智能的法律保护制度也应该跟上其发展的脚步。英国最早意识到了计算机技术会对版权制度带来威胁,其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人格和权利归属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的不止英国。美国版权局在1993年至少登记了两份由计算机软件创作的文字作品。而在人工智能走在世界前列的日本,也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保护问题十分重视,日本在《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16》中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未来是人工智能的时代,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也会越来越智能化,那么其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今对于人工智能著作权的归属,学界有以下三点思路:

(一)著作权归编程者或者单位所有

著作权设立的目的是鼓励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激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作品,发展与繁荣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对于人工智能来说,真正需要激励的是人工智能的创造者而非人工智能,正是有了这些创造者,才有了后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产生,所以法律更加需要对编程者加以激励,将人工智能的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于编程者。若编程者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才创造的人工智能,没有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编程者无法做出人工智能;或者合同约定其为职务作品,该创作物就视为职务作品,其权利归属于该单位,但是编程者和人工智能可以享有署名权,前提是人工智能必须被赋予以人格。

(二)著作权归使用者所有

人工智能虽由编程者完成创作,但是后期编程者或者其单位将人工智能售出,这时,权利就发生了转让,使用者此时拥有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且人工智能是在使用者的主观意识下才创作作品的,所以权利应该归使用者所有。

(三)编程者与人工智能共有

虽说人工智能是由编程者的创造才产生的,但是其创作物是结合了自身的思想情感和价值观,所以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该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所以该创作物的权利归属就可以共同属于编程者和人工智能。但是人工智能必须被授予法律人格,这种情况才能成立。即可以进一步探讨是否属于现行著作权意义上的合作作品。

以上三种情况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适用还需要再深入研究,本文认为,有学者建议为人工智能著作权的归属单独增设法律的行为是行不通的,我们只能在现行著作权体制下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归属问题,至于人工智能能否被赋予法律人格而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主体,本文认为,是不可以的,著作权主体既要能够享有著作权,也要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承担法律后果,而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它可以创造出“作品”,但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它无法承担相应的后果,其后果只能由与其相关的编程人员、单位或者是使用者来承担,综上,本文认为,人工智能无法被赋予法律人格而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主体。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还是归属于编程者、创作单位或者是使用者比较适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四、结语

虽然本文认为暂时还不适宜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但是我们不能单纯地认为人工智能不能独立创作出作品,正如有学者所说,在“阿尔法狗”与围棋天才柯洁的大战中以柯洁的失败告终,虽然阿尔法狗是由人类创作出来的,但是其创作者与柯洁对战也未必能够战胜柯洁。人工智能的创作有一天可能会达到人类无法企及的地步。也正因如此,霍金警醒我们要正确使用人工智能,不能让它无节制地发展,否则有一天人工智能会统治人类,带人类走向毁灭。如果有那么一天,我们也不用担心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了。在当下,我们亟待解决的就是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其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解决还有很漫长的道路要走,我们的法律也应该未雨绸缪,避免在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问题泛滥。法律必须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做出约束和保护,以寻求其为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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